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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安全状态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安全又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我国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当时主要是基于中国加入WTO会对我国贸易安全带来的挑战、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威胁等问题进行探讨。本节将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的贸易安全现状。

(一)中国贸易安全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的发展

贸易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安全又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中央政府报告第一次出现“国家安全”,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提请批准设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主要是把传统安全要素——领土安全、主权安全、国防安全、政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作为国家安全的内容。90年代后期~21世纪初,我国的国家安全内涵由传统安全向非传统安全过渡,最早出现在对外安全领域和对国际安全的认识上,然后逐渐延伸到国内安全领域及对中国国家安全的整体认识上。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起,非传统安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与政府的重要议题。2004年9月,第16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次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国防安全”七个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的安全构成要素,并且集中强调“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国防安全”,这是第一次把传统安全要素与非传统安全要素放在一起综述。此后,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不断扩展和丰富,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涉及安全的领域不断扩大,依次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信息安全、粮食安全、公共安全、企业安全、人民生命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生存安全、发展安全、海洋安全、太空安全、网络空间安全、国际安全、军事安全、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我国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习近平主席指出,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由此可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国内有关经济安全的研究始于1996年。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经济安全开始成为热点问题。在经济安全的概念问题上,国内存在几种代表性观点,即国家安全说、经济主权说、竞争力说和抗风险说。在经济安全的内涵方面,一般认为,它主要包括金融安全、资源(如石油、粮食和人才)安全、产业安全、财政安全、信息安全、贸易安全等。

我国关于贸易安全的研究在20世纪末开始兴起。当时主要是基于中国加入WTO会对我国贸易安全带来的挑战、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威胁等问题进行探讨。后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外贸易依存度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弱、对外贸易方式的构成、国际贸易新规则对我国贸易的威胁等方面。本节将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的贸易安全现状。

(二)全球贸易新规则的影响

目前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呈现了多元化发展态势,TPP谈判、TTIP谈判、TISA谈判并驾齐驱,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这些谈判及其相互之间的互动必将成为塑造未来全球贸易新规则新版图和全球区域经济合作格局的重要力量。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是由美国主导的高标准的地区一体化安排,是美国实施战略重心向亚太地区转移,全面介入亚太地区经济整合过程,重获其在亚太经济主导权的重要工具。2011年11月,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发表题为“美国的太平洋世纪”的演讲,表示:“在下一个10年,美国要锁定在外交、经济、战略和其他方面持续不断地增加在亚太地区的投入,并把它当作是美国治国理政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2009年以来,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TPP谈判进展迅速,成员国不断扩大。APEC现有的21个成员中除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韩国、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俄罗斯、中国台北和泰国外,其余12个成员已全部加入了TPP。作为美国高调重返亚太的重要战略工具,美国积极推动TPP发展的意图在于直接参与并主导亚太地区贸易合作机制,继续引领制定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自由贸易的新标准。根据美国的设想,TPP是一项“面向21世纪、高标准、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入TPP后主导了TPP谈判并在不少章节上提出了新的方案。一旦这样的高标准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和地位不断扩大,美国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亚太区域贸易规则的主导者。

美国在加快推动TPP谈判进程的同时,也在启动跨大西洋的贸易投资协定谈判。2013年2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双方将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的谈判。

其实,TTIP并不是美欧之间一个新的贸易规则,其产生可以溯源到20世纪末的“新跨大西洋市场”(New Transatlantic Marketplace,NTM)。早在1995年欧美马德里峰会达成的“新大西洋议程”(New Transatlantic Agenda,NTA)中,双方首次提出创立“新跨大西洋市场”以强化欧美“跨大西洋关系”的经济维度,要求双方在政府及非政府层面展开磋商,克服主要贸易障碍,密切经济合作。1998年,在时任欧盟贸易委员布里坦爵士的主导和推动下,欧委会发表题为“新跨大西洋市场”的公报,呼吁欧美间进行“经济整合”,在2010年前实现欧美间完全取消工业制成品关税、创建双边服务贸易免税区等具体目标。由于当时欧盟对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和《1996年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持反对意见,要求将解决双方在上述问题上的分歧作为推进NTM的先决条件。同时,由于法国、荷兰等欧盟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反对建立NTM,德国、比利时等国也对NTM不太感兴趣,最终欧美只是达成了具有象征意义的“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

