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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就是钱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判决禁止被告利用受雇期间因职务关系所接触的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的生产配方和材料一直是妥善保管的,而且从市场上购买原料时是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原告的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价值,其产权不能被雇员侵犯。原告米勒起诉,要求禁止一名前雇员在离职后使用受雇期间所学的人造革制造工艺。但法院坚持,商业秘密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一公开就不成为秘密了。

通过诱使他人跳槽来窃取商业秘密,这并不是什么新发明。早在数千年前,古罗马的一些奴隶主便采取转买奴隶的手法,获取该奴隶主人的某些秘密,不过那时的秘密简单得多,诸如哪里买的奴隶便宜,哪里出的马匹好些。

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跳槽泄密却是在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18世纪后。在法律史上有记载的较早的跳槽泄密案发生在1820年的英国。被告是某药商的一名雇员,他在受雇期间偷偷抄下了该药商一种新型药品的配方,然后跳槽出来自己生产,因而被药商起诉,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并永久不得使用与泄露原告的新药配方,另外,还要赔偿一笔经济损失。

美国较早的判例是1892年的乔治·伊斯曼案。原告乔治·伊斯曼于1889年开始销售相机胶片和相纸等照相器材和感光材料。被告是原告柯达公司雇用的一批化工专业的高级技术人才,他们的任务是研究开发新产品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合同。但后来被告们自行成立了一个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处于同一竞争领域。法庭判决禁止被告利用受雇期间因职务关系所接触的原告的商业秘密。法庭认为,被告受雇期内将公知的成分以独特的方式混合成新的产品,这种产品的产权由于雇佣关系应属于雇主(原告)。原告的生产配方和材料一直是妥善保管的,而且从市场上购买原料时是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原告的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价值,其产权不能被雇员侵犯。

另外一个比较经典的并后来被广泛引用的判例是1917年的米勒案。原告米勒起诉,要求禁止一名前雇员在离职后使用受雇期间所学的人造革制造工艺。美国最高法院在诉讼期间决定,原告甚至可以不向专家和证人出示有关具体内容,就最后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保密义务,无须要求被告将应信守诺言的内容向公众公开。被告曾对此抗议,说这等于剥夺了他辩护的权利。但法院坚持,商业秘密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一公开就不成为秘密了。因此,无论这个秘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要你曾经是他的雇员,你就不能使用,更不能公开。

从以上可以看到,通过跳槽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国内外都比较普遍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绝大部分人都能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多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专门对跳槽涉密行为进行了规范。德国的《反不正当竞法》第17条明确规定:“身为商贸企业的职员、工人或学徒,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于商贸企业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由于雇佣关系而向其透露的或提供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告知某人,应对此行为的实施人处以最高为3年之徒刑和罚款。”对于引诱他人泄密的行为,第20条规定:“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企图引诱某人违背第17条或第18条规定或任之他人自愿违背这些规定,对行为人处以最高为2年的徒刑或罚款。

有如此明确而具体的法律制约,跳槽者是轻易不敢冒坐牢又赔钱的风险去搞什么小动作的。在西方国家,人才的跳槽频率相当之高,但因跳槽而引起的商业秘密纠纷却逐年减少。因为无论是跳槽者还是接受跳槽者的单位,都不敢拿法律开玩笑。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都几乎是苛刻地规定,跳槽者能使用的原单位的信息只有“有关信息是在其工作中获得的,并且该信息属于这种性质,即其获得不过是为增长个人知识、技能、经验以从事其职业。”除此之外,都属于不能使用更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好像一个送牛奶的工人,每天骑自行车送牛奶给客户。你骑自行车的技术提高了,跳槽后你尽管使用,哪怕你去参加自行车比赛。但骑自行车将牛奶送给谁,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跳槽后则不能使用。

日本便发生过这样一起“送牛奶”案。原告是静冈市的牛奶销售商,被告是一名送牛奶工人。这名牛奶工人1921年11月17日受雇于原告,1928年2月退职,自己开了一家牛奶销售店。牛奶商认为被告自设牛奶销售店,势必会利用他在原告处当送牛奶工人时的客户,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上诉东京法院。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责令被告20年内不能在静冈地区贩卖牛奶。也就是说,不管你使不使用以前当送牛奶工人时的客户,都不准你从事与原告同一范围的业务。

