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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与投资环境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统侯选人必须是穆斯林,年龄在45岁以上的巴基斯坦公民。对刑事法庭关于酗酒、偷盗、通奸等案件判决,有权裁决。在省级行政区划下的各地区,均设有民事审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地区法院对其下属民事审判法庭拥有监督管理权和对民事法庭的判决进行复审权。对触犯法律但未构成死刑罪的案件则由地方治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若上诉,直接由最高法院受理。1983年8月8日在巴基斯坦联邦和各省正式设立司法监察专员。

第一节 政治体制与投资环境

一、巴基斯坦政治架构

(一)总统、总理联邦主要机构

1.总统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总统侯选人必须是穆斯林,年龄在45岁以上的巴基斯坦公民。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总理

总理是全国的行政首脑、内阁首脑,主管全国日常事务,向总统提供建议。1997年宪法修正案废除了总统直接任免总理的条款,从而增大了总理的职权。

3.内阁

由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主管全国的行政事务。有国务,商业和贸易,文化、体育和旅游,教育,财政和经济事务,食品和农业,外交,克什米尔事务和北方事务,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科学和技术等20几个部。

(二)立法机构——国民议会(上院和下院)

议会是巴基斯坦最高立法机构,1947年建国后长期为一院制,1973年宪法颁布后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

2001年6月20日,穆沙拉夫总统根据最高法院赋予的修宪权,宣布解散联邦及各省议会。2002年10月,巴举行国民议会选举,穆斯林联盟(领袖派)赢得118席,成为议会第一大党,人民党议员团获81席,联合行动同盟获60席,穆斯林联盟(谢派)获19席,统一民族运动党获17席,其余席位为其他小党或独立人士获得,乔杜里·阿米尔·侯赛因任议长。2003年2月,巴举行参议院选举,穆盟(领袖派)获35席,联合行动同盟获18席,人民党议员团获11席,统一民族运动党获6席,穆盟(谢派)获4席,其余席位为其他小党或独立人士获得,苏姆罗任参院主席。

1.民议会

国民议会经普选产生,共有议席342席,其中332席为穆斯林席,10席为少数教派特别席,分别由穆斯林和少数教派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议员任期5年;通过辩论、要求休会、质询等方式和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构实行监督,以保证政府的行为遵守宪法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2.参议院

参议院按每省议席均等的原则,由省议会和国民议会遴选产生。参议院设100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3年退职半数;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3年;通过法案、提出修改宪法和除财政议案以外的一切议案,且只需简单多数票通过(宪法修改案需2/3的多数票);对国民议会提出的议案有否决一次的权利等。

(三)司法机构

联邦中央设最高法院、司法专员、各省设高等法院,各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根据议会法令或省议会法令另设其他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裁判权。现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谢赫·里亚兹·阿赫默德(Sheikh Riaz AHMED),2002年2月1日上任。全国设总检察长,各省设省检察长。巴基斯坦现任总检察长阿齐兹·A·蒙什(Aziz A MUNSHI),1998年10月就任。

1.法院系统

(1)最高法院。对高等法院、联邦沙里亚法院和部门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公告、决议或判刑进行裁决;向总统提供相关的法律解释;对其他法院的任何判决或最后决定进行复查。常驻伊斯兰堡,但也经常轮流在拉合尔、卡拉奇、白沙瓦和奎达设立临时法庭。

(2)高等法院。各省均设。伊斯兰堡首都地区受旁遮普的拉合尔高等法院管辖。高等法院享有原始裁判权和上诉裁判权,对本法院及其下属各级法院有制定适当的条例条规、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3)沙里亚法庭。

主要检查法律或法律条文是否与《古兰经》和《逊奈》的训诫一致,凡不一致之处总统或省长须采取措施进行修正。对刑事法庭关于酗酒、偷盗、通奸等案件判决,有权裁决。

该法院常驻伊斯兰堡,但也在拉合尔、卡拉奇、白沙瓦和奎达组织巡回法庭。

(4)其他法院

民事法院。在省级行政区划下的各地区,均设有民事审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地区审判法院之外,还有许多民事审判法庭。地区法院对其下属民事审判法庭拥有监督管理权和对民事法庭的判决进行复审权。

