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办理付款保证

办理付款保证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货和付款。合同签订后,我进口企业应立即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保证手续。开证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应当注意的是,在进口业务中,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3.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不得违反贸易合同的条件。如果进口方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果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其按原来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

第一节 办理付款保证

一、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货和付款。合同签订后,我进口企业应立即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保证手续。目前,我国的进口合同一般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所以,在进口合同签订之后,作为进口方的我国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如发现其内容与开证申请不符合,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方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明。开证申请书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所作的保证付款的承诺,它通常是事先印制在开证申请书上的,主要是申请人保证向开证银行提供偿付该证项下货款、手续费、其他费用及利息等费用,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不负责任等。另一部分是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具体填写的信用证内容,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的性质、金额、汇票内容、货物描述、运输条件、所需单据种类以及信用证的交单期、到期日、地点、信用证通知方式等等。

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填写开证申请时应注意:

1.按照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种类,按时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应当注意的是,在进口业务中,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果合同只规定了装运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果合同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一般为交货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前。如果合同规定在卖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则应在收到保证金或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

2.完整而且正确地记载所有必要事项,其内容不能互相矛盾。UCP600规定,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应在信用证中列入过多的细节,但是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必须完整、明确。为此,在指示开立信用证时,最好不要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此外,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要相互一致、没有差错,比如信用证的金额大小写不能冲突。

3.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不得违反贸易合同的条件。信用证的内容应当严格以合同为依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装运条件、付款期限等各种交易条件,所有的内容都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比如,进口合同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则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运。但是,这并不是要进口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将合同条款全部照抄,而是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单据。如合同规定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开立信用证时应当明确列出所有相应的单据。

(二)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开立之后,如发现其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者因疏忽与合同内容有出入,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应立即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办理改证手续。修改信用证时,有关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和修改本身必须完整、明确;所有有关修改的指示和修改本身,必须明确规定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如果对方在收到信用证之后,提出修改的请求,应当区别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进口方同意修改,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果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其按原来条款履行装货和交单。

总之,不管是开证人主动要求修改,还是受益人请求修改,实践中都应谨慎对待。因为经过修改的信用证,自发出修改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对于修改后的信用证,受益人应作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在作出该通知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如果受益人没有作出任何通知,但是其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和尚未被接受的修改,则视为受益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并于该时起信用证已被修改。

二、其他支付方式下的付款保证

国际贸易实践中,除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外,还有汇付、托收等支付方式,有时也会有两种以上的方式结合使用。如合同规定使用汇付方式,则进口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按合同约定的信汇、电汇或票汇方式将汇款汇出;如合同规定使用托收作为付款方式,则应按照所采用的具体托收方式及时付款或承兑后再行付款。如合同要求买方开立进口银行保函以保证进口人在出口人交货后一定如期付款,那么,进口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开立进口保证书,在银行保证书中列明保函的目的和开具的种类(包括保证金额)、受益人、保函有效期、保证责任、付款条件等内容,同时进口企业要向银行保证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合同规定要求银行履行保函义务对外偿付时,银行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即可对受益人偿付。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开立出口保证书且买方据此预付合同货款,则进口企业在未收到银行保函以前,应当拒绝预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