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不符事项可能是由于商业银行和确认银行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未达账项,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外事项。因为未达账项的存在是客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符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4.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答:在评价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函证程序的可靠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对函证过程的全程控制,以提高通过函证程序或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①独立确定确认银行。
③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资料核对。
④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⑤询证函经商业银行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⑥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⑦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⑧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消除疑虑。
(2)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不符事项可能是由于商业银行和确认银行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未达账项,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外事项。因为未达账项的存在是客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符事项。这些事项可能隐藏着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错误或舞弊。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能够为函证程序提供佐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一并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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