刑事法庭。在每一地区,设有刑事审判法院和地方治安法庭。有关死刑和酗酒、偷盗、通奸和诬陷通奸案则归刑事审判法庭审理;刑事审判法院可根据法律作出各种判决。对触犯法律但未构成死刑罪的案件则由地方治安法院审理。

特别法院和法庭。为审理特殊案件而设,包括:审理银行犯罪法院、劳工法院、商业法院、保险业上诉法庭、所得税上诉法庭、行政法庭等,该法庭享有很大权力。此类案件若上诉,直接由最高法院受理。

2.法律与司法管理机构

(1)起草法令和法案。

(2)代表政府管理诉讼。

(3)任命首席检察官、副首席检察官和常设辩护律师及法律顾问。

3.司法检察公署

18世纪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模仿奥斯曼帝国,在瑞典建立了莫塔锡布(Mohtasib)(早期伊斯兰教思想中的概念)——司法监察公署,后来西方国家也相继采纳这一制度。现在许多伊斯兰国家也都建立了相似制度。

1983年8月8日在巴基斯坦联邦和各省正式设立司法监察专员。该职位不具政党和政治性质,不受党派和政局影响。

(1)调查分析及修正任何因联邦机构或政府(不包括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联邦沙里亚法院、高等法院、外交事务、国防以及陆海空三军官员)处理不当造成的冤假错案。

(2)对联邦政府的工作程序、态度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判断,并要求有关当局修正或取消不正确的决定。

(四)独立机构

1.全国财政委员会

负责中央和省财务工作。对所得税、销售税、出口税等有关税收和补助金的分配提出建议,并交国民议会和省议会讨论。

2.国家经济委员会

为实现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其始终一致的目标,并系统的阐述和制定国家的金融、商业和经济政策而建立的经济机构。

3.选举委员会

负责中央及地方选举,即组织国民议会和省议会的选举。

4.公务人员考选委员会

独立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负责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考核、任命、升降撤职和退休等事务。

5.最高司法委员会

颁布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并监督执行。

6.伊斯兰教意识形态咨询委员会

1962年宪法规定正式成立。主要研究现存法律与《古兰经》、《逊奈》中的教训是否一致的问题。

(五)省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掌握重要权力,省政府受其领导,但各省也享有一定自主权:负责本省民事、刑事事务、治安、教育事业;管理本省农业、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处理与外省有关事宜。

1.省政府

省长——省最高行政长官,与总统协商任命省议会议长;制定和公布有关法令等。

省内阁——省级行政部门,由首席部长领导、各部部长组成。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联邦法律等。

省议会——制定本省法律和法令;规定省政府的组织结构和各行政部门职责;弹劾包括省长在内的各行政和司法官员等。

2.地方政府

省级行政区之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分别是地区、县、区(市)和乡镇4级。

地区政府——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的政策;负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工作。

县政府——主要负责本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区(市)政府——主要协助县政府办理好本区(市)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工业发展,征收各种税收,修建和护理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居民福利和健康状况等。

二、巴基斯坦政党政治

(一)巴基斯坦主要政党

巴实行多党制。现有政党200个左右,派系众多。目前全国性大党主要有:

巴基斯坦穆斯林联盟(领袖派)(Pakistan Muslim League(QA)):成立于2001年3月25日。现任主席乔杜里·舒贾特·侯赛因。该党从穆盟(谢派)中分裂出来后,吸引后者诸多著名政治人物加盟,并在2001年地方政府县、市长选举中赢得1/3的席位,成为巴政坛上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其主要势力范围在旁遮普省,在其他三省亦不断扩展影响。在2002年全国大选中,该党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获得118席和35席,成为两院第一大党,并于同年11月组成以该党领导人贾迈利为首的联合政府。

