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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信用卡结算金额不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决定对使用中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制度,按照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法定的处理程序划拨资金。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货币的支付结算在商品交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支付结算按支付形式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直接用现钞支付,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起着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的纽带作用,它的任务就是根据客户的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对于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减少现金使用量、合理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先后施行,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目前的“三票一卡三种结算方式”为主体的完整的支付结算体系。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及其票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支付结算需要使用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涉及到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仅是银行据以办理资金收付的重要书面凭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支付结算办法》,并根据对票据和结算方式的管理要求设计了统一的票证。其中汇票、本票和支票共设计了8种票据格式,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及票据相关的配套凭证共设计了22种结算凭证,2002年设计了统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共计有31种票证格式。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决定对使用中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由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票证共有15种,分别是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不定额)、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调整后的票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

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的结算凭证有: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二、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银行支付结算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货币收付行为,参与支付结算的任何一方都必须以讲信用为前提。收付款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严格按合同发货、付款。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制度,按照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法定的处理程序划拨资金。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存款人享有其在银行的存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银行应充分保障存款人对其合法存款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任意停止存款人的正常支付。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必须准确、及时地将付款人的资金划入收款人的账户(除按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冻结、扣款外),以保障结算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不予垫款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原则。因此,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没有责任和义务代任何单位垫付款项。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在款项未入账前不能支用;付款人委托银行付款,必须以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为前提。

三、支付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付结算原则的具体化。它包括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两个方面。

(一)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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