在当前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以及发展中成员国在WTO中的话语权增强,而美国在WTO的领导地位日益遭到削弱的背景下,美国意欲借与欧洲的跨大西洋合作谈判重塑全球贸易规则。与此同时,欧债危机令欧盟国家的经济发展非常不容乐观,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的压力也令欧盟在积极寻找解决途径。在美欧双方共同需要和利益的驱使下,搁置了好几年的“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关系”以新面貌TTIP登上了历史的舞台。2013年6月,八国集团峰会在英国北爱尔兰西部厄恩湖闭幕,欧盟和美国在此期间宣布将正式展开价值超过千亿美元的TTIP谈判,双方领导人计划两年内完成谈判内容,于2015年底前完成谈判并签定建立美欧自由贸易协议。由此,从1995年的“新跨大西洋市场”到2013年的TTIP,历经八年的曲折,美欧终于启动了跨大西洋的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预示着以美国为主导的另一个全球贸易新规则的诞生。

根据目前美欧已经协议的TTIP协定情况,双方有如下约定:①双方要求尽可能取消跨大西洋贸易领域工业品和农产品全部关税;②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加强在公共采购、政策制定领域的合作;③在竞争、贸易便利化、劳工、环境等领域制定最新规则;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推动其在第三国市场和国际组织的实施;⑤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策略,以解决中国、俄罗斯、日本、乌克兰等国的市场准入及其他贸易事宜。

从TTIP的成员情况来看,欧盟是世界最大的区域国家集团,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经济体,欧盟和美国分别占世界GDP的25.1%和21.6%,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7.0%和13.4%,这两大经济体联合起来组建世界上的最大自由贸易区,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必将带来重大影响。美欧间的贸易与投资关系也是全球规模最大、最复杂的经济关系。这个协定因为拥有两个约占世界GDP的一半、世界贸易额的1/3的经济发达体的强强结合,如果最终达成,将成为史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由于TTIP涵盖巨大市场,其他欲和该区域打交道的第三国或区域一体化组织(如东盟、BRICS等)也将被迫提高合作规则标准以保持竞争力。未来更多的国家可能会寻求成为美国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这样,美国就可以迫使这些国家制定有利于深化市场改革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许多国家一旦无法面对美欧建立的全球监管以及产品标准的压力,就会成为美欧规则的跟随者。因此,美欧在TTIP谈判中制定的任何条款、内容、技术和法规标准都将可能成为许多其他国家未来在双边、多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上参考或借用的标准,美欧可借此进一步巩固它们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的垄断地位和话语权,以维护它们在全球贸易和投资中的领导地位。

2013年3月1日,奥巴马政府向国会提交《2013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报告,将五年出口翻番计划、TPP和TTIP谈判列为工作重点。美国政府一系列的举措令其主导全球贸易新规则、重塑世界贸易新版图的勃勃野心昭然若揭。而这一切都直接将矛头指向中国,企图钳制中国的贸易发展。

(三)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偏高

改革开放以来,在出口导向型外贸战略和加工贸易为主的贸易发展方式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一直处于较高水平。1985年,我国外贸依存度仅为25%。21世纪初,对外贸易依存度不足40%,此后一路上升,到2006年达到峰值65.17%。2007—2009年期间,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有所放缓,这时期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逐年下降,到2009年达到谷底44.24%。而后,对外贸易依存度有所上升,目前基本维持在46%~47%的水平(见图7-2)。

图7-2 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2001—2013年)

谢锐,赵果梅(2014)基于WIOT数据库提供的单区域(进口)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对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共18个国家和地区1995—2009年的外贸依存度进行了测算。计算发现,1995—2001年期间,中国外贸依存度仅高于美国、日本、巴西、土耳其和印度,与澳大利亚、法国和墨西哥相近,低于加拿大、欧盟、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经济体和韩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等新兴经济体。但加入WTO之后,中国大陆外贸依存度持续攀升,2002年开始超过英国和意大利;2004年超过韩国;2006年超过加拿大和印度尼西亚;2007年超过俄罗斯;2008年仅次于中国台湾,成为这些经济体中第二大高外贸依存度的国家;2009年虽有所回落,但也仅低于中国台湾、韩国、欧盟和德国等经济体,中国外贸依存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注:谢锐、赵果梅:《基于贸易国内增加值视角的中国外贸依存度研究》,《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欧盟、美国、日本一直是我国的贸易伙伴。从2013年的贸易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的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东盟、中国香港、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对欧盟、美国、东盟三大市场的依存程度最高,超过了对外贸易总额的1/3(见表7-2)。

