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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行后有关发行准备的规定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2年6月20日,财政部核准施行《统一发行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所有法币之发行,统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根据中央银行成立之初的章程和条例规定,该行的纸币发行由发行局负责,发行准备金的检查由监事会负责。上项准备最低不得少于发行总额百分之三十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有不足或超过情形,中央银行应即运用公开市场政策及利率政策从事调整。

第一节 统一发行后有关发行准备的规定

1942年6月20日,财政部核准施行《统一发行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所有法币之发行,统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其中关于发行准备金移交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交、农三行在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发行准备金,应于三十一年七月底以前,全部移交中央银行接收。

二、中、交、农三行移交之准备金,除以交存于中央银行之白银抵充外,其余均应尽先以国库垫款拨充。

三、中、交、农三行将全部准备金移交中央银行后,所有三行已发法币百分之四十保证准备之收益,仍归三行各自享受,以三年为限,自三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1)

对于商业银行发行准备的处理,所有原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中国、交通两行接收之各商业银行钞券及准备金,亦应一并改由中央银行集中保管。(2)对于地方银行发行准备的处理,7月14日,财政部通过了《中央银行接收省钞办法》,规定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钞券之准备金及前已交存之钞券,自1942年7月1日起集中于中央银行保管。(3)对于未设中央银行分行的地方,由中央银行委托当地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之一行代为保管。

至此,纸币发行准备金的管理便相应集中于中央银行,将法币的发行管理纳入了该行原有的体制之下,但在具体执行上,又出现了与原有精神相左的做法。财政部渝钱币字第46 513号函称:“为统一发行办法实施后,所有按期检查法币发行数额及准备金实况,自应一并由本行继续举行,惟此项检查之手续,每年检查次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应厘订规则,希查照,迅予拟订,送部核夺施行。”1942年11月23日,中央银行回复财政部的公函中表明:“本行发行数额及准备金实况,按照中央银行法之规定,由本行监事会执行检查,统一发行以后,所有检查事宜,自应仍由本行监事会照常办理,似无须另行厘订规则。”(4)根据中央银行成立之初的章程和条例规定,该行的纸币发行由发行局负责,发行准备金的检查由监事会负责。中央银行监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监事7人组织,7人之中应有代表实业界、商界、银行界者各2人,代表国民政府审计机关者1人。监事任期除政府审计机关代表由政府随时选派外,其他6人均为2年,每年由国民政府于每届代表中改派1人,但第一任监事有3人任期为1年,由国民政府指定,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互推。监事会的职务还包括全行账目的稽核和预算决算的审核。(5)

对于发行准备金的保管办法,中央银行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上即提出如下规定:中央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办法,将仿照各银行普通习惯,六成现金,四成保管准备,随时由监事会审查基金账目,以固信用,并指定发行独立、准备公开为原则,所有保管基金详细办法,将由监事会另订条例,以专责成。(6)1942年统一发行后,中央银行在机构设置上作了相应调整,将原有的出纳科改组为储备科,办理钞券存储及准备金保管事项。(7)

统一发行后,中央银行仍然未再公布发行数字及准备情况,其理由是“各国战时钞券发行数额例不公布,我国法币发行总额,在对敌作战期间,系金融机密,为避免泄漏资敌,自应同样办理”。(8)但政府当局并未放弃对于发行准备的宣传与关注。

1943年下半年,蒋介石在开罗与罗斯福和丘吉尔会晤时,曾寻求从美国得到10亿美元的贷款,他认为这项贷款是在困难时期维持中国的士气和阻止中国形势的恶化所必需的。蒋介石和孔祥熙都认为,大笔贷款对阻止通货膨胀在心理上有重大的价值,因为它向人们显示通货有大量储备支持。但英国不准备给大笔的“心理”贷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直至1944年5月2日才签订了5 000万英镑的战争贷款,规定“中国可以根据战争需要在英镑区内动用贷款以用于购买货物和劳务”。(9)

在抗战接近胜利之际,财政部在商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时,亦提出“法币准备应恢复公开检查制度,以坚定人民信仰”是稳定货币的措施之一。(10)

抗战结束后,四联总处在拟定的《战后金融复员计划纲要草案》中,提出战后金融复员工作,应先注意币值之稳定,并调剂各地通货之需要。对于安定币值的办法有:①继续以法币为全国唯一流通之货币,并充实其准备,调整其对外汇率。具体措施为充实法币金银、外汇及产业票据、证券之准备;就当时法币对内购买力及对外汇价,参酌国民经济状况,配合贸易政策,规定适当之汇率。②继续管理外汇,以调节其供求。③与主要国家协商关于币制之联系。(11)

