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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面临的冲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12月12日70个WTO成员国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包括《第五议定书》及附件。其中《第五议定书》规定了金融服务谈判方做出的金融服务开放承诺的生效时间,附件则包括各国提交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因此,在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对其监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管成本上升的同时,监管效果却令人怀疑。WTO中涉及对组织内各成员开放本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

2.1.2 开放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面临的冲击

一、WTO《金融服务协议》的金融开放规定

1997年12月12日70个WTO成员国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包括《第五议定书》及附件。其中《第五议定书》规定了金融服务谈判方做出的金融服务开放承诺的生效时间,附件则包括各国提交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协议制作消除各国长期操作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

《金融服务协议》实际上是对成员国在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所做实际承诺的汇总,其承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作出承诺的国家来看,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发展水平高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市场,只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拒绝开放一些具体部门,并对市场准入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但基本上都普遍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

2.从允许提供服务的形式看,发达国家允许其他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国家除在某些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外,大都允许其以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

3.从承诺的具体部门来看,某些发展中国家对于一些业务和交易不作出承诺或予以严格限制,而绝大多数国家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借贷服务,因为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国际化。

在WTO《金融服务协议》的推动下,原本已蓬勃兴起的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大大加快。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使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越来越少地受到一国的金融监管。因此,在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对其监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金融开放对监管体系产生的影响

1.金融全球化和集团化带来“大而不倒”的问题。金融交易地域扩张、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重组以及金融市场的联动整合等趋势,赋予过去局限于一国之内的金融监管以全球视角。比如,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是否向一家面临困境的、全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者公共资金援助时,应以哪个市场为基础呢?

2.金融全球化与建立在国别基础上的金融监管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监管规则是以各国的法律为基础的,由此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信息披露及资本标准、金融管制制度等差别很大。这样,一些机构会利用制度和政策的差异,进行所谓的监管套利(Regulation Arbitrage),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区域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

3.金融监管成本与效果问题。金融活动范围广、业务创新多、交易结构复杂,造成金融监管机构的监控和防范措施的实施越来越难。监管成本上升的同时,监管效果却令人怀疑。

三、金融开放对基金业的要求

WTO中涉及对组织内各成员开放本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中国以发展中国家成员身份加入WTO,因此享有逐步自由化原则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性条款,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开放有5年的保护性缓冲期。据美国贸易代表署公布的中美就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规定: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开放基金管理市场。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建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加入WTO之初,外资可占33%,3年后增至49%,5年后可增至51%。也就是说2006年后,基金已完全对外开放了。

可以预见,外资进入后,基金业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领域,而且要延伸到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业务。海外基金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也是我国基金业面临的巨大挑战。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目前状况,国内的基金类机构将面临生存问题;另一方面,基金业借鉴和吸收西方成功经验,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基金业监管现状,实现监管现代化,可以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国外先进的基金管理技术;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的基金业走出国门,融入基金业国际发展的浪潮。因此,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才能使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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