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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的规格标准与禁限寄规定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是邮政部门对各类邮件的单件重量和体积所规定的最大或最小限度,超过或不合规定限度的,邮政局、所不予收寄。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准收寄。凡银行单位或个人要求将人民币精装册邮寄出境,经验关后,邮局可按国际保价信函或国际保价包裹的规定收寄处理。

第三节 邮件的规格标准与禁限寄规定

邮件的规格标准,包括准寄范围、封面书写、重量尺寸、封装要求等。规定规格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传递过程中处理邮件的场地、设备等的实际需要,保证邮件能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一、准寄范围

(一)准寄范围的概念与制定原则

各类邮件的准寄范围是指按照规定准许在邮件中装寄的内容。

规定邮件的准寄范围,可以合理区分不同种类邮件的性质、据以制定不同种类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资费标准、处理规则,以及确定不同种类邮件在处理、传递过程中的发运顺序等。规定邮件准寄范围的依据和原则是:①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②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通信的需要;③要以邮政业务的经营政策和邮政资费政策为主要依据。

(二)函件准寄范围

1.信函

准寄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合同;各类单据、报表(空白报表除外)、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各种事务性通知;各类稿件;各类证件;其他适于邮寄的物品和文字载体,只要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的,也可以作信函交寄。

2.明信片

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省邮政公司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可以印制符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定的规格标准的明信片,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只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装入信封的明信片应作信函交寄。

3.邮简

邮简是信封和信纸连在一起,折叠后将各边封合,形成信封状,按信函交寄的一种函件业务。邮简由邮局发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省邮政公司批准后可以依式仿制自用,但纸张大小、薄厚及其他规格必须符合通信行业标准。

4.印刷品

除规定按信函寄递以外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均可作为印刷品交寄。

5.盲人读物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纸张。

6.邮送广告

由邮政部门按广告客户要求投递至指定区域、指定用户群、无具体名址、经广告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印刷广告及广告宣传品。

7.义务兵免费信件

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人信件,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卷、函授作业、课本及试卷等)每件重量不超过20g的国内平常信函或明信片为限。

二、邮件的封面书写

为保证邮件准确、迅速地传递到收件人手中,必须对封面书写提出统一要求。

(1)使用的笔和颜色要求。要求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铅笔;要用黑色或蓝色,不得用红色,以保证清晰好认。

(2)格式。一律横向书写,必须将寄达详细地址从左向右写在上方偏左,中间一行写收信人姓名,下面偏右写寄件人地址姓名。

(3)印刷品、盲人读物封面左上角应加注“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字样。

(4)要求填写邮政编码

三、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与封装办法

(一)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是邮政部门对各类邮件的单件重量和体积所规定的最大或最小限度,超过或不合规定限度的,邮政局、所不予收寄。规定邮件重量、尺寸限度的原因是:①生产过程中保证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要求;②满足邮政生产场地的面积、技术设备的条件、运输工具和容器负荷的要求;③区别邮件的类别;④保证邮件安全的需要;⑤邮政业务经营政策的需要。

重量尺寸限度根据邮政经营和社会发展等需要可作一些调整变化。

(二)封装办法

规定封装办法的目的是为保证邮件完整无损,防止寄递过程中发生散失、损毁,同时易于处理等。邮件的封装主要包括信函的封装、印刷品的封装、盲人读物的封装以及包裹的封装等。

四、邮件禁限寄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维护社会安定和文明,同时也为了邮件的安全,以保护寄件人的利益,对于一些物品必须禁寄或限寄。

(一)禁寄与限寄的概念

禁寄物品是指不能作为邮件寄递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等。

限寄物品是指允许在限定数量或限制条件范围内寄递的物品。如限寄香烟的数量。

(二)禁寄物品

2007年国家邮政局印发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寄递的物品如下所列。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4)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6)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

(8)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9)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10)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12)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13)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14)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准收寄。对液体类化工产品原则上不予收寄,其他类化工产品可由省(区、市)公司指定的局、所收寄,非指定的局、所不得收寄。其他类化学品必须请寄件人提供国家认定的具有化学品检测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品的鉴定证明方准予邮寄。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供市(地)级以上化工检验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害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及按该产品属性由相关的公安、防疫、消防部门出具的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确保安全生产的鉴定证明后,方准予收寄。化工类产品严禁上门揽收,对异地交寄的不得收寄;对大宗交寄的化工产品一律不执行自封免验内件收寄。

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准交寄的物品

下列物品,符合规定条件,可通过邮件交寄。

(1)罂粟。罂粟壳、花、苞、叶都含有毒素,如经省市卫生部门的核准取得“转运证”的,可以收寄。

(2)麻醉药品。供应机构向使用单位邮寄麻醉药品时必须一律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并交验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到指定邮局交寄。邮局验视发票并在发票背面加盖日戳后当即将发票退还交寄单位。

(3)外币和“人民币精装册”。中国人民银行寄给国内各地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可作“保价信函”或“保价包裹”寄递,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收寄。收寄局收寄时,邮寄单位要出具自封证明函,按自封规定处理。投递局对该类邮件只投通知单到局领取,凭邮件完好、封志完好投交。凡银行单位或个人要求将人民币精装册邮寄出境,经验关后,邮局可按国际保价信函或国际保价包裹的规定收寄处理。各地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的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硬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保价包裹”收寄处理。

(4)三棱刮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确因需要必须邮寄时,邮局可凭寄件单位出具的邮寄证明收寄。收寄时在包单上注明“凭寄件单位证明收寄”字样。证明书应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查。

(5)猎枪、汽枪。需要邮寄猎枪、汽枪的应凭收件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运输证》收寄。

(6)蜜蜂、蚕种、水蛭可以通融收寄。

(四)限寄物品

(1)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2条)。

(2)邮寄烟丝、烟叶每次均各以5kg为限,两种合寄时不得超过10kg;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

(五)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的处理办法

2007年国家邮政局印发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规定寄递服务企业发现禁寄物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1)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2)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的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4)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5)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6)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物品,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7)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8)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我们指出,禁寄和限寄物品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运递条件的改进,有关规定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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