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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业保险哪个保险公司最好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分保又被称为再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中的分入公司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再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因此,再保险业务发生特大赔案时,往往会有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摊其赔款。再保险分散了原保险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实质上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分担,显然这种保障比由原保险人单独承保更加安全可靠。

一、再保险的含义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相应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再保险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承担补偿责任。由此可见,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示意图如图3-11所示。

图3-11 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示意图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等。

分保费又被称为再保险费,是指再保险中的分出公司支付给分入公司的保险费。分保佣金又被称为分保手续费,是指再保险中的分出公司支付给分入公司的保险费。分保佣金又被称为分保手续费,是指再保险中的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报酬,用于补偿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转分保又被称为再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中的分入公司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转分保中的双方被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我国的 《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尽管再保险合同中的分出人就是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但由于身份的变化,使其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他享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向投保人支付赔款的义务;而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由原来的卖方变买方,故其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诸如:

(1)交纳分保费;

(2)收取分保手续费;

(3)摊回赔款;

(4)告知义务;

(5)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6)全权处理保险事宜;

(7)账务、赔款等接受再保险人的检查。

(二)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再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

(三)合同补偿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表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后者体现在人身保险契约内。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以补偿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四)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一保户之间所订立 (共同保险例外),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往往是巨大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或者是巨额风险,如人造卫星、核发电厂等巨额分保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多年辛勤经营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就会顷刻间化为乌有。因此,多数精明的保险人都比较慎重,不敢贸然参加较高份额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通常做法是,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后,经常把成千上万笔业务组织安排为一个再保险合同,本身自留适当部分,后分给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国内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因此,再保险业务发生特大赔案时,往往会有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摊其赔款。

(五)保险费支付不同

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保险费支付都是单向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保险被誉为是 “社会的稳定器”,再保险被誉为 “保险经营的稳定器”,从而再保险也是社会的稳定器。再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扩大业务规模,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是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每一个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因为保险公司的实际承保能力是受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限制的。

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就可以突破限制,尽可能多地拓展业务。因为在计算保险费收入的时候可扣除分出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因此保险人对大额业务也可以承保,然后通过分保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转移出去。这样一方面,保险人在不违反法律对业务资本量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就可以将保险责任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利用分保增加了承保数额,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未按比例增加,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

同时,保险人将业务分出,再保险人还会返还分保佣金,当分出业务良好时又可得到盈余佣金。对保险人来说,有了分保,降低了成本,增加了保费及各项佣金,提高了经营利润,增大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二)控制保险责任,保持财务的稳定性

保险业要实现稳健经营,要求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风险责任比较均衡,不能差距过大。因为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保险单位越多,保额越均衡,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好;反之,保险人对各风险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越是大小不等,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差。可能由于一次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一个风险单位内必须支付巨额的保险赔款就会使财务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保险人的破产。因此,保险人必须对每一风险单位承担的责任加以控制。但事实上,保险标的的价值悬殊,保险金额差别很大,保险人又不能一味地追求均衡保额,因为那样的话根本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科学地制定自留额和责任限额来控制自己的风险责任,包括对一个风险单位风险责任的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风险责任的控制以及全年累积风险责任的控制。这样把超过自己承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移出去,既增多了风险单位的数目,又达到了保险金额均衡的目的,使预期平均损失与实际损失更加接近,从而保持了财务的稳定性。

(三)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障

再保险分散了原保险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实质上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分担,显然这种保障比由原保险人单独承保更加安全可靠。同时,对于巨额保险业务的投保人来说,再保险使其投保程序大大简化,投保人只须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即可,节省人力物力,便于投保人对投保的管理。同时,对于企业投保人来说,因为有了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保障,投保企业更能得到银行的信赖,从而提高了企业信用,为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四)增加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再保险的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再保险可以使分出公司通过提取未到期赔付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赔款和分摊保险经营费用而聚集大量资金,同时加以适当运用,来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另一方面,分出公司在分保业务中还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从而增强了分出公司的财务力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以公司的净资产来衡量的,即资产减负债。通过办理再保险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降低公司的负债,从而提高偿付能力。

(五)形成巨额全球性保险基金,加强同业合作

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再保险业务,相互分保,可以使较多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共同承保巨额保险责任。就世界范围来讲,再保险已经打破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界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市场。各国保险同业之间分出分入业务,有往有来,使世界各国的保险基金通过再分配,形成雄厚的国际性联合保险基金,发挥了再保险在国际间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的积极作用。有了这种巨额的、联合的、全球性的保险基金,就可以承保一家保险公司或一国保险市场无法承担的巨额风险,满足现代化生产和高新技术发展对巨额保险的需要。

(六)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在经济交往中,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人员技术交流都离不开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自然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国际再保险本身就是一项国际经济活动,是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体现,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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