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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评价和审计工作记录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根据发现的错报或控制执行偏差考虑修正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包括能够印证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节 审计证据的评价和审计工作记录

一、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

在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根据发现的错报或控制执行偏差考虑修正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首先需要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可能影响此前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个累积和不断修正的过程。随着计划的审计程序的实施,如果获取的信息与风险评估时依据的信息有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据以修改原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控制运行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并确定已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为信赖控制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的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以应对潜在的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或错误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而应当考虑其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在完成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已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形成审计意见时对审计证据的综合评价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上评价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包括能够印证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在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认定发生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潜在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潜在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2)管理层应对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性;(3)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关于类似潜在错报的经验;(4)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审计程序是否识别出舞弊或错误的具体情形;(5)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6)审计证据的说服力;(7)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

如果对重大的财务报表认定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工作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1)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2)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3)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联系;(4)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此外,如果拟利用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信赖这些控制的理由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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