战后复员时期,财政部对于稳定币值的措施有以下几点:①充实法币准备。督促有关机关银行,收兑白银,吸收华侨汇款,考虑黄金公开买卖政策,并向英美政府交涉,动用封存资金,以裕金银外汇来源,对于库券抵充发行准备部分,设法换以整理金融公债票,以裕准备而固币信。②恢复法币准备公开检查制度。由中央银行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告,必要时复筹组发行准备检查委员会,除政府及中央银行分别派员充任委员外,并由各重要省市之商会,银钱业公会代表参加,会同公开检查,将发行数额、准备金实况,按期公告,以昭大信。(12)

1945年9月13日,俞鸿钧得蒋介石手令:“今后改革币制发行新币之方案及其实施之时期,希即密为研究议拟,从速呈报为要。”10月18日,俞鸿钧即呈报了《改革币制之准备工作及新币纲要》,认为整理币制能否成功,要看下列三项条件是否具备:①国内外运输畅通,贸易恢复,物资方面得到接济,后方与收复区物价获得一相当而接近之水准。②财政状况改善,不再以发行为挹注,俾货币之对内价值得以稳定。③国际收支能维持平衡,保持外汇基金不能耗竭,以稳定货币之对外价值。但在当时这三项条件都未达到。其所拟新币纲要如下:

一、发行新币定名曰元,其对外汇率,订为每五元合美金一元,此项汇率,较战前法币价值略低,当可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之发展。

二、新币与法币间应根据当时物价及汇价情形,规定比价,然后依照比价,将法币陆续收回。

三、上项比价规定一个月后,应将新币汇率加以复核,必要时酌予修正,随即将汇率通知国际货币基金

四、新货币之本位用金,但不另铸金币,以外汇表示其价值,辅币分二十分,十分,五分,一分四种,以银、镍、铜分铸之。

五、新币发行权应为中央银行所独占,其准备分:(1)金银及其他国际货币基金会员国之货币或存款。(2)优良之短期商业票据及货物栈单。(3)公债与国库券。上项准备最低不得少于发行总额百分之三十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有不足或超过情形,中央银行应即运用公开市场政策及利率政策从事调整。

六、纸币发行采弹性制,中央银行得视社会经济发展及准备金情形随时调整发行额,但为防止发行权之滥用起见,应设置一发行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于每次调整发行额之前,应先提请该委员会审查通过,政府对于发行与准备事宜,应绝对公开。

七、设立外汇平准基金,确保新币对外价值之稳定,对于一切正当外汇需要,尽量供应,但对于资金逃避现象则仍应与国际货币基金切取联系,严予取缔。

八、关于外汇平准基金之运用,应于中央银行设立汇兑局处理之。

九、新币发行后政府一切收付,民间一切交易及契约之订立,应统以新币为限。(13)

10月30日,蒋介石批示“办法可予照准”,并认为新货币发行时似可即铸少数金币。12月7日,财政部针对蒋介石的密电,回复:“关于印铸金币一节,其作用在迎合人民心理,树立新币信用,自有必要,惟查近年来世界各国货币制度发展情形,对于行使金币多已放弃采用,即金本位领导国家如美国,金币亦早已停止流通,究其作用盖在摆脱金本位之羁绊,俾能随时增贬其货币价值,改进其对外经济地位。我国于发行新币后对于新币汇率自应力求稳定,但对于调整汇率之自由权,仍宜保留,以便配合国内外经济发展情势,灵活运用。故发行金币似应从缓。”(14)可见,在上述由蒋介石授意财政部拟订的币制改革计划中,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新币制方案中,都强调了发行准备的重要性。

另有一份《新币纲要》共计11条,其中与发行准备相关的条款如下:

一、新币定名为元,每元含纯金量3.427 5公分,合美金二角五分,为无限法偿,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凡完粮纳税公私交易悉以新币为限。

三、新币之准备金如下:甲,现金准备至少百分之五十,以黄金白银外汇充之。乙,保证准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以有价证券、货物栈单充之。

五、全国注册之银钱行庄得依照第三条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准备领用新币。

六、政府特设新币发行管理委员会,任命民意机关及全国银钱业工商团体代表为委员,按月检查发行数额及准备实况公告之。

七、自新币发行之日起,所有黄金白银除依照规定得充领券准备外,不得买卖行使。(15)

