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构成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点:
①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②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③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一些特殊规定。
①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②从事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运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③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④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A.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B.信用合作社。
C.证券公司。
D.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E.保险公司。
F.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为了便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和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条例规定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