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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财政部[1996]财农字第50号《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新制度设置了“其他资产”科目,用于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资产。

村合作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1]

按照财政部[1996]财农字第50号《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原制度同时废止。为顺利实行新旧制度的衔接,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做好调账前的准备工作

1.调账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按现行制度规定,在年终决算前处理完毕。

2.按现行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1996年年终结账和年终决算分配工作。凡应当年结清的账目,争取结清。

3.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将按新标准应划转为低值易耗品的现有固定资产原价、已提折旧、净值进行汇总,以便建立新账时,将其净值结入“库存物资”科目。

二、调整账目

1.“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有一部分固定资产要划为低值易耗品。调账时,将应划为低值易耗品的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库存物资”科目,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折旧”、“固定资产”科目,其余固定资产按原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3.“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上述三个科目,对内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的核算通过“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进行。调账时,应对上述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不准备或不能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4.“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产成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产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产成品”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6.“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收及暂收款”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应收款”科目。

7.“生产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支出”科目,包括了原“生产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本科目如有余额,调账时应将“生产经营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经营支出”科目。

8.“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有所变化,但这两个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的经济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9.“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了“收益分配”科目,但其使用方法与原科目有所不同。按原制度核算要求,调账时该科目应无余额。

10.“投资基金”、股份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科目,包括了原“投资基金”、“股份基金”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时,应按“投资基金”、“股份基金”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

11.“公积金”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了“公积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与原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公积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12.“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了“公益金”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与原科目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将“公益金”余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账。

1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其余额扣除划为低值易耗品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额的差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4.“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包括了原“借款”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时,应对“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15.“应付及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应付及暂收款”科目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对“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是属于偿还期在一年以下的应付及暂收款项,转入“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16.“收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收益”科目,其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与原“收益”科目有所不同。调账时,“收益”科目无余额。

17.“其他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资产”科目,用于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资产。调账时,如有该类资产,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资产”科目。

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账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注释】

[1]*该办法不属于正式规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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