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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储备和汇率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外汇储备在我国所拥有的外汇总资产当中的比重过高,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外汇储备只是我国所拥有的外汇资产的一部分。除了外汇储备之外,我国其他机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持有一部分外汇资产。

第四节 我国的外汇市场

一、我国的外汇结售汇制度

结售汇制度,曾是我国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有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之分。

所谓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所谓售汇,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因对外支付需用外汇时,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持有关证件、文件材料等,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所需外汇,从用汇单位和个人角度讲,售汇又称购汇

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

所谓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

我国的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

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2008年,我国公布了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售汇要求。

二、外汇、外汇资产、外汇储备辨析

(一)外汇

狭义地,所谓外汇,指的是以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包括:

(1)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铸币、钞票;

(2)以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标值的支付凭证(例如转账支票等)。

广义地,按照外汇进行兑换时的受限制程度,可以将外汇划分为完全可自由兑换外汇、有限可自由兑换外汇和记账外汇三种类型。

完全可自由兑换外汇,亦即狭义的外汇。这种外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也就是可以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并且可以广泛用于偿清国际债权债务。例如美元、欧元等。

有限可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即为有限可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可自由兑换货币,例如人民币等。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载在国际贸易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的外汇。这种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而只能用于协议双方间的清偿。

(二)外汇资产

外汇资产,指的是一国居民(包括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所持有的、以外币标值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以及可获得国际投资收益的资产。包括:

(1)外国货币(铸币、钞票);

(2)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

(4)其他外汇资产(除上述金融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例如货币黄金、房产等)。

满足国际间结算或支付的需要以及获得国际投资的收益是一国居民持有外汇资产的主要目的。

(三)外汇储备

外汇储备是一国政府所持有的、主要用于平抑汇率波动、确保满足国际间结算或支付需要的外汇资产。

在我国,外汇储备指专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有的外汇资产。因此,我国外汇储备的增加通常总是伴随着基础货币的投放。

依据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例如货币黄金)。

条例中所列举的上述外汇资产的具体形式,实际上属于外汇储备的范畴。

可见,相对而言,外汇这个概念强调的是基于交易媒介、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性;外汇资产这个概念强调的是基于财富储藏手段职能的资产性;而外汇储备这个概念强调的则是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储备性。

外汇储备在我国所拥有的外汇总资产当中的比重过高,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藏汇于民、藉以抑制外汇储备的过快增加则是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主要选项之一。另外,庞大外汇储备的使用效率也亟待提高。

2007年1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专门机构来经营管理部分外汇储备。2007年3月16日,“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筹备组召开第一次筹备会。2007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建议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外汇投资机构。2007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请的发行1.55万亿元特别国债的议案;这笔资金将作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来源。

2007年8月29日,财政部向境内商业银行发行6 000亿元特别国债,向人民银行购买等值外汇。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卖汇获得的6 000亿元人民币向境内商业银行购买等值的特别国债,由此,首批投向中投公司的资本金已到位。

2007年9月29日,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中投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 000亿美元,来源于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的1.55万亿元人民币。目前,中投公司是全球最大主权财富基金之一。

中投公司成立后,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整体并入。

三、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

所谓“外汇储备”,亦即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这部分外汇资产存量的变动必定与基础货币的投放或回笼相对应。

外汇储备只是我国所拥有的外汇资产的一部分。除了外汇储备之外,我国其他机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持有一部分外汇资产。

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的“外汇”,即是通常所谓的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以本币计价的“外汇储备”余额。由于它是以本币(亦即人民币)计价的,所以习惯称其为“外汇占款”。其中的每一笔外汇占款的发生额,乃央行所购入外汇与购入汇率之间的乘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2010年1月份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在2010年1月末,我国的外汇(储备)资产存量为177 869.14亿元人民币。

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2010年1月份的“黄金和外汇储备表”,我国2010年1月末的“国家外汇储备”资产存量为24 152.21亿美元。2010年1月的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6.827 3元人民币。用24 152.21亿美元乘以6.827 3,得出外汇占款应为164 894.383 3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较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的177 869.14亿元人民币,大约少了12 974.756 7亿元人民币。

这显然不能用统计误差或者央行所购入外汇的汇率差异来解释。那么什么情况有可能导致这两个数据之间的巨大差异呢?