巴基斯坦人民党(Pakistan People's Party):简称人民党(PPP),成立于1967年12月,主要势力在信德省和旁遮普省。主张议会民主、自由平等和经济私有化。1993年12月人民党中央执委会一致选举贝娜齐尔·布托(Benazir BHUTTO)为该党主席,努斯拉特·布托(Nusrat BHUTTO)为监护人。该党在1997年2月大选中惨败,仅获得18个国民议会席位,但仍是最大反对党。1998年3月,人民党牵头与其他16个党派组成反对党联盟“巴基斯坦人民联盟”(PAI)。1999年2月,贝·布托被选举为该党终身主席。4月,贝·布托以受贿罪被剥夺议员资格,并被判处5年徒刑,现流亡海外。2002年大选中,人民党议会党团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获81和11席,成为议会最大的反对力量。

联合行动同盟(Mutahidda Majlis-e-Amal):简称MMA。成立于2002年1月,巴基斯坦神学会(努拉尼派)、伊斯兰神学会(萨派)、伊斯兰神学会(法派)、伊斯兰促进会、贾弗里教规运动党和圣训党等6个宗教政党为赢得全国大选组成的竞选联盟。主席沙阿赫迈德·努拉尼(巴基斯坦神学会(努派)主席),副主席萨吉德·阿里·纳克维(贾弗里国家领导党主席)。该联盟对穆沙拉夫全民公决计划和修宪计划持反对态度。在2002年全国大选中,该联盟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获得60个和18个议席,成为国民议会第三和参院第二大政治力量,并在西北边省单独执政。

巴基斯坦穆斯林联盟(谢里夫派)(Pakistan Muslim League-Nawaz Sharif):简称穆盟-谢派(PML-N)。成立于1906年,当时称为全印穆斯林联盟,1947年巴立国后改用现名。80年代前几经分裂。1986年1月由穆盟帕加罗派改组而成。1988年11月大选前曾一度分裂,后又重新合并。党章规定要在巴实现政治、社会和经济改革。1993年3月18日主席穆罕默德·汗·居内久(Mohammad Khan Junejo)病逝后,穆盟分裂成谢里夫派和居内久派(亦称恰塔派)。在同年的大选中,穆盟(谢)成为巴第二大党、最大反对党。在1997年2月的大选中穆盟(谢)在巴国民议会以2/3多数的议席赢得了胜利,组建政府。党的主席穆罕默德·纳瓦兹·谢里夫(Muhammad Nawaz Sharif)出任总理。1999年10月12日,陆军参谋长穆沙拉夫接管政权,谢里夫被捕并被判刑,其夫人库尔苏姆代理党务。2000年11月,以舒贾特·侯赛因为首的部分穆盟领导人反对加入国家民主联盟同人民党合作,与库尔苏姆等领导人产生分歧。前者组成穆盟(哈齐齐派),后者仍为穆盟(谢里夫派),谢里夫为主席。12月10日,谢里夫获赦并流亡沙特,谢指定前卫生部长哈希米为穆盟(谢)的代主席。在2002年大选中,穆盟(谢派)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获19席和4席。

统一民族运动党(Muttahidah Qaumi Movement):原名移民民族运动,简称移民运动(MQM)。成立于1984年。其成员主要是印巴分治时来自印度的移民及其后裔。要求提高政治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主要影响在卡拉奇和信德省的其他主要城市。1992年该党分裂为阿尔塔夫派(主流派)和哈基基派(正宗派)。阿派曾于1993年大选中罢选,1997年大选获得12个国民议会席位,并与穆盟(谢)联合执政。1998年8月,宣布退出穆盟(谢)的执政联盟。在2002年10月大选中,该党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获17席和6席,与穆盟(领袖派)联合组阁。

