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无形资产售付汇
一、专利权许可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自由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3.注意事项: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五、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3.注意事项: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六、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7)《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七、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八、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音像制品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件;
(6)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九、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十、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4)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十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十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注意事项: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