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债的发行与承销

公司债的发行与承销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所指的公司债券,系指由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对公司债券发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二、公司债的发行与承销

本节所指的公司债券,系指由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而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中,对于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类型,有如下说明,即“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③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④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⑥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募集资金投向。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定价。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2)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3)债券的担保。对公司债券发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若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②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③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④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申报

(1)公司决议。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发行债券的数量;②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③债券期限;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决议的有效期;⑥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⑦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保荐与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3)募集说明书与申报文件制作。对于募集说明书与申报文件的制作,中国证监会在其于2007年8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作了详细规定。

4.受理与核准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①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②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③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④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5.公司债券的上市流通

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公司债券申请上市,需要根据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向证券交易所上报上市申请材料。该规则指出,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所有公司债券都只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