当代最有名的当属洛佩兹跳槽案了。1993年3月10日,美国汽车业超级巨霸——通用汽车公司的栋梁、公司采购总经理洛佩兹突然宣布改换门庭,投奔德国大众汽车公司。通用公司和大众公司是世界上的两大汽车制造企业,当前全世界汽车生产能力为4000万辆,而年需求只有3000万辆,这说明置身于激烈竞争中的美国通用和德国大众的关系是有我没你的死敌。洛佩兹此人非同小可,在通用汽车公司底特律汽车城工作仅10个月,就为通用节省下10亿美元,连同在欧洲通用的两年工作算在内,估计为通用车零件开发上节省了30亿美元。洛佩兹率其助手,以新的管理方法、个人的魅力和咄咄逼人的气势,成为通用公司管理层中的耀眼明星。

1992年底,大众公司福斯子公司的总裁费迪南秘密会见了洛佩兹,以给他5年工资共2000万美元为条件,诱惑他跳槽到大众公司,最后果然如愿。这种高级人才的出走当然使通用非常恼火和尴尬,因为这不仅是丧失了一个高级人才,而且牵涉到大量的商业秘密被带走。据通用公司调查,洛佩兹走时带走了大量机密文件,包括通用公司设计的购买策略,他参与的欧宝微型车项目研制的有关资料以及许多商业秘密。因此,1993年4月22日,通用公司以商业间谍为由向德国检察院起诉洛佩兹。美国司法部也开始插手此事,对此案展开调查。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下令中央情报局采用侦察手段,必要时将要求德国政府“引渡”洛佩兹。如果罪名成立,洛佩兹可被判处最高达10年的徒刑。“通用”的控告名单上还包括“大众”董事长皮埃希及“大众”整个领导层。按美国法律,“大众”如败诉,不仅将可能被判支付数10亿美元损失,而且有关人员也可能被判刑。

迫于美国压力,德国警方突击搜查了先于洛佩滋“叛逃”的助手们租用的住宅,果真发现了只有通用公司高层主管才能掌握的资料达十几箱之多,其中包括奥佩尔公司准备推出的小型车的设计资料。

在此情况下,大众公司不得不全面退却求和,1996年11月29日让洛佩兹辞职了。德国经济部长也分别约见双方主管,企图舒解危机。在两国政府的协调下,1997年1月8日,这起轰动全球的德美汽车间谍案宣布以大众公司的巨额赔偿而“私了”:大众公司一次性向通用公司支付1亿美元的赔偿金,并承诺在未来7年内向“通用”方面采购价值10亿美元的汽车零配件。

其实汽车业巨头之间的跳槽或者间谍纠纷早已有之。早在1921年,当年被认为是老福特公司智囊人物的西蒙·克努德森的父亲威廉·克努德森就是因为与老板发生龉龃而投靠通用公司的。他在通用公司生产“雪佛兰”轿车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很快就成为分公司的总裁。更有意思的是,1968年,已是通用公司副总裁的西蒙·克努德森(年薪为48.2万美元)对公司领导心怀不满,福特汽车公司便利用了这一点,又成功地把他“挖”到自己的公司里来,任命他为福特公司的总裁,年薪50多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位深知通用公司全部机密的人,摇身一变,就成了宿敌福特公司的总管。

对于一家企业来说,跳槽最大的损失不是人才的丧失,而是秘密的泄露。因此,国内外企业无不对跳槽者提心吊胆。曾任福特公司总裁的李·亚科卡在离开福特公司时,曾被要求答应不在汽车行业中谋职,为此公司答应支付给他150万美元的“沉默费”,其目的就在于不使亚科卡把公司的机密透露给竞争对手,也不把公司的秘密泄往国外。除汽车行业外,亚科卡可以去任何其他部门就职,也可以就任任何高级职务。福特公司财大气粗,出得起这样巨额的“封口费”,而其他公司则只有望“跳”兴叹了:但愿道德与法律能封住跳槽者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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