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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转让价差可以扣除吗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原始权益人主要是指金融资产的储贷机构、保险公司等。其对外依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证券化信息;对内按照管理当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原始权益人作为会计主体与其作为企业实体的概念是一致的,符合财务会计主体假设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1.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如图5—1。

图5—1是假设资产证券化采取转递证券交易结构时的一般程序。在这一交易结构下,由于拟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已被出售给受托人/发行人(SPE),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因而相对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而言,它已经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与该金融资产有关的后续服务将由受托人/发行人(SPE)或由其聘请的服务人提供,以便继续收取已证券化了的金融资产的本息,并转付给投资人。

图5—2是假设在其他证券化交易结构下,拟证券化的金融资产虽然已出售给受托人/发行人(SPE),但由于某些追索条款或证券化交易使原始权益人仍保留某些剩余利益,因此,与该金融资产有关的后续服务通常仍由原始权益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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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资产证券化流程

无论图5—1还是图5—2,表明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都将涉及原始权益人、SPE、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原始债务人、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他们的共同参与才能使一项资产的证券化安排达到预定目的。但是,资产证券化最具特色,也是最具创意之处,在于通过一个SPE作为中介来达到预定的目的。只有通过一个有效的结构机制,使得证券化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和发起人本身的资产相隔离,并提高资产组合的信用级别,才能达到资产证券化的财务目标,而设立SPE正是通向这一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主要围绕SPE这一特殊交易载体、原始权益人以及SPE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的。其他证券化交易参与的主体,虽然不能或缺,但他们或是只起支持作用,或是虽起主要作用,但不产生特殊的会计问题,因而本书不准备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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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资产证券化流程

2.原始权益人

持有基础金融资产的所有主体。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原始权益人主要是指金融资产的储贷机构、保险公司等。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虽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财务目标如前所述是多重的,但其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总目标是改善原始权益人作为经营者的整体财务状况,无论是改变资产负债结构、调整资产的流动性,还是降低信用风险或提高资本充足率,无不是为了提高原始权益人的收益水平或改善财务状况,各种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安排也都是以原始权益人为主体而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成为原始权益人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反映在其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活动中。其对外依据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证券化信息;对内按照管理当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原始权益人作为会计主体与其作为企业实体的概念是一致的,符合财务会计主体假设理论。

3.SPE

所谓SPE,是指专门从事某种活动,达到既定经营目的的实体。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资产证券化中的SPE是一项信托或一个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他法律实体:

(1)能证明其与转让人截然不同。

(2)从事法律规定的活动。法律规定SPE所从事的活动是非常有限的,一般在建立SPE或形成转让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文件中具体规定,只有在除转让人、转让人的子公司或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实体所持有利益的多数同意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活动才能被改变。

(3)只能持有下列资产:①被动受让的金融资产。之所以是被动的,是指持有该受让的金融资产,并不产生与所有权有关的决策权,如投票权。②被动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从属于向转让人、转让人的子公司或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发行或销售的受益权。③补偿的金融资产。一般在建立SPE,或向SPE转让金融资产时,或由SPE发行受益权凭证时,有关的法律文件或交易合同都规定,一旦其他人未能依约对SPE受让的资产提供足够的服务,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已到期应付SPE的义务,则SPE应得到一定的补偿。④与持有金融资产相关联的服务权。⑤临时性的非金融资产。该资产是在收取持有金融资产的现金收入时而获得的。⑥从持有资产中获取现金收入,或在该现金收入未向权益受益人分配之前,以其购入投资资产并取得投资收益。这些投资资产具有无选择权、到期日短于预期分配日的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无风险工具。

(4)只有在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SPE才可以出售或处置非现金金融资产:①建立SPE的或形成持有已转让金融资产受益权的法律文件中所载具体事项或情形发生时;该情形或事项的发生不受转让人、转让人的子公司或代理人的控制;该情形或事项的发生在转让日引起或预计这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到低于SPE获得这些资产时的公允价值。②受益权持有人,而不是转让人、转让人的子公司或代理人行使买权,从而使SPE收回持有人受益权。③根据建立SPE,向SPE转让金融资产,或形成持有转让金融资产受益权等的法律文件的规定,转让人行使买权或账户移动条款。④根据发起时的规定,在一个固定日或可确定日,SPE终止,或金融资产受益权到期。

