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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税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来看,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四个条件,即剩余产品、社会公共需要、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国家权力。但税收并不是与剩余产品同时产生的,剩余产品只是税收产生的物质前提。从历史来看,剩余产品的存在远远早于税收的产生。而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其特殊性,从而决定了中国税收的产生与西方奴隶制国家不同。

第一节 税收的产生

税收既是一个分配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任何经济范畴的产生都要取决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同样,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税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税收产生的一般条件

一般来看,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四个条件,即剩余产品、社会公共需要、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国家权力。只有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税收才有可能产生。

1.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存在的物质基础。剩余产品是社会一定时期的总产品扣除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后的剩余部分。生产活动客观上要求社会产品首先必须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部分,否则就难以维持最基本的简单再生产。因此,税收只能来源于剩余产品。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社会产品仅能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条件下,税收也就不可能产生。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税收产生的物质前提。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只能通过集体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谈不上税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社会产品出现了剩余,从而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但税收并不是与剩余产品同时产生的,剩余产品只是税收产生的物质前提。从历史来看,剩余产品的存在远远早于税收的产生。税收只是在剩余产品出现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其他决定性条件时出现的。

2.社会公共需要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前提。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果没有社会公共需要自然也不会存在税收。在原始社会条件下,氏族是社会基本单位。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组织里逐渐出现生产活动以外的公共事务,如调节氏族之间及氏族内部的矛盾和纠纷、对外宣战与媾和、举行祭祀活动及进行水利灌溉等。当然,并不是一有了社会公共需要同时就产生了税收,社会公共需要的存在,也只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税收的产生还必须具备其他的条件。例如,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强大部落从被征服部落或弱小部落取得的进贡物品根本就不具有税的特征,与中国奴隶制国家征收的“贡”有着本质区别。

3.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条件。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因此只有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不能直接支配的社会产品才有征税的必要。或者说,只有国家要把一部分不属于自己的社会产品转化为国家所有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时,才有必要征税,在这种条件下,税收才有可能产生。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独立经济利益主体拥有财产的侵犯。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人们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进行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社会产品的原始社会里,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末期社会产品有了剩余,从而出现了私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更加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随着私有制的不断发展,社会逐渐出现了贫富分化,从而产生了阶级和国家。在私有财产制度下,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公有制经济成分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由于集体组织的局部性,因而集体企业也是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来说,要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进行交换,也要求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不仅如此,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由于每一个企业都是独力的经营实体,加之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独立利益,因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尤其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独立经济利益更是不言而喻。在不同所有制成分工作的劳动者及其家庭,自然也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存在税收。

4.强制性的国家政治权力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条件。税收的产生除取决于以上三个经济社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条件,这就是强制性国家政治权力的存在。我们在分析税收的形式特征时指出,非直接偿还性是税收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国家征税使纳税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利益的损失,因此也就必然要求超越所有者权力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保证国家征税的顺利实现。

从历史上来看,国家公共权力与氏族权力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和手段,而氏族的权力主要依靠氏族成员的自觉、自愿来维护,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强制性公共权力历来都是由国家来行使,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就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在旧氏族内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国家,又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国家产生以后,政治权力就与一般的社会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以国家的名义进行阶级统治。国家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成为税收产生和存在的最后一个决定条件,它为税收的存在提供了强制征收的可能性,同时国家的存在也需要税收这种分配形式来提供经常、稳定的资金来源。

就税收产生过程来看,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税收的实际产生过程也不尽相同。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在奴隶占有制确立初期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奴隶主庄园经济、寺院大地产经济和家庭奴隶制等私有制经济。因此,欧洲国家在奴隶制形成以后,很快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

