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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评论如潮:中国国有资产重组需要外资并购吗?我们需要从经济全球化以及外资并购的现实出发,讨论外资并购我国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问题。我国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在参加跨国并购时,缺少对不同类型的跨国公司进行选择,没有认真评估和权衡引进不同的外商投资者所带来的利益和影响,盲目参加跨国并购,往往招致自己的愿望落空。

8.5 如何看待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

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评论如潮:中国国有资产重组需要外资并购吗?外资并购是否威胁到了国家经济安全、瓦解自主创新体系?是否涉嫌市场垄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资并购到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国务院、中央各相关部委也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紧急出台了规范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意见、办法。我们需要从经济全球化以及外资并购的现实出发,讨论外资并购我国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问题。[8]

跨国并购是十几年来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它构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容之一,反映着国际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许多国家都积极参加了跨国并购的浪潮,并从中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并购者快速获得了所需要素资源,巩固了核心竞争能力;被并购企业实现了资产重组,加入了跨国公司的产业链条,利用了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搭上跨国公司快速成长的列车,推动了相应国家的产业进步和经济发展。

但是,被并购企业及相应国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是以确立明确的并购目标、清晰的产权制度、引进合格的并购投资者、政府职能健全规范为前提的。在缺少上述前提条件基础上参加的跨国并购,并不见得能够保障实现自身目标。[9]

8.5.1 并购目标模糊和谈判失策,致使一些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走向深渊

我国一些装备制造业企业在参加跨国并购时,空有良好的愿望,却缺乏长远的战略设计和有效的谈判线路设计,往往担心优质子公司被总公司其他劣质企业拖垮,优质资产像冰棍一样融化,急于重组资产,饥不择食,优质资产被跨国公司并购,劣质资产、债务、冗员等包袱却留给了中方的母公司。而优质资产与跨国公司合资又轻易放弃合资企业的控股权,中方母公司亦即过去的骨干企业未来的发展之路越来越艰难,失去了原有的技术、品牌和市场,未来企业的技术路线和技术研发都取决于跨国公司的战略安排。从目前现实的情况看,跨国公司在新企业中所开展的研发活动,绝大多数是为了使产品更加适应当地市场而进行的适应性研发,而不是为了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企业长远利益考虑的创新性研发活动。这会使中国企业的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受到制约,导致中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被跨国公司置于其产业链的末端。

8.5.2 产权模糊,导致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失去主导权

作为中国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拿出优质资产与外商合资,参加跨国并购,本来拥有自主的技术、品牌、营销渠道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合资和并购谈判中具有主动权或较高的谈判能力,却轻易放弃了控股权要求,失去了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不容忽视,即产权模糊,缺少有效的产权保护。

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模糊,政府官员或企业的管理者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管理公有资产,并非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在企业走向市场的过程中,管理者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真正的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种状况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在“内部人控制”泛滥的条件下,所有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屡遭侵害,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频频发生。在吸收外商投资组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正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之一。

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国有骨干企业也是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一般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通病。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把追求政绩、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减轻包袱作为重要的行为目标,往往忽视公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迁就外商的要求,放弃在外资并购中的主动权,一再降低资产评估价格。虽然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评估国有资产的法规,反复强调科学评估国有资产,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权或出售国有资产,但在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漏估、大量流失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这让外商轻易掌握了合资企业控股权和企业控制权,使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受到制约。

8.5.3 对外国并购投资者选择失当,并购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外国并购投资者的类型不同,决定着并购的效果。

如果外商是产业投资者如卡特彼勒,在产业整合能力上往往具有特长。这样的外商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通过并购的方式迅速进入中国市场,对被并购的国内制造业骨干企业进行资产、人员、业务、市场乃至技术上的全方位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会对国内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产生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制度外溢、人力资源流动和技术及管理知识外溢实现的。当然,引进产业投资者也存在自主技术研发解体、市场竞争格局改变甚至形成外资垄断等风险。

如果外商是金融投资者如凯雷,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这样的跨国财团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可以轻易调动巨额资金控股、收购我国装备骨干企业,然后对资产进行整合、包装,再到资本市场套现,赚取高额利润。我国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引进这种投资者,被其并购,虽然可以避免在技术、生产上被控制,暂时获得资金支持,解一时之急,却无法获得制造技术和生产、营销知识,无助于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甚至会丧失长远发展的基础。

如果外商投资者是商业投资者如新加坡威斯特电机公司,最擅长的是市场营销。它们拥有国际市场营销渠道,在并购我国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后,可以通过控制企业的海外营销渠道,高进低出,获得丰厚利润,即便在合资企业中保持中方控股,中方也往往沦为外商的“打工仔”。

我国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在参加跨国并购时,缺少对不同类型的跨国公司进行选择,没有认真评估和权衡引进不同的外商投资者所带来的利益和影响,盲目参加跨国并购,往往招致自己的愿望落空。

8.5.4 政府职能错位,主导企业并购决策,导致被并购装备骨干企业利益损失

政府到底该干什么?是经济学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政府职能错位、越位、不到位,一直为人所诟病。在利用外资中,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机关,简单追求政绩,谋求利用外资数量上的突破和超越,争相让渡优惠政策,迎合外商的要求,放弃必要的监管和引导,对外商投资来者不拒,甚至强行“拉郎配”,极力促成外商投资和外资并购,忽视本国企业的利益和诉求。

装备制造业承载着振兴和发展我国重工业、武装我国生产企业的重担,也是我国自主创新的根基,其自身的发展理应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但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制定出针对装备制造业的外资并购政策和法规,面对跨国公司并购骨干企业咄咄逼人的气势,更没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以及适当的产业保护规范和内资企业援助措施。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认为跨国公司并购装备制造业的骨干企业可以一次性带来规模巨大的外商投资,不顾国家的产业利益、企业利益,主持骨干企业走上并购之路,其并购效果自然难遂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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