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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和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一方转让股权时,必须报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根据《实施条例》第20条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合营企业变为纯粹的中国企业,其性质、法律地位均发生变化。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及工商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权转让应经合营各方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7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任何一方向外转让自己的股权时,必须就以下两个问题征求合营各方的意见:

(1)是否同意转让。合营一方向本企业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自己的股权时,必须就股权转让的问题征得合营各方的同意。只有在合营各方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让。

(2)合营方是否购买。在合营各方都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条件告之合营各方。在转让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合营的任何一方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股权转让方必须优先转让给合营方。

合资经营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就以上两个问题征求合营方的意见。对于合营各方或者其中一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处理,即如果合营方不同意转让,就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合营方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转让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和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一方转让股权时,必须报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他受托机构审查批准。据此,合营企业一方转让股权时,必须报请批准该合营企业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他受托机构批准。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实施条例》第20条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细则》)第44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5条、第13条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合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营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2)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3)董事会的决议。

(4)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5)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6)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转让股权数额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全部股权转让。这种转让依照情况不同可带来四种后果:①中方将自己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企业,自己退出,而企业仍作为合营企业存在,其性质及法律地位均未变,只是变更了主体。②外方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外方,企业仍作为合营企业存在,情况同上。③外方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方合营者或他以外的中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由此合营企业变为纯粹的中国企业,其性质、法律地位均发生变化。④中方将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外方合营者或他之外的其他外方投资者,企业就由合营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性质、法律地位亦发生变化。第二种是部分股权转让。这种转让是目前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中较多出现的一种形式,其常见的方式是:合营企业中的一方(或各方)将自己股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往往是同合营企业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而自己继续作为合营者保留在合营企业中。其转让的结果是,变两方(或多方)的合营为三方(或更多方)的合营,仅是增加了合营主体的数量,而合营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均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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