其他党派还有:国民联盟、恢复民族联盟、正义运动党等。

(二)政党政治特点

1999年10月穆沙拉夫军政府执政后,对内致力于振兴经济,对外发展同所有国家的友好关系,外交政策基本保持不变。2002年4月30日,巴举行“总统全民公决”,穆沙拉夫获得今后5年继续担任总统的合法地位。8月,穆颁布修宪令,宣布恢复1973年宪法,其核心内容是加强总统权力。10月,巴举行自1999年政变以来的首次大选,穆斯林联盟(领袖派)成为国民议会第一大党,联合其他小党组阁。2002年11月23日,新内阁宣誓就职,贾迈利出任政府总理。2002年12月30日,新政府在国民议会通过信任投票。2003年2月,执政联盟又在参议院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议席,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

纵观巴基斯坦政治发展史,其政党政治具有下列特点:

(1)总统、军队和政府“三驾马车”并存,政党不稳定。建国50多年,先后存在数百个政党,其中只有少数几个存在的时间较长,其余均为过眼烟云。新政党不断涌现,政党林立,时聚时散,工作效率低,对其政治发展不利。

(2)政党政治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建国以来,政局动荡,政权更迭频繁,军队对政治生活影响很大(直接执政时间长达25年),政党常处于被取缔状态。

(3)政党的兴衰与其领导人的生死直接相关,当领导人去世后,该党也随之衰落。

(4)地域性明显。许多政党活动范围局限在一个省或一个城市,这对巴基斯坦政治稳定乃至国家的统一不利。

(5)强调亲缘关系,各政党或派别利用亲缘关系进行政治斗争。

(三)政治民主化的新进程

2002年10月,巴基斯坦在经历3年的军人统治后,穆沙拉夫总统终于兑现了上台时“还政于民”的承诺,如期举行大选。11月21日,穆斯林联盟(领袖派)领导人贾马利组成新政府,巴基斯坦基本完成“军转民”的和平过渡。目前,巴基斯坦进入了以穆沙拉夫掌控实权,穆斯林联盟(领袖派)为执政党的多党议会民主时期。虽然穆斯林联盟(领袖派)在议会中未能超过半数,总理贾马利地位脆弱,新政府面临诸多挑战,但是巴基斯坦政局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穆沙拉夫总统手中,加之在9·11事件后穆沙拉夫密切了与美国的关系,改善了国际形象,在国内地位进一步巩固,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巴基斯坦政局可望保持相对稳定。

综观此次大选,巴基斯坦政党政治有如下新的特点:

(1)穆斯林联盟(领袖派)是与部分政党联合执政的,故其地位十分脆弱,而反对党力量却非常强大。穆斯林联盟(领袖派)所直面的主要反对党,一个是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长期执政人民党,另一个是在这次选举中异军突起的“实践团结联盟”。两党虽在成立伊斯兰思想委员会和实现伊斯兰化的问题上看法大相径庭,但在修宪和要求军队脱离政治问题上立场相近。国内一旦出现政治危机,两党可能联手,这将对穆斯林联盟(领袖派)执政构成直接威胁。

(2)宗教势力呈上升趋势。伊斯兰宗教势力的代表“实践团结联盟”在选举中大获全胜。不仅成为联邦议会中的第三大党,而且取得在俾路支省单独执政和与穆斯林联盟(领袖派)在西北边境省联合执政的业绩。该党由6个宗教组织组成,(在历次议会选举中被视为小党和没有进入国民议会的地方性党)而今它已“融人了巴基斯坦的主流政治”,主要活动在与阿富汗交界的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省,主张在巴实施伊斯兰革命;在政治上,它同情塔利班,强烈反美,反对穆沙拉夫联美反恐的外交政策。该联盟吸引选民的主因是充分利用了民众的宗教感情和反美情绪。

(3)传统政党遭受打击,有能力的新领导层脱颖而出。政坛劲旅人民党和穆斯林联盟(谢里夫派)在2002年的大选中表现平平,这除了两党自身原因外,主要是穆沙拉夫希望有更多的新人出现在政治舞台上,致力于国家的进步与繁荣,因而制定了候选人必须具备大本学历、选民的年龄可降低等新选举规定。这就将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却有权势的世袭封建首领们排挤出政界,使一些受年轻人欢迎的后起之秀脱颖而出。

