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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安全控制要求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8.2.6 电子支付的安全控制要求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1)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

(2)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录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

(3)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

(4)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1)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2)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以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3)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4)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1)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改都应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的企图。

(2)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记录。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

(1)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

(2)开发和管理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持分离状态。

(3)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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