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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审计业务作为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审阅业务时必须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而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2.审计业务与商定程序业务需注意哪些区别?

(1)委托目的。审计业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商定程序是根据特定主体的特定要求进行的。

(2)目标。审计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3)独立性。审计业务作为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审阅业务时必须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而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4)业务性质。审计业务是鉴证业务,而商定程序是服务业务,即非鉴证业务。

(5)执行标准。审计业务的标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审计准则,而商定程序的标准是4101号准则。

(6)程序。审计程序的实施范围较广,程度较深,种类较多,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程序视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和委托目的而定,可能使用询问和分析,重新计算、比较和其他核对方法,观察,检查,函证等方法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7)证据数量。审计业务需要大量的证据,而商定程序所需证据数量取决于商定的结果。

(8)保证程度。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以积极方式提供合理保证,而商定程序不提供任何保证。

(9)结论。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4种,其中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可以加强调事项段。而商定程序只要求在报告中客观反映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不要求提出鉴证结论。

(10)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格式简式、标准、公布目的,而商定程序报告的格式详式、非公布目的。

(11)报告发布。审计报告的使用不受限制,而商定程序报告只供特定主体使用。

(1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于审计,也许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最大;而对于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

(13)风险。审计业务的风险最大,而商定程序业务的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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