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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及其效率决定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制定土地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影响土地市场的运作形式、特征及效率的关键因素。所有制是生产的前提,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下进行的。所以,所有制本身是生产得以进行的要素之一,包括在生产过程之中。对土地所有制的理解包含了物权和产权两个不同的层面。因此,决定土地制度效率的关键并不在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而在于现实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土地制度及其效率决定

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制定土地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影响土地市场的运作形式、特征及效率的关键因素(野口悠纪雄,1997)。所有制是生产的前提,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下进行的。而且,从人类社会生产的连续过程来看,生产资料的分配对某一时期而言,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而在另一时期却是生产的历史结果。所以,所有制本身是生产得以进行的要素之一,包括在生产过程之中。从动态的社会生产过程来看,所有制关系有一个实现的具体形式和实现机制。

对土地所有制的理解包含了物权和产权两个不同的层面。前者的核心是所有权,而后者的核心主要体现为使用权的交易和配置。就概念的性质而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表达了不同层次的内容,所有权属于物权的概念,强调财产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处置权利,为经济活动中的财产的利用、配置提供保护,所有权是主体对客体(对物)的最高支配权和绝对权。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其他物权都是衍生于所有权。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反映不同经济主体对一定财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权利及相应义务的法律形式。产权至少具有两条最基本的权能:一是收益权,即分享财产营运所带来的部分收益的权利。二是支配权,即在合法的范围内,产权主体可以不受任何干扰自主地支配财产的权利。这两条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是判定与某一财产相关的经济主体是否拥有产权的基本标志。可见,产权并不仅仅只是特指某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集合体。

产权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规定了交易行为的初始条件,而产权主要是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它们最终都来源于所有权。产权的配置特征则依存于现实的交易动态的演变(刘伟、李风圣,1998)。换言之,在同一财产所有权下可以存在多样化的产权结构。所有权是具有整体性的财产归属,是不可分的;而产权是与所有权联系的一组权利,如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是可分解的。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采取何种制度安排,都不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也不会改变财产所有者。进一步来看,某人拥有某一物,这是所有权;而在法律上或规则上对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所有物的权利作出界定和限制,这是产权。产权是对个人(或集团)财产行为权利的界定,以解决人们在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完整的产权总是包含有一组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所有权的核心是收益权,收益权对所有者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因而是不能转让的,具有排他性。在土地关系上则表现为如果没有地租等土地收益权的实现,实质上就是不承认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出物权和产权的区别。首先,物权仅仅是指法律赋予某人拥有某物的排他性权利,它可以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存在。而产权则是物进入实际经济活动后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的权利界定;其次,物权侧重于对所有者拥有物的状态描述,而产权则关注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动态地看,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而对资源收益的索取权则是所有权经济含义的主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权的可流动性是所有权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而言,对物的所有权意味着拥有对使用权的决定权,而不是拥有使用权本身。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使用权是可转让性的;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使用权的获取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通过地租的形式反映了土地生产要素的边际报酬,反过来,地租一方面作为土地资本的收益,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基本载体;另一方面,作为价格机制的一个要素,成为调节土地资源的重要杠杆。因此,决定土地制度效率的关键并不在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而在于现实的土地使用制度。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评判土地制度合理性的基本依据,这又取决于在该制度下资源使用的收益和成本分配的对称性,进一步取决于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基于此,我们认为土地制度具体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使用权的可交易性及交易方式;所有权收益的实现形式以及土地资本价值的实现程度。我们将沿着这一思路对我国的土地制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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