(4)选举秩序井然,得到国内外认可。虽部分党派对选举结果有异议,但大部分政党采取了与执政党合作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希望尽早结束军人统治,恢复民主。

(四)今后展望

在动荡不安的国际和地区形势下举行的2002年的大选,基本反映了巴基斯坦国内政治力量的分布及民意。穆沙拉夫事先采取了种种措施保证了国内各政治势力的平稳重组并将行政权力移交民选政府。新政府上台执政,既有各种有利因素,也将面临诸多考验与挑战。

总统、总理合作良好,为执政注入了稳定剂。新政府总理来自被称为“王牌党”的穆斯林联盟(领袖派)。在过去几年中,该党得到穆沙拉夫的支持,它也全力支持穆沙拉夫政府;贾马利是一个温和的穆斯林,只要处理好与总统、议会和军队的关系,其执政地位将可得到保证。根据巴基斯坦宪法规定,2002年12月30日,贾马利顺利通过议会的信任表决,在342个席位的国民议会中共赢得188票,从而确保了他的联合政府继续执政的地位。

本届政府是以穆斯林联盟(领袖派)为主,联合其他小党执政的,它必须面对强大的反对党并正视执政联盟内小党的利益。这将极大地挑战其执政能力。

(1)执政党面对强大的反对党。穆斯林联盟(领袖派)虽在中央和大部分省执政,但要面对的是,在大选中名列第二的具有执政和反对党双重经验的人民党,以及位列第三的在选举中异军突起的“实践团结联盟”。两党议员人数总和超过穆斯林联盟(领袖派),而且活动能量很大。在今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反对党的掣肘因素不可低估。

(2)宗教势力抬头对新政府有利有弊。“实践团结联盟”单独执掌西部边境地区大权,对中央政府维护边境地区安全和舒缓国内部分民众的宗教情绪有积极意义。但其能否与联邦政府合作共同承担该地区的反恐责任值得怀疑。该联盟曾在其竞选纲领中明确表示不支持政府联美反恐的外交政策,上台后猛烈攻击美国对伊拉克的政策。美国及西方普遍担心其上台干扰反恐大目标。但穆沙拉夫在处理与美国关系中也可利用这张牌,因为美国更需要保持以穆沙拉夫为首的温和派政权。

(3)巴基斯坦各党派在维护国家主权、抗击外来干涉等问题上的立场和原则基本一致,但在国内各项政策制定中还将有交锋。大选中凸显的诸如宪法修正、政权建设、总统、总理的权力界定等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突出,对新政府将形成巨大的压力

三、巴基斯坦宪法制度

巴基斯坦建国后曾于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1977年,齐亚·哈克实行军法管制,部分暂停实行宪法。1985年通过了宪法第8修正案,授予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和联邦内阁、任免军队首脑和法官的权力。1991年7月通过的宪法第12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设立特别法庭和上诉法庭,以打击犯罪,整治社会治安。1997年4月,谢里夫政府在议会通过宪法第13修正案,取消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和联邦内阁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省内阁、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联会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随后,巴议会通过旨在严禁议员叛党的宪法第14修正案“反跳槽法”。1999年穆沙拉夫执政后颁布临时宪法1号令,宣布暂停实施宪法。2002年8月,穆颁布修宪令,宣布恢复1973年宪法和哈克时代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任命参联会主席和三军参谋长。

总之,巴基斯坦从成立至今,共产生了三部宪法,并对两部宪法进行修改。这是当时执政者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巴长期存在总统、总理和军队间的权力斗争,最终由军人统治迈向民主政治的过程。

(一)三部宪法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1.1956年的宪法及其主要内容

1949年3月13日,总理里阿夸特·阿里提出关于建国目标决议案,为新宪法制定了框架。决议案规定:主权属于真主,但是执行权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掌握;在公正、平等、宽容的伊斯兰原则上建立巴基斯坦联邦共和国;司法独立;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穆斯林应遵循《古兰经》的教训。

