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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失犯罪的分析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对称,即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客观上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量刑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控方、辩方及法院都会对此非常关注,律师们更会对此下大工夫。本案中的张某便属于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犯罪。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过失犯罪的分析

所谓的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对称,即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客观上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量刑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控方、辩方及法院都会对此非常关注,律师们更会对此下大工夫。

由于直接故意犯罪通常较易与过失犯罪区别,所以本文重点论述辨别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要点。

过失犯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疏忽大意所导致的犯罪和过于自信所导致的犯罪。

一、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所导致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点区别:首先,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有认识的,而疏忽大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认识。其次,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尽管不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一种否定的态度。

在具体办案时,律师们通常是这样思维的,他们并不是先给当事人套上一个是否疏忽大意的“帽子”,而是从证据入手,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与此相对的是,间接故意犯罪对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仅是有预见,而且是明知的)。律师收集证据的着眼点在于,应当预见的内容(预见什么)、应当预见的前提(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应当预见)和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其细节可以考虑如下:

1.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日常生活的常识和基本要求,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例如,某工厂的安全条例中规定,在进行设备检修时应拉下电闸,而在重新合上电闸之前一定要确定相关用电位置及检修人员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否则不允许盲目合闸。某日,该厂车间主任张某看到已经到了吃中午饭的时间,就以为检修完毕,检修工人已经去吃饭了,便在没有进行合闸前的安全检查的前提下,随手合上了电闸,造成一个工人触电身亡。本案中的张某便属于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犯罪。

2.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这些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所规定的,所以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结果。例如,不可能存在过失诅咒致人死亡罪、过失虐待动物罪等。

3. 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往往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4. 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过于自信

过于自信所导致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相信自己的能力或客观条件,而认为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具体说来,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也有两点区别:首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同时也认识到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条件,他实质上是以认识危害结果不发生为前提。其次,意志特征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也不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寻找各种条件力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自认为已经具备了某种规避风险的条件。

在具体办案时,律师们分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还有两个具体技巧:其一,是否存在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往往依靠个人的熟练技术、敏捷行动、丰富经验,以及他人的行为、自然界的力量等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条件;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靠“侥幸”,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在以真人为靶子进行飞刀表演结果造成误伤的案件中,就可能属于这类过失犯罪。其二,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紧急措施。一般说来,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即将发生之前,总要采取一些紧急措施,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一定要从具体案情入手,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撞死,该汽车司机就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合理信赖并非轻信能够避免。换言之,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时,就不得认定为过失犯罪。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是: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而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2. 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以慎重态度从事科学实验,即使试验失败带来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规则的,就不得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3. 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此显然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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