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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信用卡结算金额不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和客户在办理结算时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制度,恪守信用,依照客户的委托履约付款。支付结算的种类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的意义

商品交换和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货币作为媒介去实现,货币在交换和流通中发挥中介作用,这就是货币结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表现;而转账结算则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结果。

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不断发展,转账结算已成为我国主要的结算形式,各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款项,除少数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以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成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也成为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的纽带。近年来的统计资料表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借贷行为等各项经济活动引起的款项结算,有90%以上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一渠道实现的。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而且便于银行集聚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利于银行监督国民经济中资金活动情况。促进企业信守经济合同,发挥银行“社会簿记”的职能。此外,银行有效地组织支付结算,在节约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等方面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纪律和责任

(一)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和客户在办理结算时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强化各单位的信用观念和承担资金清算责任,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以及银行会计部门在组织支付结算业务核算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下支付结算原则,以保证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银行支付结算是建立在信用之上的货币收付活动。因此,参与结算的各方必须遵守信用,按照经济合同或事先的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制度,恪守信用,依照客户的委托履约付款。收付款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也应严格按合同发货、付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是维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体现。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接受客户的委托,把资金划入有关存款账户,银行要把尊重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属于谁的钱,应进谁的账户。此外,银行还应按规定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自主支配权,为存户保密,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款项(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处于中介人地位,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银行不承担垫款的责任。为此,在支付结算过程中,银行必须先借记付款人账户,后贷记收款人账户。付款人只能在其存款余额之内支用款项,收款人也只能在款项收妥进账后才能抵用,银行会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二)支付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确处理各部门、单位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支付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保证。它包括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两个方面。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单位和个人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出租出借账户或转让他人使用,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以逃避支付结算的债务。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以下纪律

银行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三)支付结算责任

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凡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电部门等)未按票据法规等有关法规、办法的规定处理,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均应相应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支付结算的种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票据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结算的种类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上述多种结算方式的并存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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