1955年6月,终于制定出巴基斯坦第一部共和制和议会制宪法,并于1956年3月23日实施,这一天被称为巴基斯坦共和国日,是巴政治制度发展史中的一件大事,该宪法的许多原则为以后两部宪法所遵循。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重申1949年制定的建国目标决议案。强调巴基斯坦是伊斯兰国家;年满40岁以上的穆斯林方有资格担任总统;应遵循伊斯兰教义原则。

(2)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总统由联邦和两省立法机构选举团选举;任期五年,连选连任;若不称职,经国民议会3/4的代表批准即可罢免;总统从国民议会议员中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总统必须按总理和内阁的建议行使权力;总统有权否决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但国民议会2/3的多数可以否决总统的这个否决权;经议会多数票的同意,总统有权建议修改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在国家处于非常情况下,总统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在这期间,停止实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等。

(3)国民议会为立法机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每年必须在东巴的达卡举行一次会议,并对议题作了特殊规定。

(4)司法独立。最高法院、省高等法院等是司法系统的主体部分。国民议会2/3的多数票可对不称职和生病的法官免职;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政府涉及解释宪法的任何问题的裁决作出判决;省高等法院法官也由总统任命;省高等法院受理低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5)实行联邦制,由东巴和西巴两省组成。联邦政府享有管理国防、外交、货币、港口等事宜;省政府负责本地的社会治安、教育、卫生、社会等发展建设。

(6)宪法的修正需经国民议会2/3的多数票通过。(1)

2.1962年阿尤布·汗宪法(1962.6~1969.3)的主要内容

(1)巴是伊斯兰国家,真主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容忍和社会公正是人民的意愿,是国家的目标。

(2)实行联邦制。主要由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两个省组成。部族地区、伊斯兰堡首都地区和达卡地区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3)实行一院制国会。国民议会由156个席位组成,由东西巴两省平均分配,其中妇女占6个席位。

(4)实行总统制。即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拥有立法、行政和财政方面广泛的权力,能任命联邦政府各部部长、省长等重要官员。

(5)司法独立。法官能独立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其安全受宪法保护。除非经过最高法院法庭的审判,否则任何官员不得解雇法官。

(6)宪法的修改需议会2/3多数通过并征得总统同意,若总统不同意,则议会3/4的多数可否定总统的决定,此时总统可选择公民投票的方式解散议会,但必须在120天内举行新的议会选举。

该宪法的特点是对民众、议会都不信任,总统独揽大权,司法并未真正独立。它的公布和实施,成为其后巴政治生活中重大争论问题之一,是导致阿尤布·汗下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3.1973年布托宪法的产生及其主要内容

1973年8月14日,巴颁布实施了第三部宪法——布托宪法。该宪法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权力,总理独揽实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和权力机构。实行两院制议会: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议会权力分两大类,一类议案由国民议会提出并通过后交参议院审议,最后报总统批准;二类议案两院均可提出,通过后交另一院审议,最后报总统批准。

(2)最高行政机构是以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以省长和首席部长为首的省政府。总统为国家元首,批准由国民议会选举总理并接受其及内阁的宣誓,任命省长、总检察长和首席法官等。

总理是政府首脑,任命内阁部长及国务部长,对国民议会负责。除审查联邦财政预算期间外,国民议会可以3/4的多数通过不信任案而撤换总理,如不信任提案未通过,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

(3)实行联邦制,由四个省组成。省长是宪法首脑,首席部长是政府首脑,对省议会负责。

(4)巴是伊斯兰国家。只有穆斯林才能担任国家最高职务,并且要遵循伊斯兰原则。

(二)1985年、1997年两部宪法修改案

1.1985年宪法修改案

为完成从军法管制向民主治理过渡,1985年3月2日,齐亚.哈克总统对1973年宪法进行了如下修改:

(1)强调伊斯兰化。增加1949年里阿夸特·阿里提出的建国目标决议的内容。

(2)增大总统的权力,以保持总统与总理间权力平衡。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国家最高行政长官,处理国家日常工作,对议会负责。

