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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全面拍照,能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⑥事故的审查和结案。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人事管理权限一致。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规定给予处分。企业接到政府机关的结案批复后,进行事故建档,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

安全生产的主法是《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刑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 事故处理程序

(1)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成立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现场勘察。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①现场作业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 现场勘察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 能量散失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等; 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 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 散落情况; 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查情况等。

②现场拍照或摄像。方位拍照,能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能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提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的伤害部位。

③绘制现场图。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出下列示意图:事故时人员位置及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图,设备及工具、器具构造简图等。

④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搞清事故原因,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⑤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实、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⑥事故的审查和结案。对事故审查和结案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应经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案件的审批权限,同企业的隶属关系及人事管理权限一致。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规定给予处分。企业接到政府机关的结案批复后,进行事故建档,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故档案登记应包括员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检查资料,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1)责任事故罪;

(2)劳动安全事故罪;

(3)质量事故罪;

(4)谎报瞒报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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