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书须经企业、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企业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没有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对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限制出境措施。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税收保全措施

1.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一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第二步:在限期内发现企业有明显的转移、隐匿企业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第三步: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企业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企业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企业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税务机关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给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企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企业、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企业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企业、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3.解除税收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企业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企业、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是指利息。如果企业说,因为这笔资金被税务局冻结,导致我失去了赚5000万元的机会,所以要求税务局赔偿5000万元的损失,税务局是不可能赔偿的,因为这是间接损失。

强制执行措施

1.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没有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对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具体包括: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企业、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限制性规定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只属于法定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个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其扶养的其他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因此,不得查封、扣押企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企业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企业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个人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