SPE可以是一个提供“套餐”服务的特殊职能实体的联合体(SPEs),但其组织结构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在SPEs体系下,SPE会聘请一位服务商(通常是券商)来收取已受让资产上的付款,也会聘用一个信托人来管理和监督服务商的业务,同时该信托人也可能作为一个财务顾问,对诸如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如何进行投资以获取适当收益等问题向SPE提供咨询服务。

上述条件也是法律上界定金融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是“真实”出售的确认依据。

SPE的作用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步转让和两步转让。

一步转让通常发生于下列两种情况下:一是当一个子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则它会根据《破产法》向SPE转让金融资产以取得现金。该SPE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权证书筹集现金并将从金融资产上收到的所有现金转递给投资者。转让人将不再继续与SPE或转让的金融资产发生关系;二是一个企业向SPE转让金融资产并取得现金和转让资产上的受益权,该SPE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商业票据(投资者据此可从金融资产上获取较高现金收益)来筹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企业所保留的受益权代表着一个低级利益,用于抵偿转让资产上的任何信用损失。

两步转让是指SPE对一项金融资产的证券化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第一步,金融资产持有人将资产转让给SPE,尽管该SPE可能为转让人所全资拥有,但成立SPE的目的意在通过在转让人与被转让资产之间插进一个中介机构,从而减少转让人及其子公司要求被转让资产的可能性,疏远其与被转让资产的关系。而且在这步转让中,转让人往往并不对SPE提供超额信用或收益保证。第二步,SPE将资产向信托人或其他法律工具再次转让。这一步转让在充分增加信用或通过提供一个低级保留受益权或其他手段的基础上提供信用和收益保障,以满足投资者对高信用级别的要求。在两步转让方式下,由于SPE也是转让人,为保证转让资产在法律上与SPE隔离,在SPE的章程中需要规定阻止其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或发生任何其他负债,从而保证除证券化债券持有人外,没有其他债权人可以使其破产。自然,在设计成立SPE时也力图使其破产的可能性最低,不论这种可能性是来自于自身还是来自于其母公司。

上述SPE的作用方式表明,SPE一般有两种设立方式:

第一种,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而组建一个子公司。实践中会产生一系列疑问:即由于发起人与SPE之间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该SPE是否符合资产证券化交易中SPE的条件?发起人与SPE之间的资产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破产隔离”出售的判定标准?

第二种,由独立的第三方受托组建,且该种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第三方通常为信托形式,该第三方作为受托机构代表信托资产的权益来设立具体的SPE实现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特殊职能机构是一个联合体形式。如果SPEs设立董事会,则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以防止在未经过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替换SPE的重大条款。在这种组建方式下,SPE只是受托资产的证券化形式。例如,一个CMO就可以被法律上认定为一个SPE,这个SPE的资产是抵押品,即为该交易进行担保的转递证券或抵押贷款组合。CMO的担保品被托管,以保证它完全是为所有的CMO债券持有者的利益服务的。这个SPE的负债是应支付给CMO债券各档的金额,债务责任包括欠每一档的面值以及定期的利息偿付。CMO(或这个SPE)结构的设置,要保证在最坏的情况发生时,如发生提前偿付时,也能够偿还所有的负债。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SPE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的过程中特设的一个实体,是一个具有法律概念的“空壳实体”。它代表投资人即受让资产受益权持有人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在证券化资产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下,其权益或大部分被资产证券化投资人所持有,少部分由转让人以剩余利益形式所持有,具有准资本特性,投资人据此保留对SPE的法律要求。在证券化资产采取抵押融资形式下,SPE作为发行人承担债务工具发行人的债务,名义资产(抵押权基础上形成的贷款)则作为对该债务的担保。由于SPE的这些特殊性,其作为会计主体的地位似乎与财务会计主体理论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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