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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任务,统筹和协调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规定内容之外,《条例》中还有其他规定也涉及知识产权。《条例》第四章“贸易便利”第十九条规定“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2014年8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这部法律全方面规定了试验区内的各项制度,是上海第一部有关试验区的法律,因此也被称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基本法。其中,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

1.管委会统筹和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

在第二章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与前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上海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任务,统筹和协调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

2.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根据《条例》第七章“综合监管”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区内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3.保护知识产权财产利益

根据《条例》第八章“法治环境”第四十八条规定,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4.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二是实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和境内保护的协同管理和执法配合;三是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四是完善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除上述规定内容之外,《条例》中还有其他规定也涉及知识产权。如在《条例》第三章“投资开放”方面,第十二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一般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第五章“金融服务”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上述条款规定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开放与发展提供了政策与制度基础。

《条例》第四章“贸易便利”第十九条规定“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该规定也适用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这一规定,知识产权服务业也可以纳入社会参与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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