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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机制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受托人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投资管理人从事投资管理工作,以分散单一投资管理人带来的操作风险。在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上,由于受托人自身就是专业机构,已经具有了选择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因此,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不需要监管部门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而可以采取报备制度,只要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具有相关能力的主体,在向相关部门履行报备手续以后,都可以担任个人账户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五、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机制

(一)受托人的资格认定机制

在个人账户基金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上,有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兼职受托人是指由已经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兼职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产品。采用这种方式的优势是在混合经营的金融机构那里,参保人可以购买到一揽子金融服务,从而可以节约搜寻成本和监控成本。但是,这种方式也加大了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特别是金融机构在个人账户基金受托业务与其他业务产生利益冲突时,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影响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运作。专职受托人是指由专门的独立的金融机构——养老金公司专业从事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业务。专职受托人的优势主要在于:具有良好产权结构的专业的受托人能在风险约束下加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针对性,保持与参保人的紧密联系以提高信息的对称度,从而有利于减少参保人面临的道德风险;专职受托人内部委托层次少于兼职受托人,业务决策迅速且交易成本较低。但是,建立新的金融机构专职从事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也增加了制度的初创成本。基于专业化运作和安全性的考虑,现阶段国际上多采取专职受托人的形式,建议我国也采用这一形式。

由于受托人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其专职受托人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涉及众多参保人养老金资产的安全和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因此其设立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建立退出机制,主要有:(1)发起人资格审查。发起人稳定可靠是保证受托人稳定可靠的前提,因此必须评估养老金公司发起人的背景、管理经验,保证其具有从事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可考虑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拥有专门人才的金融机构为主发起设立,同时鼓励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适度参与。(2)审批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打算发起设立的养老金公司必须通过专门成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批,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养老金公司的数量,实行择优批准的原则。同时,养老金公司的注册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已经获批的养老金公司只能从事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有关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3)注册资本和自有资本的要求。首次成立的养老金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并且注册资本量要随着所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的增加而增加。(4)强制退出机制。强制退出机制是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调动养老金公司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一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养老金公司注册资本无法满足最低要求就要强制退出;二是最低自有资金制度,如果养老金公司动用自有资金弥补养老金收益后无法达到最低自有资金要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就要强制退出;三是连续多个投资周期内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低于法定最低收益率,就要强制退出;四是养老金公司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受托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应建立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之上。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保人可以根据各个受托人的财务状况、个人账户基金产品投资的历史收益率、风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选择自己的受托人。监管机构和养老金公司要充分保障个人申购和赎回其拥有的份额的权力,允许参保人份额在不同的养老金公司的不同产品之间自由转移。通过这种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公司,鼓励先进公司,力求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率的最大化。

(二)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机制

投资管理人是在受托人限定的范围内,对具体投资品种进行投资管理的主体,这里的投资品种仅限于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管理人拥有的是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权,与支配权主体——受托人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在智利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中,支配权和管理权主体是同一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的复杂性也日渐增加,特别是股票等高风险品种的投资呈现出专业化管理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把股票类高风险品种投资的管理权从支配权中分离出来,不仅有利于受托人专心做好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和战略资产配置工作,而且有利于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水平。在操作模式上,投资管理人应对所管理的资产采取独立开设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管理的方式,即独立账户投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受托人更大程度上参与投资决策,而且也有利于投资管理人为其量身定做投资组合。另外,受托人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投资管理人从事投资管理工作,以分散单一投资管理人带来的操作风险。

在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上,由于受托人自身就是专业机构,已经具有了选择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因此,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认定不需要监管部门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而可以采取报备制度,只要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具有相关能力的主体,在向相关部门履行报备手续以后,都可以担任个人账户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2001年度我国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进行了如下规定:(1)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2)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3)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4)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6)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7)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由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可以直接运用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

除以上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主体以外,养老金市场还存在着其他大量的中介机构,对这些机构也应该遵循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只要是符合规定的机构均可以在报备以后进入养老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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