1946年9月13日,财政委员黄元彬提出《解决当前货币财政问题之意见——提前采行金本位制》。这种新货币制度,仍然是金本位制,其具体内容为:第一,新货币单位应规定含有一定的纯金量,不能超过美金二角,并预铸金币,以备兑现;第二,这种新货币得依法定的纯金量与平价,无限制地兑换金币、金条或外汇;第三,这新货币与旧币规定固定比率,以中美货币购买力计算,以后不再发行旧法币;第四,以黄金六成为准备,在两年内分批运入,合美金2亿元之黄金,约新币10亿元,以经常超过六成为度,俟军队整编续编后,财政收支平衡,始实行黄金国有。(16)10月14日,黄元彬建议采行金本位制后对于发行准备一事进行了详细解释:

有人怀疑采行金本位后,会发生挤兑问题。此固应为当局采行金本位制前之筹划,按我们所提计划,定两年内金纸币最高发行额为三十亿元,以六成准备计之,为十八亿元,约合美币四亿元至六亿元,除我国在外所存黄金与外汇之外,所差数额,须向盟邦商借之数,自属不大,而盟邦中,尤以美国现正积极扩充对外贸易,当切盼我国有价值稳定之货币出现,况此三十亿元,在两年期间发行,则所需借助于盟邦之数额更少,六成准备自无问题。所谓准备云云,全系适应当前国民心理而设,与德国货币混乱时发行地租马克之意无异,实则全系货币数量问题。一般人民心理总在发行准备不足时,然后发生挤兑现象,发行准备充足当无挤兑之事实。信心一经恢复,自无挤兑之现象发生,金准备库之公开检查,实为必要,退一步言之,即使准备充足,而亦发生挤兑(实则断无此理),则其现象,亦等于现行黄金政策之出售黄金,惟现行黄金政策反有促成投机,加速通货流通速度之后果,而金币本位制,则惟有消灭投机,缓和通货流通速度之效能。即使全部兑出数亿美元之准备金,而可使经济有正常之发展,延迟两年经济之危机,政治安定以后,依然收回国有,绝无损失可言,况准备充足随时无限制兑现,断无挤兑之理乎。(17)

朱士正在《中国有限兑现之金本位纸币》中指出,政府可立颁法令,宣布废除我国现行之法币制度,改行金本位(金本位纸币)。自法令公布之日起,中行(即中央银行—引者)停发法币及关金券,实施金本位。中行之准备金可分两种:(1)正货准备金内应有5亿金元及2亿银元,准备种类包括金币、银币、生金及生银、外国金属货币及现行有价值之纸币、外国金汇、借而未用之外债、我国在外国之公司存款。(2)保证准备金应为20亿金元,准备品为国内一切有价值之期票、股票、公债、国有土地、铁道、工矿业。中行所发行之金银纸币,皆为兑现货币,但只能为有限制兑现,至于兑现的种类一任银行之自由,惟请求兑现者,毫无选择之权利。政府可颁紧急法令,立刻禁止国内之中外金银货币及金银流通。(18)

还有人建议以存在美国的外汇为准备,发行一种金元券,发行准备除利用政府所存各项外汇余额及盟军拨还军用垫款之外汇外,并可借用政府银行以及本国人民之国外存款。政府为节约外汇起见,得制定法律,限制关于非必需之支出,但应加以列举,除经限制者外,一律无限制供给外汇。金元券为与美币联系起见,每元代表黄金重量,应与美钞相等(或减二分之一),以便互换通用。此项金元券流通市面,仍采法币办法,并不实行兑现,但因供给工商业建设之需要,准予尽量向政府委托银行申请核给外汇。有人建议:“恢复四六准备制,即公债四成现金六成,六成现金准备之来源完全取之借款,公债基金之来源,取自借款余额以及现存之外汇黄金等。”(19)另有一种整理通货方案,综合上述两种拟议。该方案建议仍利用出卖黄金政策,以吸收法币回笼,减少发行。同时向美政府交涉,利用存美外汇黄金为准备基金,发行一种金元券,以补救现行法币政策之穷。其办法如下:

一、发行准备,除利用政府所存各项外汇余款及盟军拨还军用垫款之外汇外,并可借用政府银行以及本国人民之国外存款。

二、发行准备暂采六成现金制,其余四成仍以外汇为基金发行之债券拨充。

三、新券单位以金计算,为与美币联系起见,每元代表黄金重量,应与美钞相等(或减二分之一)以期互换通用。现有外汇黄金假定共为二十亿元,依六成准备计算,至少可发行金元券二十亿至三十亿元,二十亿元之购买力约相当高于估计下年度支出之购买力将近十倍(照美元战前比价贬值一半估计)。(20)

1947年,财政部向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所作的施政报告中强调:“稳定法币价值为复员时期安定经济之重要措施,三十五年度内仍继续督促中央银行以机动方式运用黄金,在各地办理票据交换以促进通货回笼节省券用,并以黄金美金充实法币准备以期巩固币信,稳定法币对内价值。”(21)

