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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危机的界定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处理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这导致目前在我国要用破产作为财务危机的界定标准是不合时宜的。盈余管理主要是对利润指标的调整,很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连续两年亏损”而陷入特别处理的境地。所以把这些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来讨论盈余管理视角下的财务危机预警问题更有针对性。

2.2.1 财务危机的界定

1)财务危机的划分标准

财务危机(Financial Distress)在中文中有不同的翻译,有很多学者也将其翻译为“财务困境”,本书认为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含义基本相同,统一使用“财务危机”一词。

财务危机是财务预警的对象,在进行财务危机预警时首先要解决其概念界定的问题。从系统演变的角度出发,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是一个连续的渐变过程,通常从财务正常逐步发展到财务危机,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分界点将企业分为陷入财务危机和没有陷入财务危机两类,因此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财务危机的界定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定义和判据多种多样。但应用较广泛的主要是破产清算和ST标准。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就是通过依照法定程序以破产财产来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偿债务。破产清算后,破产企业的生命即告终结。我国2006年颁布,2007年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一规定将破产原因限定为两个条件: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具体而言是指:①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

(2)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

特别处理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根据1998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财务状况异常”和“其他状况异常”的公司实行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特别处理”的内容包括: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中期报告必须经审计,股票的行情显示有特别提示等。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的规定,“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简单地说,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2004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将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并首次将“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两种情形分开来标注。对“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对“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根据2008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

④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

⑤公司可能被解散。

⑥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⑦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交易所同意的。

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ST):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的。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③因消除连续亏损而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为负的。

④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⑤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⑥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⑦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⑧其他情形。

2)本书对财务危机的界定

本书在后续的实证研究中将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作为企业陷入财务危机,“财务状况异常”的标准。主要原因如下:

(1)尽管随着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使企业破产真正有法可依,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有破产的可能,上市公司也不再高枕无忧。但是,目前阶段我国上市资格仍然是一种“壳”资源,即使上市公司面临破产,也会有其他公司将其接收(即所谓的“买壳”上市),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时间较短,真正破产的上市公司案例很少。这导致目前在我国要用破产作为财务危机的界定标准是不合时宜的。

(2)特别处理是一个客观发生的事件,不依赖主观判断,有很高的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

(3)大部分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的原因是“连续两年亏损”。盈余管理主要是对利润指标的调整,很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连续两年亏损”而陷入特别处理的境地。所以把这些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来讨论盈余管理视角下的财务危机预警问题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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