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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7.1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养老保险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体现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其覆盖面广,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用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规定实施政策(如优惠政策和补充水平等)和实施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经济效益好时可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可少补充或暂不补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不允许实行;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这里的社会养老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层次,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养老保险是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法定的年龄界限是个基本衡量标准。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其主要的社会生活内容。

第二,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担,采用了保险学的一些基本原理。

第三,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面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数多而且时间较长,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数额庞大。

第四,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将随着收入水平和物价的上涨而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地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当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则要适当提高养老金给付的标准,以确保不降低养老保障水平。对此,国家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有效管理,甚至国家财政作为后台来保证。

第五,由专门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997年,我国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从三个方面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二,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应降至3%。

第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0%。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该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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