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以及会计人员因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都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图1-5所示。
图1-5 会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图1-6所示。
图1-6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二)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如表1-9所示。
表1-9 移交点收的具体要求
移交点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2.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账要与银行账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账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3.单位往来账要相核对,个人账要核对。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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