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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预审什么意思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人公开告诉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应具备资格条件的重要文件。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凡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以及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予拒绝。

在第一节我们知道,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本节主要对最常采用的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介绍。

(一)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招标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在工程开始招标前应做好一系列的准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前最基本的两项准备工作。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从本质上来看并无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不编制招标公告,而用资格预审公告来替代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建设项目,二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

列入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招标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批准文件编号;

(2)项目业主名称,即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中载明的项目投资或项目业主;

(3)项目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

(4)招标人名称,即负责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名称,可以是项目业主或其授权组织实施项目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5)阐明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这里的招标范围并不是工程强制招标或者不招标的范围,而是招标人所指的本次招标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内容都有哪些,如: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等。

3.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的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类似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体系证书,以及对财务、人员、设备、信誉等能力和方面的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或参加投标)以及相应的要求;申请人申请资格预审(或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或指定的具体标段。

4.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时)获取时间、方式、地点、价格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投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时)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6.公告发布媒体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建设部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除了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20条关于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一般都指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7.联系方式

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三)编制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

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人公开告诉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应具备资格条件的重要文件。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般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2)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要求持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地点购买;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无须单位介绍信;也可以通过邮购方式获取文件,此时招标人应在公告内明确告知在收到投标人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的约定日期内寄送。应注意,前述约定的日期是指招标人寄送文件的日期,而不是寄达的日期,招标不承担邮件延误或遗失的责任。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申请人,对潜在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2)对潜在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3)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4)倾向某些特定潜在投标申请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通过法定程序对参加工程招标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从而确保参加招标的投标人满足招标人对其资格条件的要求,以达到保证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取投标竞争的机会。

1.资格审查的方式

资格审查的方法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的工程项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工程项目,通常将有意向参加工程招标,并按招标人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称为潜在投标人,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才是真正意义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和资格预审文件正文两部分,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由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规定,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7)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并提交招标人;

8)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9)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其中,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组织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是完成资格预审程序中的两项重要内容。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作为评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组织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并进行,审查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是一致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其投标,不再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2.资格审查的内容

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目的是了解投标单位的技术和财务实力及施工管理经验,使招标获得比较理想的效果,同时在资格预审的情况下,还能够限制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潜在投标人盲目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或投标人(资格后审)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评审投标人资格的标准和方法。

3.资格审查过程需注意的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构成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确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规定的密封方式,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地点、方式递送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负责检查资格申请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凡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以及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予拒绝。

(3)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潜在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管理结构、业绩等必须为申请人自己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必须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另外,禁止投标企业采用其子公司或者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其他方的上述资料作为自己的资料提交申请文件。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6)资格审查过程中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如采用抓阄确定投标人、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所在地域等。

(7)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1)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3)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6)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五)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特别注意此处所指的是日历日并不是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六)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周边和内部环境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介绍有关情况。现场踏勘一般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后3~5日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所有投标人进行,在现场踏勘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参加现场踏勘为投标人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投标人参加。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3)招标人可要求参加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前签到,但签到名单及投标人身份招标人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第三人泄露。

(4)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应对其自身的安全负责,若在踏勘过程中因非招标人原因而造成的投标方人员伤亡,招标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现场踏勘完毕后,应及时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情况下,投标预备会在现场踏勘结束后1~2日进行。其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阅读招标文件和参加现场踏勘这些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疑问。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同时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主要还要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这些疑问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在投标预备会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但签到名单及投标人身份招标人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第三人泄露。

(2)投标人的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及时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但应给招标人必要的考虑时间。

(3)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的精神,不论疑问是否为某个投标人提出,招标人均应将所有的澄清、解答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且招标人的所有澄清和解答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人填写并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填写

之所以称为投标文件的填写而不是编制,是因为在投标人所获得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已经制定了投标文件的范本,要求所有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范本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填写要求来填报投标文件,并规定凡是未按照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所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以“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拒绝。因此,投标文件在填写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内容,不得自行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投标文件。

在填写投标文件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响应。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填写有误时不允许修改,即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有修改的痕迹,不得采用铅笔或者易褪色的写字笔填写,以防止被他人恶意篡改。

2.投标文件的装订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应分开装订并不易拆散换页。这就是说,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两点工作:

(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份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都不得采用活页夹,并要求主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

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对投标文件密封的规范要求有:

(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应放置于正本的同一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加密封条和盖投标人密封印章。国内招标的投标文件一般采用一层封套。

(2)投标文件内层封套上应清楚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邮政编码,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所投项目名称和标段。投标文件外层封套应写明:招标人地址及名称,所投项目名称和标段,开启时间等。也有些项目对外层封套的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如规定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识别标志。当采用一层封套时,内外层的标记均合并在一层封套上。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因此,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最佳方式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人已收到投标文件的回执。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同时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规范的签收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①逾期送达;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八)开标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一般开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对参与开标会议的人员提出会场要求,主要是开标过程中不得喧哗;通信工具调整到静音状态;约定的提问方式等。任何人不得干扰正常的开标程序。

2.确认投标人代表身份

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当场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出示其有效证件。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情况

招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时间等。

4.宣布有关人员名称

开标会主持人介绍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代表或公证人员等,依次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组织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可由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开标现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和受理时的密封状况一致。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6.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如招标文件未约定开标顺序的,一般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或倒序进行唱标。

7.拆封

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8.公布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予以公布。也可以在唱标后公布标底。

9.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唱标内容一般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报价、备选方案报价(如有)、完成期限、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等。

10.开标记录签字

开标会议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如实记录开标会的全部内容,包括开标时间、地点、程序,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代表,开标会程序、唱标记录、公证机构和公证结果(如有)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注明。

11.开标结束

完成开标会议全部程序和内容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九)评标

招标项目一般在开标后招标人即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的准备

评标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用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细则,掌握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

2.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经评审认定投标文件没有重大偏离,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所以,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内容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组成(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提交的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一致,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许可证、相关人员证书、各种业绩证明材料等;

3)投标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与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许可证是否一致有效;

4)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是否有效,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授权委托书,则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如有联合体投标,应审查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包括联合体协议书、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数量等;

6)投标报价是否唯一。一份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如果提交有调价函,则应审查调价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资格评审。

针对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需要进行资格评审,具体方法在前面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3)响应性评审。

响应性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投标内容范围是否符合招标范围和内容,有无实质性偏差;

2)项目完成期限(工期、服务期、供货时间),投标文件载明的完成项目的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并应提供响应时间要求的进度计划安排的图表等;

3)项目质量要求,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目标、标准要求;

4)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是否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及有效期递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6)投标报价,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或货物、服务清单数量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并需要按规定修正。招标文件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

7)合同权利和义务。投标文件中是否完全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有重大保留、偏离和不响应内容;

8)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详细评审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因素和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详细评审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关于两种评标方法,在第四节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说明。

4.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高到低选择中标人,也可以经招标人的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协议书(参看本章第五节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程序如图7-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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