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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债权纠纷适用于什么法律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占有人与所有权人或第三人发生物的归属或请求纠纷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绝对性,而债权保护却具有相对性。物权性占有也受到占有事实和物权本权的双重保护。占有事实为物权人提供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本权为物权人提供了物上请求权的权利保护。其三,债权性占有具有针对第三人的侵权保护和诉讼保护的效力。即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对物占有的债权人具有对第三人的绝对请求权。

占有是一种人对物进行支配的事实状态,其对民法之财产权体系构建的影响深刻而广泛。自罗马法开端,占有和所有就保持着密切的亲缘关系。占有最初被认为是对物据为己有的控制,对物占有即为所有,占有成为一个附属于所有权的问题。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体系,一直维持了权利和事实的两个维度:前者以权利为基础,包括了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后者以事实为基础,即占有制度。因而,占有被认为是一个物权法上的概念,占有理论在物权的权利取得、权利推定、权利公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占有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占有逐渐摆脱“据为己有”观念的控制,占有不再依附于所有权,而成为客观上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所有权不再是现实的权利,而是与现实之支配分离,对物为观念之支配。”[1]由此,占有除了是所有权的构成内容之外,还具有了自身的独立价值。除了物权之外,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与债权也产生了密切联系。相对于物权法定主义对占有形式的局限与固定,债权法上的占有概念和内容获得了极大的丰富。在经济生活中,债权可以成为占有的重要权源,甚至成为占有的主要权利依附。有学者甚至提出,随着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观念化,多数情况下占有体现为基于债权关系对他人物之利用,占有诉权存在的主要意义也在于对债权利用权人的保护。[2]可见,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下,占有除了和物权密不可分外,其和债权的结合同样是一个重要问题。

从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来看,关于物权和占有关系的研究文献和成果十分丰富,对于债权和占有的关系问题却探讨甚少。[3]在立法层面上,枟物权法枠对占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对占有与权利关系的规定存在诸多缺失,以至于理论和实践中对债权性占有的效力争议颇多。[4]因此,本人认为债权性占有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必要和可行的研究价值。

债权性占有系基于债之关系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从债权性占有产生的时间结构上分析,以给付受领标的物为时间点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纯粹为受领给付阶段,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债权人受领占有标的物,双方基于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和受领的权利及义务;后一阶段是债权人占有标的物阶段,债务人承担对债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消极容忍义务,债权人可以占有标的物。债权性占有形成于后一阶段,此时债权人持续性地享有物的占有和对债务人的给付受领。占有事实和债权本权分别为债权人提供了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在占有保护上,占有事实可产生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发生损害时产生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权利保护上,债权人享有对相对人的债权请求权,由此具备了对他人之物行使占有、使用或收益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当占有人与所有权人或第三人发生物的归属或请求纠纷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绝对性,而债权保护却具有相对性。因而,占有和债权的结合对权利效力会产生什么影响,成为债权性占有诸多效力问题产生的根源。

与物权性占有不同的是,物权性占有系基于物权本权对自己之物(所有权)或他人之物(他物权)的占有。物权性占有也受到占有事实和物权本权的双重保护。占有事实为物权人提供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本权为物权人提供了物上请求权的权利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具有同一性,两者均具有向第三人主张的绝对性。权利人无论以物权人还是以占有人的身份,均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因此,物权性占有是物之支配性、绝对性的体现,是物权效力的结果,在占有事实保护和物权权利保护上并无多大分歧。

虽然权利结构完全不同,但债权性占有和物权性占有在权利外观上都具有对他人之物的“支配”现象。两者均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由此,债权和占有的结合能否使债权具有类似于物权性占有的部分效力,就成了理论和实务争论的焦点,也成了“债权物权化”或者“中间型权利”相关理论的重要讨论内容。

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在论证债权性占有的权利形态及效力原因时出现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其一,债权性占有可以对抗物权。债权人具有对抗物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这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赋予了承租人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还表现在债权性占有人可以依据占有对抗作为债务人的动产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可以对抗动产所有权之受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依据枟德国民法典枠第986条第2款的规定,因让与返还请求权而发生所有权变动之占有人,可以其对受让的请求权享有的抗辩对抗新的所有权人。例如,某甲将动产借给某乙,并将借用物移转给某乙占有,嗣后某甲将该借用物之所有权移转给某丙,当某丙请求某乙返还该借用物时,某乙可基于对某甲的抗辩事由对抗某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其二,债权性占有在多重债权中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给付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涉及多重之债时“债权顺位保护”的审判原则,而且数次明确了在多重买卖、租赁等中先行占有的买受人或承租人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此外,相类似的规定还有枟合同法枠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物转让过程中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其三,债权性占有具有针对第三人的侵权保护和诉讼保护的效力。即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对物占有的债权人具有对第三人的绝对请求权。

