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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的移交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2-05-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会计人员。

第五节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怎样规定的?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交。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工作交接,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做好会计工作交接,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有哪些情形?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未完成的会计工作。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4)交接后事宜。

5.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公章、现金等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应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6.会计工作移交点收具体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1)现金要根据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账簿记录一致,不一致时,按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和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中,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后事宜包括哪些内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后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10.《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对会计工作移交有何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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