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浙江保监局加快监管创新,积极推动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浙江保监局加快监管创新,积极推动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监管创新问题涉及多方面,根据浙江保险业发展情况和特点,我们主要从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方法和监管服务创新入手,探索建立健全浙江特色的保险监管模式,推动行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目前已累计备案创新试点项目13项,充分调动了全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管方式的创新是为了更好地净化行业发展生态,奠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浙江保监局加快监管创新,积极推动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在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一直引领着行业前进的方向,在保险业面临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抉择时,监管部门义不容辞、责不容辞。监管部门由于特殊的地位、职能,做出的政策选择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监管创新是监管政策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具体体现,在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上能发挥积极作用。保险监管创新问题涉及多方面,根据浙江保险业发展情况和特点,我们主要从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方法和监管服务创新入手,探索建立健全浙江特色的保险监管模式,推动行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一)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推动行业向持续型发展方式转变

监管理念决定监管行为模式,监管行为的创新是表象,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本质。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什么样的行业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成果。只有理念的创新才能引导丰富的实践,推动行业向持续型发展方式转变。一是明确“实施二次创业,建设三大保险”发展总战略。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从全面审视现状、完善战略布局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提出了实施“二次创业”,建设创新、诚信、和谐“三大保险”发展总战略,奠定了行业共同行动的思想基础。二是完善行业创业创新机制。创新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牢固树立监管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全行业加快创业创新的基本理念。相继出台创业创新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建立行业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对被认定的创新试点项目给予保护期政策以及专属代理权、优先审批权、优先协调权和优先基金申领权。目前已累计备案创新试点项目13项,充分调动了全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有效契合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经济决定金融,要明确把握保险为社会经济服务,保险业的转型必须配套社会经济转型的终极理念。着力在破解社会经济改革创新难题上下功夫,与浙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试点相衔接,推进保险服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一点两翼”创新格局。“一点”,是指以温州监管分局成立为契机,与温州市政府联合打造浙南保险聚集区,共同实施“机构集聚”、“资金集聚”、“产品集聚”等五大政保工程。“两翼”,是指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建立以保险服务社会民生为主题的示范区,由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惠民利民保险项目;在义乌市建立以保险支持经济转型为主题的示范区,与市政府联手打造“商贸义乌”、“平安义乌”、“和谐义乌”等五大保险保障体系。

(二)加快监管方式创新,推动行业向健康型发展方式转变

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行业秩序,防范系统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方式的创新是为了更好地净化行业发展生态,奠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们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出发,通过开展设计基础制度、加强宏观调控等外部性较强的工作,着力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行业向健康型发展方式转变。一是建立健全机构准入、退出的制度架构。保险机构出于“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束缚,倾向于盲目扩张,而机构设立又存在组织刚性,即使连年亏损,要退出市场也障碍重重。针对良莠不齐的市场主体情况,保监局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划管理办法,通过对区域保险市场整体容量的测算和各公司科学发展能力的评估,明确新增机构上限和各公司新增机构数量分布,对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实行事前规划管理;全面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对产能不高、内控不严、服务不佳的营销服务部进行清理和整改,共撤销300余家,占清理前总数的15%左右。随着市场主体科学准入、适时退出意识的强化,能有效提升行业内在素质和竞争实力,为今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低碳发展铺平道路。二是着力推进从重、从严的红线监管。近年来,部分公司的经营行为趋于短期化,一些高管人员形成了“违规依赖”的展业心态,降费贴费、违规批退、虚假理赔甚至商业贿赂等行为屡禁不止,导致行业经营秩序的混乱和市场风险的极大积聚。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出重拳、动真格,“以雷霆手段行菩萨心肠”,切实着手整顿市场秩序,将公众反映强烈、市场危害较大的“四虚一留一误导”六种行为列为监管红线,对于逾越红线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处以从重罚款、撤换高管、停设新机构和限制新业务等最严厉的处罚。2011年,共对12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家中介机构、15名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05万元,有效威慑了潜在违规者,规范了行业发展秩序。三是加快实施健全、高效的分类监管。面对监管力量不足和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采取分类监管方式能够有效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分类监管,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以来,浙江保监局积极推行保险业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制度,运用风险监测和内控评价等技术手段,考核评价公司科学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并确定等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发展战略激进、业务结构不合理、业务品质低下等问题突出的公司,依法在机构批设、人员准入等环节予以限制,优化了监管资源配置,提高了市场监管效率。四是探索研究特色、可行的延伸监管。基层监管的缺位,一直是困扰监管部门的核心难题,在当前信息化监管尚未到位,机构监管仍占主导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市场的放任和无序。有时候,保险机构的降价贴费和违规打折等行为并非出自本心,就如同“囚徒困境”中的博弈主体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只有在强有力的外力干预下,才能达到市场的最优均衡。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浙江保监局积极探索驻点监管,延伸保险监管触角,扩大监管网络覆盖面,试点设立温州监管分局,切实提升基层保险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基层保险市场的动态监测,建立季度地区市场巡查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撑;推广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各县域主体的市场动态,改变监管部门对县域保险鞭长莫及的状态,目前80%的县(市、区)建立了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对县域保险业健康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加快监管方法创新,推动行业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

