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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构想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来看,国家保险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即保险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的内部运行机制、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保险监管与政策、市场环境和国际联系。相应地,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功能主要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创新传播和知识应用。

四、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构想

(一)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结构和功能

从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来看,国家保险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即保险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保险企业、保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为主体的内部运行机制、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保险监管与政策、市场环境和国际联系。一个成功的国家保险创新系统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其一,系统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实力并且充满活力;其二,系统组成部分之间发生着广泛而有建设性的相互作用。

从系统功能的角度来看,国家保险创新体系应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其中,知识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知识传播系统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人才,并传播创新成果造福于社会,知识应用系统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这四个系统既各有侧重,又相互交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相应地,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功能主要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创新传播和知识应用。

具体而言,在当前条件下,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具体作用是:

(1)建立和完善保险教育与培训体系。教育与培训是传播知识和信息的载体和加速器。在生产诸要素中,人是最有能动性的要素,建立教育和培训体系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人的素质的提高,是增强保险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

(2)确定保险技术、保险监管、保险经营等领域的科研重点,集中科研力量进行攻关。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整体特征不一样,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也不一样,因此从宏观上来确定与保险经营和监管等相关的实践重大问题,并集中科研力量进行攻关,具有经济性和战略上的必要性。

(3)设计与建立保险创新体系内部的制度安排,比如产权制度、专利制度等。制度安排不产生直接价值,但会使创新效果产生倍增效应,而且,好的制度安排能够管用许多年,产生持续增值效应。

(4)培育引进和消化国外技术的能力。我国作为落后国家,应当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从国际社会获取先进的经验和前卫的技术,经过改造后为我所用。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整体水平低,尚处于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的保险企业创新主要是而且应当是以吸纳性、模仿型创新为主,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学习引进的力度,增强应用和消化的能力,为最终过渡到以自主型、首创型创新为主的阶段创造条件。

(二)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任务和目标

建设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任务可设定为:逐渐完善有关制度建设,提高保险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创新能力、知识创新能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能力,使保险业的创新发展能力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国际竞争程度相适应。

建设国家保险创新体系的总体目标可设定为: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建设目标相符、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国家保险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保险创新综合实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造就一批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保险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注释】

[1]戴·艾米顿.知识经济的创新战略——智慧的觉醒.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4.

[2][美]斯蒂芬·M.夏彼洛.永续创新.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19.

[3]傅家骥.技术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2-3.

[4]李金明.企业创新能力的分析模型.东北大学学报,2001(4).

[5]李金明.企业创新能力的分析模型.东北大学学报,2001(4).

[6]舒辉.论企业创新能力的基本结构及培育途径.工业技术经济,2003(2).

[7]史东明.核心能力论:构筑企业与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7.

[8]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率普遍高达25%以上,而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类似指标值基本上在20%以内。

[9]例如,2003年上半年的保费收入为1666.77亿元,其中储蓄和分红险种的保费收入为1503.67亿元,约占90.2%,而保障性险种保费收入为163.1亿元,约占9.8%。

[10]战略管理理论和企业能力理论的最新研究认为,与外部环境相比,企业的内在能力是决定企业绩效的最主要因素。

[11][美]斯蒂芬·M.夏彼洛.永续创新.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92.

[12][美]艾伦·G.鲁滨孙等.公司创造力.新华出版社,2005:12.

[13]彼得·F.德鲁克.企业亟须信息经理,公司绩效测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原载《哈佛商业评论》1995年1/2月号.

[14]罗伯特·S.卡普兰,大卫·P.诺顿.综合积分卡.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21-22.

[15]罗伯特·S.卡普兰,大卫·P.诺顿.平衡记分法:良好业绩的测评体系,公司绩效测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9.原载《哈佛商业评论》1992年1/2月号。

[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98.

[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98.

[18]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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