上述观点伴随着“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学说在学界不断被提及,并冲击着传统民法理论语境中由债之相对性所构建的债权效力体系。

面对上述债权性占有的效力问题,学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与界定。有的学者将债权效力进行扩大,将其称为债权效力的物权化;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债权性占有区分为债权和占有两层关系,债权是相对权,而占有是一种绝对权,在占有基础之上的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具有物权性对抗效力的“相对化的物权”(支配权、占有权);有的学者认为是“物权化的债权”;还有的学者认为是介于物权和债权的“中间型权利”等。这些观点都从不同角度提出债权性占有发生了效力“异化”现象,认为债权性占有不再是纯粹的债权。[5]学界的诸多学说论证均与传统民法所构建的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及突破问题相关联。在各种学说观点中,民法财产权利体系中原本清晰的物权债权区分被划分为多谱的权利现象。而如何透过这些权利现象去观察和解释债权性占有的权利本质,就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对债权性占有的性质和效力的理解必然要在现有理论体系中展开。延续传统民法学的体系和逻辑,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理论基础是极具束缚力的,理念型物权即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理念型债权即为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物权和债权都可以作为本权与占有发生联系,从而产生物权性占有或者债权性占有。所不同的是,物权性占有体现的是物权的属性与效力,即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其权利内容依据的是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意志。物权性占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占有物,对物享有独立的权利。债权性占有的产生则来源于合同的约定,体现的是所有权人对债权人在所有权人的意志范围内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权人之所以能够使用物是因为所有权人通过合同的默许,使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来使用占有物。因而,虽然债权性占有表面上是对物的“支配”,但其实是债权人请求受领对方为自己持续性地占有物的给付结果,其本质是相对人之间请求给付的结果,而非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结果。债权性占有的权利依旧属于债权范畴,占有、使用和收益是债之关系的内容。因而,债之相对性是债权性占有的本质特征,是解释债权性占有各种效力的理论基础,也是债权性占有与物权性占有相区分的根本原因。

此外,债权性占有的相关争议问题还与我国枟物权法枠对占有的规定过于简略有关。债权性占有被认为出现物权化效力的根源就在于“占有”上,然而枟物权法枠对占有的规定仅有五条条文,其中关于占有和本权的内容只在第241条作了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表述上看,枟物权法枠第241条只是明确了债权性占有的本权为债权,并未就理论中争论最多的效力问题予以说明,特别是为占有之绝对性和债权之相对性的衔接问题留下了解释空间。枟物权法枠对占有内容的规定不够完整,使得学界在分析债权性相关效力问题时难以形成方向一致的解释路径。

在民法理论上,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对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权利构成、权利保护、权利推定以及权利公示等方面具有多种含义。对于债权而言,占有到底会对债权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债权性占有围绕占有而产生相关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应当如何界定,债权性占有是否意味着债之相对性的突破,这些问题均需要从本质上予以规范并展开有效研究。

从实务上看,这些问题的研究是对相关司法热点问题的探讨与回应。债权性占有的形式是分离所有权功能、发挥物之价值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涉及债权性占有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作为债务人的所有权人“多重转让”、“一物二租”、“先租后卖”,占有标的物后的债权人出卖标的物、随意转租他人、以占有物作为融资担保标的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上述情形中,均发生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他人之物占有的事实,以此为基础产生了涉及所有权人、债权性占有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此时,如何准确分析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相互之间权利效力的作用结果等,就显得至关重要。因而,本书希望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买卖、租赁、寄存、运输等行业一些相关典型纠纷类型的分析,提出我国债权性占有纠纷案件准确规范的解决方式和裁判路径。

综上所述,对“债权性占有”相关问题的研究,期望从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出发,结合相关立法例和制度史的研究,对物权、债权、占有等相关基础理论进行论证,克服我国枟物权法枠对占有制度规定的残缺状态。本书将从债之相对性和占有保护理论两个角度入手,更加深入地探讨债权性占有的物权性或绝对性问题。同时,从债权人(占有人)、债务人(所有权人)、第三人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探析债权性占有的性质和效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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