(3)增加了议会的权力。即议会是独立的立法机构,有权修改宪法。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伊斯兰议会,两院均可提出议案。

(4)各省省督有权任命省内阁首席部长,但须经过总统批准。

(5)宪法的修改不仅需要国民议会2/3的多数票,而且还得有各省议会的支持方能进行。

(6)成立由总统、总理、三军参谋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四省的首席部长组成的咨询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

1985年对1973年布托宪法的修改和恢复是哈克总统为取消军管、实行民治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他称1985年3月10日恢复宪法日是巴基斯坦政治发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

由于对1973年宪法修改的内容广泛,所以有人又称经过第8次修正案后的宪法为1985年宪法。

2.1997年宪法修改案

谢里夫再次执政后,1997年4月1日他提出修改宪法第8修正案,第二天,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就以多数票通过了这一提案,取消了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及任命省督的权力,改由总理任命省督和军队首脑。总统权力被削弱,民主得到加强。谢里夫在一夜间完成了几任政府一直想干都未干成的政治改革。《穆斯林报》评论:“政治主权终于重新回到了它应去的地方——议会里。”“1997年4月1日将成为巴基斯坦变化无常的民主进程中有重大影响的一天。”

3.2002年穆沙拉夫修改宪法

1999年以穆沙拉夫为首的巴基斯坦军方发动政变,推翻谢里夫政府,接管政权,穆沙拉夫出任首席执行官。2001年6月20日,穆沙拉夫就任国家总统。2002年4月30日巴基斯坦进行全民公决,随后公布的一系列政令旨在强化总统权力,将其执政地位合法化,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政令。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赋予总统罢免总理、解散内阁和议会的权力。这个权力是20世纪80年代哈克总统曾有的,但后来被民选政府废除。穆沙拉夫多次表示,修改宪法是为了建立一个相互制约的机制,以实现持久的民主秩序。修宪内容遭到不少政党的反对,后改为总统有罢免权,但需经安委会同意,而安委会是以军人为主体的维护穆沙拉夫权威的超级机构。

二、巴基斯坦的对外政策

巴基斯坦奉行独立和不结盟外交政策,注重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中国的关系;致力于维护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在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同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主张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呼吁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重视经济外交;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措施,缩小南北差距。

2002年11月23日贾马利在穆沙拉夫总统的主持下宣誓就职。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推行经济改革,争取国际援助,目前已同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和领事关系。其对外政策如下:

(1)支持美国的反恐战争。贾马利总理上台后明确表示,新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继续坚决支持美国在本地区的反恐战争,认为“反恐既符合巴基斯坦的利益,也符合全世界的利益”。

(2)在外交上,他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巴外交政策,强调巴基斯坦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关系。他表示,巴将在国际社会中负起自己的责任,同时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他特别强调将进一步发展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并表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巴基斯坦都不会牺牲巴中两国的传统友谊。

(3)继续进行经济改革。贾马利总理承诺,新政府将继续执行穆沙拉夫的内外政策,继续致力于经济改革,制定积极的税收和吸引外资的政策,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消除贫困和失业,改进卫生和教育设施,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4)争取国际援助。美国和欧盟国家对大选表示认可,希望新政府能继续执行经济改革政策,以狠抓反恐为头等大事,各政党精诚团结合作,实现民主和良政。大选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员立即许诺,只要新政府增加对私有部门的投入并控制国有企业债务,就有望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3亿美元的脱贫资金。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也在考虑对巴基斯坦债务进行重新安排。

(5)在处理印巴关系问题上,民选政府愿意通过谈判解决包括克什米尔问题在内的一切问题。鉴于两国在2002年全年持续紧张对峙,印度一直以巴方必须首先停止对印控克什米尔的跨境恐怖活动为先决条件而拒绝与巴基斯坦谈判,使得南亚次大陆处在战争一触即发的危险状态。在巴基斯坦大选期间,印度宣布从边境部分撤军,为巴基斯坦新政府上台与印度对话提供了契机。然而,两国之间的宿怨和棘手问题绝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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