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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在判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主要采用时间标准判断。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住所和时间两项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上述所说的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内地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也即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人实际上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没有居住,或者居住未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判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主要采用时间标准判断。因此,如何准确计算这类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是确定其应纳税义务的关键。个人所得税法对居住时间的计算,作出了如下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16-1】汤姆是美国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被公司总部派到上海工作。期间,汤姆于2007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25日回美国述职,于2007年12月20日到2008年1月10日回美国度假。

要求:请判断在2007年和2008年两个纳税年度,汤姆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分析:

汤姆是美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需要根据汤姆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来判断其纳税义务。

2007年度,汤姆两次离境,其中2007年7月1日到2007年7月25日回美国述职,2007年12月20日到2008年1月10日回美国度假,两次离境时间都未超过30天,而且两次离境时间合计未超过90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属于临时离境,不得扣减居住日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汤姆2007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所以,2007年度,汤姆属于居民纳税人。

2008年度,汤姆只工作到2008年9月30日,在中国未住满1年,本年度汤姆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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