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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流程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破解贸易监管各部门信息交流不畅的重要手段,因此也是自贸试验区贸易监管改革创新的最终目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旨在促进政府和企业间信息流的畅通和简化,有助于提升一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效益和效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模式选择将直接影响其建设成效。因此,总体上看,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基本符合贸易监管的国际趋势。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破解贸易监管各部门信息交流不畅的重要手段,因此也是自贸试验区贸易监管改革创新的最终目标。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有利于加强海关、商检、港口、海事、外管等各职能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口岸管理部门林立、通关环节众多、执法平台封闭运作等突出问题,破解货物通关运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通过试点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为推动我国货物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提供支撑。

1.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是全球贸易便利化发展的重要趋势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实质是,企业和政府机构通过单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交流,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即可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之后监管部门将处理状态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可以大大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能,减少申报单证的重复录入和数据信息的差错,降低贸易和运输企业的综合物流成本。

在没有单一窗口的环境下,贸易商必须分别与海关、商检、税务、港口、外管等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申报,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通畅,导致通关效率低下(图8.3);在实行单一窗口的环境下,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在单一窗口平台上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即时共享,大大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图8.4)。

图8.3 没有单一窗口环境下的货物通关流程

图8.4 实行单一窗口环境下的货物通关流程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施后,企业和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实现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交流,大大减少了数据重复输入次数和单证数据差错,大幅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和政府管理费用。新加坡的经验证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成运营后,新加坡企业平均节省成本40%—60%,政府机构节省费用约50%。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旨在促进政府和企业间信息流的畅通和简化,有助于提升一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效益和效率。

目前,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号召下,全球已有50个多国家建立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这些国家中不仅有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发达国家,甚至还包括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毛里求斯、土耳其、墨西哥、越南发展中国家。表8.9列出了已经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情况,在世界银行《2015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这些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普遍较高,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些国家中,除了牙买加(115位)和危地马拉(102位)的贸易便利化排名低于中国(98位)外,其他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排名均高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给这些国家贸易便利化带来的最显著的好处是,通关时间大大缩短,与中国相比,这些国家的进口和出口所需天数明显更少。

表8.9 已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发展中国家贸易便利化情况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 Report 2015。

2.全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主要模式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模式选择将直接影响其建设成效。根据《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联合国33号建议书)2005》,从各国已投入运行或正在建设中的单一窗口运作方式来看,可以归纳为单一机构模式、单一自动系统模式和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三种模式。

表8.10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模式

资料来源:UN/CEFACT,Recommendation No.33:Recommendation and Guidelines on establishing a Single Window,2005。

(1)单一机构模式(A Single Authority)。

单一机构模式下,一般会成立或者授权一个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如海关)来处理所有的进出口监管业务,集中收取资料,无论是书面还是电子,并将其向政府各个相关部门传递。例如,在瑞典的单一窗口中,海关就要为国家税务局(进口增值税)、瑞典统计局(贸易统计)、瑞典国家农业管理局和国家贸易署(进口许可证)等部门代行所选事务

(2)单一自动系统模式(A Single Automated System)。

针对资料收集和递送的单一自动系统(既面向官方,也面向民间),集成了跨境贸易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递送(及存储)。例如,美国所建立的一套程序,贸易商只需一次性提交标准数据,就会由系统进行处理并分送关注该项交易的机构。该模式下有几种可选方式:(a)集成系统模式,即通过系统处理数据;(b)接口系统(分散处理)模式,即将数据送往机构进行处理,如图3所示;(c)集成系统模式和接口系统模式二者相结合。

(3)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An Automate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System)。

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贸易商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单独为一份申请书的处理和审批向不同部门提交电子化的贸易申报。在这一方式中,审批以电子方式从政府部门传输到贸易商的计算机,这一系统在新加坡得到使用。该系统与单一自动系统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实现了资料的自动处理,而后者仅实现资料的自动递送。由于新加坡对95%以上的进口产品都实行零关税,并且在产品进口许可方面的管制也较少,因此通过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新加坡90%的进出口报关业务都不需要任何的人工介入,系统可以自动处理,用户可以在10分钟之内收到和打印通关许可。

从国际上单一窗口建设的三种模式来看,由于不涉及职能部门监管权限的转移,因此单一自动系统模式和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的适用性更为广泛。不同类型的国家对建设模式的选择不尽相同。机构整合比较容易的国家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单一机构模式,如瑞典;经济规模较小和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经济体可能会选择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如新加坡等;而经济规模较大的经济体则倾向于选择单一自动系统模式,如美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远不及新加坡等单独关境区国家,相当部分的单据资料还需要通过人工在线审核后通过系统传送,因此这些国家通常会选择“单一自动系统”模式的单一窗口。

