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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分类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种再保险方式中,成数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因此,成数再保险双方很少发生争执。由于在溢额再保险合同项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实际形成的保险金额分割比率进行,因此,溢额再保险也属于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也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

为了分散风险和其他目的,原保险人往往把自己承保的保险责任限制在适当数额之内,而将多余的部分再分给其他再保险人,其中自留部分叫做自留比例,转嫁出去的部分称为分保额或分保比例。自留额和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再保险业务若从责任分配方面来分类,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 “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也就是说,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这就充分显示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因为比例再保险最能显示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命运的原则,因而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比例再保险方式具体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最典型的也是最简便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它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 “按比率”。例如,分出公司自留30%,分出70%,则称该合同为7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风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例1】假定在一成数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原保险人自留保险金额的比例为30%,再保险人分入的保险金额为70%,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责任限额为2 00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1 000万元、2 000万元和3 000万元。则这三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割如表3-6所示。

表3-6 保险金分割表

再假定这三笔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率均为0.3%,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分别为16万元、48万元和120万元。则这三笔业务的保费与赔款的分配及分割如表3-7所示。

表3-7 保险费与赔款分配表

成数再保险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由于成数分保对于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因此合同双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不论业务大小、好坏,双方一律共同分担。在各种再保险方式中,成数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因此,成数再保险双方很少发生争执。其次,成数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采用成数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使得分保实务和分保账单编制方面手续简化,节省了人力、时间和管理费用。

成数再保险的特性具有上述优点,但其也有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成数再保险过于僵化,缺乏弹性。成数再保险具有手续简便的优点,但同时也意味着其缺乏弹性。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只要属于合同的承保范围,任何业务分出人均应按照约定的比例自留和分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死板的规定使分出人对于没有分保必要的质量好而保额不大的业务,也要按比率分出而不能多做自留,从而使分出公司支付较多分保费;反之,对质量较差的业务,分出人又不能减少自留。其结果表现为对再保险人有利,对分出人不利。总的来说,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第二,成数再保险不能均衡风险责任。由于不论保险金额高低,一律按固定比例划分责任,因此,针对各风险单位的保险责任不能做到均衡化。在成数分保之后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船舶保险,有的船只保险金额很大,有的很小,各船的保险金额很不平衡,而原保险人都要按一个比例确定自留额,结果是原保险人对不同船只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均衡,这样,如果价值昂贵的船只受损,保险公司会遭受较大的损失。

成数再保险由于其操作方便简单,因此多用于新公司、新业务。新建立的保险公司由于对分析风险责任缺乏经验,往往采用成数再保险,这样可以从再保险人那里获得技术上的帮助。对于新开办的险种,由于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和统计资料,因此,多采用成数再保险进行分保。有一些险种,如汽车险、航空险,危险程度高,赔偿频繁,利用成数再保险可以发挥手续简便,确保双方利益一致的优势。相对而言,经验丰富、历史悠久的公司一般较少采用成数再保险。另外,成数再保险和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往往能发挥最佳效果。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Surplus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由于在溢额再保险合同项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实际形成的保险金额分割比率进行,因此,溢额再保险也属于比例再保险。在溢额再保险合同项下,若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不需要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因此,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这是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最大区别。

溢额再保险也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例如,某一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5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笔业务在自留额之内无须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50万元,分出5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50万元,分出150万元。溢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本例第二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50%,第三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75%。

由以上可以看出,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分入公司分入的保险金额,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Lines)。自留额与线数的乘积就是分入公司的最高分入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或自行安排。合同规定的自留额的大小,决定分出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同样,在自留额一定的条件下,线数的多少,决定着分入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容量(Capacity)或合同限额 (Limit)。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有时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当第一溢额的分保限额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业务需要时,则可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

【例2】假定在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原保险人自留额为200万元,分入公司分入业务的最高限额为4线。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150万元、800万元和1 500万元。则这三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割如表3-8所示。

表3-8 保险金分割表

再假定这三笔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率均为0.3%,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分别为16万元、48万元和120万元。则这三笔业务的保险费和赔款的分配与分割如表3-9所示。

表3-9 保险费与赔款分配表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保方式。当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的责任负责。与比例再保险不同的是,在这种再保险方式下,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有关权益与保险金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因此称为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以下区别。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划分双方责任额,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是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分保费率与原保险费率一致,按分保责任比例与保费之积计算分保费;非比例分保由于双方赔付机会不一样,不是按原保险费率计算分保费,而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根据分保业务损失资料另行制定再保险费率,分保费按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与分保费率之积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比例再保险中有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的分保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地位相等,因此,不必向分出公司支付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比例分保的接受公司必须提存与其承担责任比例相应的保费准备金,并根据需要提存赔款准备金;非比例分保的接受公司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在合同中没有提存保费准备金的规定。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非比例再保险可以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种方式。

1.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其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风险单位分别计算,接受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但对一次事故的总赔款没有额度限制;二是接受公司在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还有事故限额,即对每一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

【例3】有一个超过100万英镑以上的200万英镑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风险单位受损,损失金额分别为300万英镑、400万英镑、600万英镑和700万英镑。如果每次事故对风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表3-10所示。

表3-10 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英镑

如果每次事故分入公司的总赔款责任限额为险位责任限额3倍,那么分入公司只负责上例中3个险位限额的赔款,也就是600万英镑即可。

2.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Per Event Basis)是指在合同中分出公司首先确定其对每一事故可能发生的赔款的自负责任额,分入公司在该自负责任额之上确定其最高赔款责任限额的再保险。在事故超赔再保险形式下,在一次事故的实际赔款不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全部赔款都由分出公司负责。只有一次事故的实际赔款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分出公司才在最高责任限额以内负责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以上的部分。

【例4】假定在一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原保险人自负责任额为100万元,分入公司的最高赔款责任限额为400万元。在一次灾害事故中有3个险位发生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3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自应负担的赔款如表3-11所示。

表3-11 赔款分摊表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有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之称。

【例5】假定在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原保险人自负责任比率为60%,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60%以上的80%,分入公司最高赔款限额为1 600万元。假如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分出公司列入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的年净保费收入为2 600万元,年净赔款为1 170万元;第二种是分出公司列入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的年净保费收入为2 100万元,年净赔款为2 520万元;第三种是分出公司列入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的年净保费收入为1 800万元,年净赔款为2 844万元;在这三种不同的情况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赔款责任如表3-12所示。

表3-12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赔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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