而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其特殊性,从而决定了中国税收的产生与西方奴隶制国家不同。中国自夏代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在奴隶制国家产生以后,土地并不是完全私有,而是归奴隶主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而且是最大的奴隶主,占有全国的土地和奴隶。从实际情况来看,除王室直接耕种一小部分土地外,国王把其拥有土地的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还有一部分分给平民耕种。诸侯和臣属虽然没有土地私有权,也不能自由买卖土地,但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产品的所有权,这种土地就是历史上所说的“公田”。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土地经营者进行的强制性课征,如夏代的“贡”、商代的“助”、周代的“彻”。“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土地的常年产量以一定比例收取的农产品。“助”是一种劳役之征,即借助农户的劳役耕种公田,将收获的所有土地产品缴给王室。“彻”是将每年土地收获量的一定比例缴给王室。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条件下,难以对地租和税进行严格的区分,但“贡”、“助”、“彻”确实具有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来看,它们是税收的雏形,也可以说当时是税收的萌芽阶段。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了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的私田越来越多,私田的全部收获归所有者支配而不必缴纳贡赋。为抑制私田开垦,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的实行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公田与私田私有,不仅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税收由萌芽阶段发展到成熟时期。

以上是对中国农业赋税产生的分析。其实,中国在周代就出现了商业和手工业的赋税。中国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并没有征税。到了周代,开始对商业和手工业征税,如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物品征收的“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煮盐和捕鱼征收的“山泽之赋”,它们是中国最早的工商税收形式。

二、西方学者对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些看法

西方税收理论中,没有直接对税收的产生或税收是怎样产生的进行研究。而是从征税的依据入手,对课税依据即纳税人为什么缴纳税收侧面研究税收存在的依据或税收为什么存在的问题。了解西方税收存在理论对于我们研究税收与经济、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及税收的社会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自17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形成了许多学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公需说。公需说又称公共福利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房学派的克洛克、奥布利支和法国的波丹。19世纪庸俗经济学家也大力倡导这种学说。公需说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社会福利,为此需要经费开支,而税收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条件。所以,国家要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就必须向人民征税。在公需说看来,公共需要是国家征税的依据,如果没有公共需要,也就不可能有税收的产生。公需说提出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增进社会福利为征税依据,在欧洲由封建主义经济逐渐转向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交换说。交换说又称买卖交易说、利益说或代价说,始于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初期,它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与个人是各自独立的平等实体,国家的活动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该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是人民对国家提供的利益所支付的代价,或者说税收是国家与人民的交换。交换说的思想渊源于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思想,主张受益者纳税,要求普遍征税,废除免税特权,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巩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把商品交换关系引入税收,认为税收是个人对国家给予在契约上的等价交换是不对的,税收不是简单的交换关系,人民从国家受益的大小,无法测量,更谈不上等价交换。

3.保险说。保险说与交换说同属一个体系,是交换说的延伸。该学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使人民从中受益。人民向国家纳税犹如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一样。保险说否定了税收的强制性和非直接偿还性,把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简单地看作向个人的保险业务,是不科学的。国家不是保险公司,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也不是保险业务。

4.义务说。义务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一些学者所倡导的税收牺牲说,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对此学说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义务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保卫全体人民的利益,其经费开支必须来源于全体人民,因而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不是道德上的自愿。而国家征税是一种强制、无偿的行为,对于人民来说是一种牺牲,因此该学说又称为牺牲说。义务说提出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对税收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落后于英国,要实现更快地发展,需要国家的干预和保护。正是如此,主张税收既不是利益交换,也不是交付的保费,而是人民义务的社会政策学派在德国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换说、保险说和义务说的共同特点是把国家的存在及其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作为国家征税的依据或税收存在的条件。

5.经济调节说。经济调节说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目的是通过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弥补市场缺陷。该学说认为,资本主义自由的市场机制存在失灵,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及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而税收不仅具有财政功能,而且作为弥补市场缺陷、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政策手段,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6.现代西方课税依据理论。“二战”以后,凯恩斯主义占据了西方经济理论的主导地位,西方经济学者在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形成了现代西方国家的课税依据理论,他们认为政府征税的必要性源于市场机制失灵,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为突出的表现是社会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由私人部门提供。国防、司法、社会治安及公共设施等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形成,必须通过公共部门即政府来实现。公共部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必须来源于税收,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

以上几种课税依据理论反映了西方学者对于税收,尤其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税收的存在条件及税收作用的不同认识,对于我们考察税收的产生及其职能作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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