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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截至2010年3月,已有20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正确申报商品的归类是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该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截至2010年3月,已有20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又细分出若干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为了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为了保证《协调制度》解释的统一性,设立了归类总规则,作为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

从分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第一章至第八十三章(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如第一章至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五章至第二十七章是矿产品。又如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其中,第五十章和第五十一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二章和第五十三章是棉花、麻及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另外,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和第八十四章至第九十七章则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其中,第六十四章是鞋,第六十五章是帽,第八十四章是机械设备,第八十五章是电气设备,第八十七章是车辆,第八十八章是航空航天器,第八十九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往往由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某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金属等。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三十九章内,品目3901至3914是初级形状的塑料,品目3916至3921是塑料半制品,品目3922至3926是塑料制成品。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上百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海关税则及外贸统计商品目录的项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由于它的项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项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是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三、归类的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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