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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种类与安排方式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方式是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来划分的。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第二节 再保险种类与安排方式

一、再保险的种类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方式是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来划分的。按照这一标准,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前者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对保险责任的分配则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也就是说,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这就充分显示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比例再保险最能显示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命运的原则,因而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比例再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这种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习惯上,若自留60%,分出40%,则称合同为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由溢额再保险吸收承受。但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所以,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也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预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例如,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确定为40万元,现有3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8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笔业务在自留额之内,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4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40万元,分出160万元。溢额部分和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如第二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50%,第三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80%。由此可见,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的责任额和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与总保险金额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的原因所在。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这种再保险方式是将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内,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在实际运用中有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前者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后者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成数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并无一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性质而定。这种混合合同通常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多在特殊情况下采用。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非比例再保险的种类很多,最常用的有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种形式。

1.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

2.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例如,某保险人对其承保的500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第一层为超过10万英镑以后的40万英镑,第二层为超过50万英镑以后的50万英镑,第三层为超过100万英镑以后的100万英镑,第四层为超过200万英镑以后的300万英镑。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既有赔付率的限制,又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在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通常,在营业费用率为30%时,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70%,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2倍即60%,也就是说,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70%~130%部分的赔款。

二、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三种,即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方式,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临时再保险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但是,其缺点也很突出,即其业务必须逐笔办理、逐笔审核,所以手续繁琐,工作量比较大,费用开支也大,对双方来说在人力、时间及费用上都不经济。因此,在合同再保险广泛采用后,临时再保险的运用范围已经大受限制。临时再保险方式主要适用于高风险业务、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再保险不保的业务以及超过了合同再保险限额外部分的业务。

(二)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义务再保险,是再保险安排最主要的方式,是由原保险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再保险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自动性,对于约定分保的业务,原保险人无须逐笔办理再保险,从而简化分保手续,提高了分保效率。同时,通过合同再保险,分保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这一方面使原保险人能及时分散风险,从而增强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再保险人获得了稳定的业务来源。因此,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广泛采用这种方式安排再保险。临时再保险只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

(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其特点是: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很显然,预约再保险对原保险人来说是有利的,但对于再保险人来说则较为不利。预约再保险实际上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当前的业务虽然已经列入固定分保合同,但由于合同分保限额不能满足需要,则需将溢额另行安排分保,若采用再保险,手续繁琐又难以及时分散风险,而采用合同再保险,业务量又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预约再保险。

案例计算

1.假定某分出公司为其经营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拟订了一份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 500万美元。请完成下表:(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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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分出公司对其火险业务制定的再保险规划如下:

(1)第一危险单位的火险再保险规划为:自留额为20万;第一溢额为8线;第二溢额为6线;第三溢额为5线;对超出此合同分保限额的另外安排临时分保。

(2)一次事故的积累责任安排三层的事故超赔再保险:第一层为超过40万以后的60万;第二层为超过100万以后的100万;第三层为超过200万以后的200万。

如果发生一次大火,造成A、B、C三个危险单位发生部分损失。三个危险单位的保额分别为40万、280万、400万,损失金额分别为75万、200万、240万。请根据以上资料进行责任分配。

本章小结

1.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与再保险相关的三个术语即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3.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为了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但在保险经营中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再保险是一种独立性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的合同,而非原保险合同的附属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

4.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是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同业之间进行分散,以补偿可能遭遇的巨灾损失和巨额损失。

5.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方式是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来划分的。按照这一标准,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前者对保险责任的分配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对保险责任的分配则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

6.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三种,即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重要概念

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有何联系与区别?

2.再保险有哪些作用?

3.再保险有哪些种类?

4.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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