表7-2 2013年我国前十大贸易伙伴进出口情况

偏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较为集中的贸易市场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容易受到国外经济波动的影响,影响对外贸易的安全,从而影响我国的产业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国内严重的产能过剩影响贸易安全与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产能过剩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为从潜在、阶段性过剩转变为实际和长期性过剩,从低端、局部性过剩转变为高端、全局性过剩,产能过剩问题非常严重。(注:李晓华:《后危机时代我国产能过剩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3年第6期。)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结合有关统计数据分析,当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4个行业都存在明显的甚至严重的产能过剩现象,特别是阶段性、结构性的产能过剩。2012年,我国粗钢产能约为9.5亿吨,粗钢产量7.2亿吨,产能利用率为75.8%;水泥产能约为30.0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28.5亿吨),产量21.8亿吨,产能利用率为72.7%;平板玻璃产能约为10.4亿重箱,产量7.1亿重箱,产能利用率为68.3%;电解铝产能约为2850万吨,产量1988万吨,产能利用率为69.8%。(注:中国企业联合会“去产能化”调研组:《当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情况及化解建议》,《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4月下。)产能利用率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李晓华(2013)通过对比2002—2011年间38个两位数工业行业(不包括“其他采矿业”)的产出资本比,发现与2002—2007年的数据比较,2008年以后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数量明显增加,产能过剩成为一种全局性的现象。

2011年以来,不仅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煤化工等传统行业因产能过剩而处于全行业亏损,甚至几年前还被推崇为“新兴产业”的太阳能多晶硅和风电设备等行业,也陷入产能全面过剩的困境。201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2年除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和造船等传统行业产能大量过剩外,氮肥、电石、氯碱、甲醇和塑料等一度热销的化工产品也因为产大于需而销售困难;铜、铝、铅锌冶炼等有色行业生产形势低迷,产能过剩问题凸现,甚至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也出现产能过剩,大型锻件也存在着产能过剩的隐忧。国际金融危机前产能显著过剩的主要是低端产品,而国际金融危机后高端产品也出现过剩,甚至出现同一产业内部高端产品卖不过低端产品的情况。产能过剩造成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2012年,中钢协所属的80家会员大型钢铁企业实现利润仅15.8亿元,同比下降98.2%,亏损面为28.8%;水泥行业在很多地方价格出现倒挂,全行业实现利润657亿元,同比下降32.8%;平板玻璃行业实现利润仅为9.8亿元,同比下降66.6%;电解铝全行业长期处于负利运行状态,企业亏损面高达93%。(注:陈剩勇、孙仕祺:《产能过剩的中国特色、形成机制与治理对策——以1996年以来的钢铁业为例》,《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五)中国贸易频遭反倾销

大量数据显示,我国长期以来都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WTO官方统计,从WTO成立后的1995—2012年,全球实施最终反倾销案共4230起,其中中国遭遇反倾销案累计916起,占全球21.7%,位列全球之首,是排在第2位韩国(306起)的2.99倍,是排在第3位美国(244起)的3.75倍。其中,2008、2009年对华倾销案分别达到76、77起,分别占全球的35.7%、36.8%,为史上最高。到2010年虽然有所下降,但是自2010年起,全球对华反倾销案一直在稳步增长(见图7-3)。

图7-3 1995—2012年中国遭遇WTO成员国反倾销情况

资料来源:WTO网站。

2012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分别为60起和10起,居各国(地区)之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数之和占同期全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数之和的30.3%。而同期中国出口额只占世界出口总额的11.3%,二者比例极不相称,可见我国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非常严重。根据WTO的统计,我国已连续18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者,连续7年成为全球反补贴案件的最大被诉方。(注:裘红萍:《2012年全球贸易救济案件综述》,《中国贸易救济》2013年第8期。)

根据WTO网站数据统计,1995—2012年全球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居前10位的国家以美国、欧盟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为主。位居世界前3位的是印度、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分别为154起、112起、111起,合计占全球反华倾销案的41.2%。排名前5位国家的反华倾销案则占全球的57%。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13年上半年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不断扩大;电子产品新立案数同比大幅上升,闪存产品首次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农产品首次成为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对象。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欧美对华贸易依旧争端不断,并且手段不断升级。欧盟委员会一份贸易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1~7月,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征收惩罚性关税措施多数是针对产自中国的产品。其中,欧盟针对相关进口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案有4起,全部是针对中国产品,涉及无缝钢管和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欧盟确定调查结果后实施征收特定关税的案件有7起,其中5起针对中国产品,涉及钢铁产品和厨房用具;欧盟确定征收临时关税的案件有4起,一段时间来备受关注的中欧太阳能电池板争端就在其中。2013年以来,美国对华贸易保护措施已涉及不锈钢水槽、应用级风塔、钢丝产品、手机电子设备、冰冻温水虾等多类产品。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迹象是美国对华贸易保护的打击对象已从此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展到新能源和高科技产业。此外,美国还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或者中国企业赴美投资,试图利用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等非关税措施提高对华贸易壁垒。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近年来已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重点,涉案产品包括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电子成像设备及无线消费电子设备等。美国对华光伏电池双反案已于2012年10月作出肯定性终裁,反倾销税率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率为14.78%~15.97%。中国在成长为世界贸易大国的过程中,已经成为全球遭受贸易救济措施打击面最广、打击最严重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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