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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后新接手的会计如何建账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机构是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于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这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和健全会计机构,是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一般都需要设置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于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它们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通常把处理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机构合并为一个部门,称为会计(财务)处、科、股、组等,并视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组织规模的大小而定。以企业而论,其会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与处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及时地向领导、职工、财政部门和银行提供所需的会计资料;参与经济管理的预测和决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纪律和制度;管好资金和降低成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在会计部门内部,一般需要按照会计工作内容的繁简、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要求不同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多寡,进行合理的分工。在规模较大的单位里,会计部门下面通常分设若干职能组,并为每组配备若干会计人员,分别主管会计工作的一个方面。例如,在大、中型工业企业里,会计处(科)一般分设材料科(组)、工资科(组)、成本科(组)、综合科(组)等。

组织健全的单位,还要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每一项会计工作都定人定岗,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之间既相互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促进,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地完成任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在实行非集中核算的企业,车间(商品部)一级还应专设会计组或成本核算员,负责车间(商品部)的财务和成本工作,并指导和帮助各班组(柜组)进行经济核算,它在业务上一般应受企业会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会计机构的内部组织形式,一般分为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

集中核算就是把整个企业的主要会计工作集中在企业的会计部门进行,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进行全面完整的核算,只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定期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加以审核,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有关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采用集中核算,会计部门掌握的资料比较完整详细,便于全面了解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就是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在会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并登记有关的明细分类账,企业会计部门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另一部分明细分类账,并编制会计报表。采用非集中核算,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能够随时利用核算资料进行日常分析和考核,及时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实施内部经济核算制。

一个单位还可以对内部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分别采用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企业采用哪一种核算形式,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模的大小,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如果企业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采用集中核算可以减少核算层次,精简机构,少配备会计人员。如果企业内部要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需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就应采用非集中核算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核算形式,企业对外有关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物资供销,债权债务的结算等,都应由会计部门集中核算。

二、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配备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

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至于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

对于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会计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要求其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

(1)政治素质。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会计法》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这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之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3)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

(4)组织能力。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5)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在依法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应当定期进行会计账目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与会计报告的有关内容相符。

4.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5.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6.应当向有关会计监督检查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赋予的会计责任如下: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8.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使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事。按照《会计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协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请、财务混乱等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浑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第三,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在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按规定要进行认真的账目核对、财产清点等工作。因此,办好会计交接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1.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除此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第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第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第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第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第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第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第五,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首先,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其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此外,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移交后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管者的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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