监管方法是监管理念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监管方法创新要以效益导向、结构调整和制度变革为着力点,推动行业从主要依赖于劳动、资本等硬要素投入的粗放型增长,向主要依赖于技术、制度等软要素投入的集约型增长转变。我们从微观审慎监管角度出发,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机制,着力创新监管方法,推动行业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一是积极探索效益监管。针对产险公司连年亏损的现状,必须摒弃“承保亏损、投资盈利”的思维惯性,充分认识到以大数法则、精算原则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营利能力,充分认识到产险公司未依法合规经营是造成承保亏损的主要原因,充分认识到承保亏损将会弱化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切实树立效益导向的监管理念,以此遏制非理性竞争等行为。众所周知,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而效益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在保险分支机构层面的延伸和具体体现。浙江保监局积极开展监管创新,深化效益监管,以公司的经营效益为风向标,对费用率指标实现“统一口径、统一区间”监管,通过“数据监测、民主评议、月度巡查”等方式,选定重点区域、重点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和公估公司,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实行效益倒逼机制,促使公司从源头做好合规经营,从而改善行业效益状况。二是深入推行银保自律。从当前全国的寿险业发展情况来看,银保渠道的业务占比五成多,但利润贡献不到一成,其根源在于银保渠道竞争过于激烈,银行利用较强的议价能力使得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手续费的让步和非制度因素的培养来争夺销售渠道,浙江的情况虽然稍好,但银保问题的压力依然很大。由于现阶段银行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使得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的价格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而各保险公司的各自为政和短视行为,使得这种劣势更加明显,若不加强银保自律,很容易被各个击破而沦为仅为银行生产利润的附属品。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浙江保监局对银保自律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方面,与银监局联合发文,明确银监部门对自律的支持;另一方面,主动向总公司发函通报结构调整情况,取得法人机构对自律的支持和理解,为辖区分支机构开展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不断完善银保自律公约,强化自律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省、市联动自律反应机制。三是全面加强内控建设。过去我们更多地强调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较少采取实质行为去解决公司内控管理不当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严重,在市场秩序的监管上往往治标不治本。内控管理是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内因,是监管行为发挥作用的基础,只有加快推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产险公司方面,率先在收费环节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在付费环节逐步推行“零现金”,并提升单证、人员、费用和内审的管理标准。寿险公司方面,大力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建立风险提示制度,强化公司内部审计,完善非正常退保应急处理和防范体系。同时,建立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上抓一级”,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和责任意识。

(四)加快监管服务创新,推动行业向协调型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发展方式必须以人为本,保险主体的创新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保险监管的创新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行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衡量保险监管服务创新成效的标准,关键是要看保险消费者是否得到实惠。我们从当前社会反映最为集中的诚信缺失以及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入手,切实改进监管服务,净化“行业生态”,满足民众需求,推动行业向协调型发展方式转变。一是加快行业诚信环境建设。诚信是立业之本,是保险业实现永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保险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全行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粗放的发展模式在带来高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行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日益严峻的诚信危机,不仅消耗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恶性的宣传效应也进一步造成行业资源萎缩和有效需求下降,严重危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加强保险诚信环境建设是迫在眉睫、不得不为,监管部门对此责无旁贷。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车险理赔信息自主查询系统,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丰富和完善营销员诚信信息系统,健全营销员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制度,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强化失信惩罚机制,发挥法律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力量,重点依靠法律的刚性惩戒措施,切实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同时,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处理机制,推行保险业领导干部投诉热线接听日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行业的诚信环境。二是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一直以来,保险业的竞争模式都是重价格而轻服务,这也导致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只有通过监管创新,促进保险机构转变竞争模式,规范行业服务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才能真正树立消费者对行业的信心。针对理赔难问题,加快实施车险理赔服务九大实事工程,建立车险消费者理赔维权基金,按季公布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推行车险赔款安全支付服务,实施车险免责条款说明书制度,实现车险理赔案件流程简化优化,推动业内成立“车险安心理赔联盟”,在全省建立交通事故定损中心,开展万名车险理赔服务客户大回访活动。针对销售误导等问题,深入推进寿险三项行业标准和九项服务承诺,通过制定人身保险产品宣传、销售理赔和客户回访等行业标准,在销售、理赔、服务等方面做出承诺,有效推动寿险业提升服务水平。三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从普及保险意识的角度来看,金融危机对保险业而言,机遇大于挑战。面对历史上任何一次大的灾难或危机,保险业在发挥经济补偿功能的同时,也往往能给自身创造一个充分展示自我的舞台,要敏锐把握危机所蕴含的机遇,在积极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的同时,努力使保险意识和保险认知深入人心。针对金融危机来袭,浙江保监局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着力办好以“一场招聘会、一堂保险讲座、一次广场咨询、一次全行业的客户服务系列活动和一本《浙江保险业产品与服务创新集》”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活动,切实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保险消费意识和保险维权意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