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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说来,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即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在不同的盘存制度下,各项财产物资在账簿中的记录方法和清查盘点的目的是不同的。而实地盘存制则不能随时反映财产物资的收发动态,从而削弱了对库存财产物资的监控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采用实地盘存制,也应对财产物资采取相应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

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是盘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为使盘点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一定的盘存制度。一般说来,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即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在不同的盘存制度下,各项财产物资在账簿中的记录方法和清查盘点的目的是不同的。

一、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逐笔或逐日连续记入有关明细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具体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期末账面结存数额=期初账面结存数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减少数额

这种盘存制度要求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都有严格的手续,便于加强会计监督。在有关账簿中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进行连续登记且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便于随时掌握财产物资的占用情况及其动态,而且数据准确,有利于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其不足之处在于,账簿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本书以前各章有关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都是按永续盘存制来处理的。

二、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不同于永续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只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月末通过实地盘点,根据实地盘点所确定的实存数,作为账面结存数,从而倒挤出本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并据以登记账簿。具体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本期减少数额=期初账面数额+本期增加数额-期末实地盘点数额

实地盘存制以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结果作为登记财产物资账面结存和减少数的依据。因此,工作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小,可消除账实不符,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其缺点在于核算手续不严密,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格的手续,不便于施行会计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分复杂,难以区分其性质和原因,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因此,它通常只适用于数量较多、变动频繁、平时难以计算耗费数量的物资,如商品流通企业对鲜活商品的核算所采用的“盘存计销法”即为实地盘存制。

综上所述,无论采用哪种盘存制度,对财产物资都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三、两种盘存制度的比较

永续盘存制要求全面、详细地记录每一种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因而其核算工作量大,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和费用。特别是对于财产物资品种复杂的企业单位,如果采用月末一次结转耗用(或销售)成本的办法,则库存财产物资的成本和耗用(或销售)成本的计算工作就比较集中,从而加大了核算的工作量。而在实地盘存制下,平时不记录财产物资的发出情况,月末在确定结存数后一次性计算耗用(或销售)财产物资的成本,其核算工作可大大减轻。

永续盘存制可以提供系统的财产物资收发存情况,便于及时核对财产物资的账面数和实有数,能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进行有效的监控。而实地盘存制则不能随时反映财产物资的收发动态,从而削弱了对库存财产物资的监控作用。而且,由于以存计耗(或计销),倒挤耗用成本或销售成本,这就把非耗用或者非销售的财产物资损耗、短缺或差错事故等全部挤入耗用或销售成本之中,影响了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由于永续盘存制具有控制和保护财产物资安全完整的显著优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那些价值低、在管理上使用永续盘存制确有困难的财产物资以外,一般都采用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只适用于一些价值低、品种杂、交易极其频繁的财产物资和一些损耗大、数量不稳定的鲜活商品。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采用实地盘存制,也应对财产物资采取相应有效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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