3.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和方向

目前,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方案(审议稿)》,根据审议稿,上海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包含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口许可、支付结算、企业资质、信息查询等六方面,在洋山保税港区率先进行试点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于2014年6月正式上线运行,成为全国首个单一窗口。因此,总体上看,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基本符合贸易监管的国际趋势。从主要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经验看,上海自贸区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和方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

表8.11 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方向及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UN/CEFACT,Recommendation No.33:Recommendation and Guidelines on establishing a Single Window,2005;UNECE,Recommendation 35:Establishing a Legal Framework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2013。

第一,从建设模式看,从我国国情出发,自贸区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更适合采用类似美国、日本那样的“单一自动系统”模式,而且是其中的“单一自动系统(接口系统模式)”。这是因为,我国海关、商检、海事、外管等各个部门都属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化管理,各自拥有自己的一套独立的信息系统,而“单一自动系统(集成系统模式)”和“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需要将各部门的后台系统全部集成到一个系统或平台上审核,因而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单一自动系统(接口系统模式)”只要求将各部门信息系统的接口接入到单一窗口的系统平台上,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从参与部门看,新加坡、美国和瑞典单一窗口的参与部门几乎都包括了与贸易监管有关的所有部门。以瑞典为例,瑞典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纳入了海关、商务部、农业部、国家战略监察局、统计局、税务局、警察局等各个部门,瑞典的单一窗口可以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并传送给瑞典统计局;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支付增值税,并自动把该信息传递到国家税务局;瑞典海关通过单一窗口可以与国家债务办公室或者欧委会实现关税自动划拨;公民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进行宠物申报;该平台也能处理武器弹药的申报并把信息传至瑞典警方。因此,从未来的发展方向看,上海自贸区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分阶段纳入与货物监管有关的部门,前期可以纳入海关、商检、海事、港口等涉及货物和交通工具进出境的监管部门,后期再考虑纳入外管、税务和涉及贸易许可的职能部门。

第三,从内容模块看,新加坡、美国和瑞典单一窗口的功能囊括了进口、出口和转口贸易等几种主要的贸易方式。相对而言,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功能定位应更为多样化。这是因为,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我国进出口贸易方式多元化,既有国际上通行的一般贸易和转口贸易,也有极具中国特色的加工贸易;同时,上海自贸区本身拥有保税区的功能,保税区仓储进出口贸易占上海自贸区贸易的比重达3/4左右。因此,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功能不仅要包含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同时也要根据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功能特色,设计符合保税区贸易的单一窗口功能模块。从可复制推广的路径设计来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功能模块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保税区贸易功能模块可以向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复制推广。

第四,从法律保障看,虽然单一窗口设施可能会对政府和企业带来大量的经济效益,但其运营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法律问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营的关键是确保数据交换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律基础,即通过法律、法规或法令对单一窗口授权,为政府部门间数据进入和分享以及跨境信息交换授权;其二是授权法律框架,包含竞争、争议解决和责任问题、数据质量、数据保护、数据隐私和数据电子签名交换、电子文件同纸质文件的等价、电子订约等;其三是法律的国际标准,即非歧视性、技术中立、法律互相操作性和地理中立等。在其他国家的建设经验来看,新加坡、美国和瑞典在单一窗口建设的过程中,都提前进行了法律法规制定方面的设想和规划,比如新加坡分别制定了《证据法》(1996)、《电子贸易法》(1998)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保障了单一窗口的顺利运行。因此,上海自贸区在进行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时,也要同步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

第五,从数据元标准来看,新加坡、美国和瑞典在单一窗口建设全部启用了世界海关组织(WCO)的数据模型,并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对数据元进行标准化。数据元的标准化是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做好这个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推动后续各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的程序简化和效率提升,而且有利于未来我国海关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WCO SAFE)下进行国际合作。目前,许多国家在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时都采用了世界海关组织的WCO Data Model第3版作为数据元的参考标准,数据元的国际标准化,有利于未来我国海关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WCO SAFE)下进行国际合作。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项目主导机构曾对不同部门所要求的全部表格进行了审核,汇集了一份3 000项数据的数据元清单,该机构花费大量时间将90%的冗余数据削减,缩短到一个不足200个数据元组成的标准数据集,大大提高了后续单一窗口建设的运作效率。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对各部门涉及进出口通关监管方面的数据元标准化推进和协调工作,数据元的标准化要符合国际惯例,主要参考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发布的33个建议书。

【注释】

[1]课题组负责人:彭羽。课题组成员:沈玉良、徐美娜、熊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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