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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保管多少年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自1999年开始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含义

按照自1999年开始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分别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保管期限装订成册,按年度分册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确保会计档案资料完整无缺。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其中,就企业单位而言,会计凭证和账簿保存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财务报告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企业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之后方可销毁。具体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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