1947年11月27日,财政研究委员会研究员康伦先拟订的《整理币制方案》中,亦主张采取金本位制,惟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均有缺点,不宜采用,而以采行管理金本位制为宜。采行此制,对内不兑予金币或金块,只售给外汇,惟为坚定人民对于新币之信心,准予自由兑换银辅币。采行此制,规定黄金多少为本位币,不与任何外币发生联系。其主张不与任何外币发生联系者,以免因与联系之外币升值或贬值,其价值发生变动,而影响我国币值之发生变动也。康伦先详细阐述了此制的优点:

在采行旧金本位制之下,货币之价值,恒受存金量多寡之影响而高下,虽然由于能自由输出入,可收自动调节之效,然黄金之自动调节作用,已因各国货币政策及黄金政策变更失去作用。采行管理金本位制,货币之价值,则可不受存金量多寡之影响,而以人为的方法视经济社会需要数量调节。在能自由输出入之情势下,存金量之多寡,为自然情势所控制,故货币之价值,为自然情势所支配,常为周期的变动,在管理金本位制下,其货币价值,由中央银行以人为的方法支配,反可保持恒久之稳定。在现今信用发达时代,货币之对内价值,本不在黄金准备充分与否,而在于通货数量与生产状况之均衡,在经济动荡之时,欲求稳定,固须赖于发行之谨慎,但在平时,过度谨慎,反非所宜,所谓通货膨胀,不能仅指发行数量而言,发行增加,如生产亦为增加,币信仍为稳定,发行虽不增,如生产萎缩,通货即为膨胀,币信仍将动摇,反之,在生产猛进之际,发行谨慎,不作等比例增加,即呈紧缩之象,引起不必要之恐慌。(22)

关于发行准备问题。康伦先认为一国之通货发行准备制度,一方面必须能维持币值稳定,另一方面必须使其数量能适应经济需要,而富伸缩力,方为健全货币制度。我国仍以采行比例准备、伸缩限制发行制为宜。采行此制,规定中央银行发行钞票,须有30%现金准备,余为保证准备。惟遇金融紧迫,增发保证准备钞票,以至正货准备降至法定比率以下,或因正货准备减少,钞票发行额并未收缩,以至正货准备率降至法定比率以下时,必须得财政部长许可后,方可发行,但在正货准备率以下所发行之保证准备钞票额,须纳付一定发行税。一旦金融缓和,中央银行势必收回增发钞票,钞票发行额既然减少,正货准备率自高,若至法定正货准备率,即可不再纳付发行税。钞票若不收回,即充实正货准备,提高正货准备率以达法定比率,亦可避免纳付发行税之损失。正货准备以生金银、银币、在外外汇(包括缴付国际货币基金之款项)充之。保证准备以公债、股票、商业票据充之。(23)

康伦先的另一主张是设置币制管理委员会,规定该会之主要任务,在监督钞票发行与发行准备金是否合乎法定比率,藉以坚定人民对货币的信心。此会由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暨其他三国家银行首长、立法院、监察院代表、金融业、工商业及社会知名之公正人士组成之。每月检查一次,并予以公布。(24)

1948年5月19日,财政部职员刘锡龄的《试拟币制改革方案》,亦建议采用管理金本位制,规定本位币的含金量,不铸造金币,而以代表金本位币的纸币流通于市面,它的价值可与美元发生联系,以资维持。关于新币发行准备,规定:新币既是一种纸币,为保障它的信用起见,也须要设置发行准备,此项准备分为现金准备与保证准备两种,其中现金准备占六成,应以黄金白银及外汇为限,至于保证准备占四成,应以政府发行的公债、政府认可的有价证券、短期商业票据、生产事业投资等抵充。如经济状况改变,货币需要增加,中央银行得呈准政府酌量降低现金准备的比率,但这种状况一旦不存在,中央银行必须立即收回过多的通货,恢复原来现金准备的比率,此种发行制度可称为比例准备、伸缩限制发行制。(25)

在《勘乱时期财政紧急措施方案纲要》中附有《新法币纲要》共九条,有关发行准备的规定如下:第三条,新法币十足准备,其中金银外汇不得少于五成,其余以有价证券充之。第九条,政府特设新法币发行管理委员会,任命民意机关及全国银钱业工商业团体代表为委员,按月检查发行数额及准备实况并公告之。(26)从上述中央层面诸多的币制改革方案中可以发现,政策制定者都把发行准备的充实作为新币成功推行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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