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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系列诈骗案的启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委托案件数量多,买家集中,涉案金额较大,中国信保立即委托多哥当地律师介入追讨。至此,律师判断本案系一尼日利亚团伙精心设计,蓄谋已久的系列诈骗案,该团伙在多哥成立多个空壳公司,分别与不同的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收到货物后即潜逃海外。在同多哥等非洲国家的新买家进行贸易时,建议中国出口商应采取更加安全的支付方式,如D/P或者信用证等,防止买家发生拖欠,钱货两空。

22.多哥系列诈骗案的启示

彭思潞

一、案情简介

江苏某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0年1月向位于多哥的三个买家出运了四票货物,货值共计5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到期后,三个买家共支付了10万美元,拖欠剩余货款。A公司立即向这三个买家催收欠款,但发现已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立即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调查追讨。

在接到委托后,中国信保立即对三个买家展开调查追讨工作。随后,浙江、福建和天津等地的9家企业陆续委托中国信保向这三个买家追讨欠款。经统计,这10家企业于2010年1月到5月间共向多哥这三个买家出运了15票货物,价值共计280万美元。

二、案件处理

由于委托案件数量多,买家集中,涉案金额较大,中国信保立即委托多哥当地律师介入追讨。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对贸易单证的核实发现,三个买家共用了一个公司电话号码,但公司地址却均不同。律师尝试拨打该号码,但接听的人称不知道这三家公司,也未同中国出口商做过任何贸易。为尽快联系到买家,确认交易事实,中国信保指示律师对三个买家依次进行实地拜访。律师发现,两家公司已经空无一人,第三家公司虽在经营,但无法找到本案联系人。律师随后通过当地工商部门调查,了解到这三个买家股东均来自尼日利亚,分别在多哥注册了三家公司。

为追回欠款,中国信保又多次指示律师到买家公司实地拜访,并尝试同其负责人联系。但其员工总是告知负责人目前在国外,普通员工无法对债务偿还做出任何决策,并以此为理由一直推脱。律师经过三个月尝试,都无法见到买家负责人同其商讨和解债务。同时,在律师多次上门追讨后,买家私下组织了社会人员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至此,律师判断本案系一尼日利亚团伙精心设计,蓄谋已久的系列诈骗案,该团伙在多哥成立多个空壳公司,分别与不同的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收到货物后即潜逃海外。

由于非诉追讨显然已经不可能对买家产生任何影响,中国信保询问多哥律师是否可以采取诉讼手段继续追讨。律师分析由于多哥法制不完善,司法办事效率低下,如果对这三个买家在多哥提起民事诉讼,至少需要五年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这三个买家全部为空壳公司,名下无实质资产,诉讼期间如果其破产倒闭,上述案件的债务将无法收回。因此律师不推荐采取诉讼手段进行追讨。

考虑到律师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不放弃最后的一点机会,最终我方决定由律师向当地的警察局报案,希望通过警察局的介入加大对买家的追讨压力。2011年5月,律师代表10家企业对这三个买家的诈骗行为向当地警察局报案。但由于当地警察局办事效率较低,截止目前警察局仍未正式受理律师报案申请。总体看来,这10宗案件的追讨十分困难,前景不容乐观。

三、案件启示

这一系列诈骗案处理过程漫长,受种种原因所限效果不佳,但却可以给其他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调查买家资信,谨防贸易诈骗

中国出口商在同非洲买家进行贸易时,应充分了解买家资信情况。出口商可向专业的信用机构调取买家资信报告,了解买家信息,时机合适时应当实地拜访买家,以获取第一手资料。多哥这类非洲国家的买家,多数规模较小,信用较差,如果在贸易前未充分了解,后期买家可能会恶意拖欠,甚至像本案买家一样关门逃跑。再加上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旦发生风险,虽然当地律师能够给予一定协助,但追讨困难仍然很大,这将给出口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二)控制支付方式,降低收汇风险

在同多哥等非洲国家的新买家进行贸易时,建议中国出口商应采取更加安全的支付方式,如D/P或者信用证等,防止买家发生拖欠,钱货两空。即使是之前有过长期合作的非洲买家,也应当保持必要的关注。中国信保处理的一些非洲案件显示,部分信用较差的买家,在经过几年平稳合作并获取中国出口商信任后,可能会一次性购买一批金额较高的货物,在收货后关闭公司逃避追讨,使得出口企业遭受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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