在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外汇占款存量的变化反映的是央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经由买卖外汇而投放或回笼的人民币(基础货币)的净增量。如果某个月外汇占款的净增量为负,则说明央行当月在外汇市场上总起来说净卖出外汇;相反,如果某个月外汇占款的净增量为正,则表明央行当月在外汇市场上净购入外汇。前者对应的是人民币基础货币的净回笼;后者对应的是人民币基础货币的净投放。

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所显示的1月末外汇储备数之所以比外汇储备的实际数(体现于1月末的黄金和外汇储备表中)多,其原因至少可能有如下几个:

(1)部分外汇储备(亦即外汇储备的收益)作为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的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财务收入划拨到了财政部门。

(2)因汇率变动而出现损益。

在我国的外汇储备资产中,美元资产大约占70%,非美元资产大约为30%。在期末统计外汇储备的余额时,如果非美元货币相对于美元货币贬值,则在将这部分非美元资产折算成美元的时候就会产生账面损失。

(3)因资产价格重估而出现损益。

各种外汇资产在跨期重估时也会产生账面的损益。

上述三个因素会影响黄金和外汇储备表中的“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但不会影响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的“外汇”余额。

四、我国外汇市场的变迁

1994年以前,中国实施的是固定的汇率制度。国家以固定的人民币兑外汇的比价结售外汇。这时的人民币汇率定值过高。这也是外汇紧缺国家的通常做法:一方面将本币的官定汇率牌价设置得很高;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本国居民用汇。

为鼓励居民创汇,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多次提高外汇的购入牌价。并推出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留成外汇拿到外汇调剂市场互通有无。由此形成了人民币兑外汇的市场价格。

1994年,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对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此以后,我国不再官方指定汇率,而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使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也就提上了日程。1994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设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公开市场操作室开始运行。但我国外汇公开市场操作面临的形势是:资本项目受到严格管制,利率水平受到一定管制,这使得我国的本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互相影响的关联性受到限制,各自的独立性较强。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只能在外汇市场持续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方面大量购入外汇来维持汇率的稳定,另一方面又通过回收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控制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增加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周转限额等方法来对冲由于收购外汇而投放的基础货币。

1996年,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下仅实现了部分可兑换。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43个资本交易项目中,我国有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仍然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的外汇市场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主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赢利的事业法人。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其他的非银行性机构。其中,外资银行只能做代理业务,不能自营外汇买卖。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其中,所谓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方式有现场交易和远程交易两种类型。现场交易即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远程交易即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的交易。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当买卖双方报价数额相等时,买卖双方所报数额全部成交;当买卖双方报价数额不等时,成交数额为所报数额较少者,未成交部分可保留、变更或撤销。

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询价交易模式,并引入做市商制度。在询价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可在双边授信的前提下自行商议交易的相关要素,改变了原先竞价交易的单一模式,大幅度提升了交易的灵活性。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做市商根据自身的风险能力和市场判断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为提高和保障市场流动性、培育市场主体交易自主性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10月,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规范和鼓励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经纪业务,为市场参与者节约询价时间、便利匿名报价提供新的交易手段,在市场参与者、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货币经纪公司之间形成良性互补互动,丰富和完善了外汇市场交易机制。

2007年8月,顺应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外汇局发布我国境内首个人民币外汇场外衍生产品主协议,提出单一协议原则、净额结算安排、双边协议等创新性内容,有效降低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为交易主体防范汇率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12月,进一步优化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管理,实行最大买卖价差波幅管理,增强了银行的定价自主权和灵活性及其对企业和个人的服务能力。

2006年4月和2007年12月,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分别推出外汇掉期交易和货币掉期交易。2006年8月、2010年8月和2010年11月,分别增加人民币对英镑、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的挂牌汇率,便利了经济主体的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

2009年6月,为适应外汇市场对于更为高效、安全的清算安排的需求,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交易推出净额清算业务,实施以多边净额清算为基础的清算对手方制度。这有利于降低外汇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清算风险,促进外汇市场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长远发展。

2010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2010年末,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总数达293家,其中远期市场、外汇掉期市场和货币掉期市场会员总数分别为75家、73家和27家,中化、中石化财务、中石油财务、上汽财务等22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市交易。

“十二五”期间,外汇局表示将继续推进外汇市场稳步发展,按照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国情和特殊要求,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支持金融创新的有序发展,形成交易方式多样化、参与主体多元化、交易产品日趋丰富、市场监管透明有效的外汇市场体系,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推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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