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6个部分29条组成。GA TS条款规定各成员方应立即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公布其采取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或对服务贸易协议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等措施。国民待遇条款也是GA TS的一项重要条款,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谈判从1986年开始,持续了7年,在1993年12月5日结束的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中,经各方努力,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 TS),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有111个GA T T成员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6个部分29条组成。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一)框架协议条款

1.GA TS的适用范围

GA TS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GA TS适用于以商业为基础提供服务的私有部门、企业及政府公司,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如驻外使领馆人员提供的服务)除外。为履行协定所列的义务和手续,GA TS要求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或当局及非政府机构(如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遵守该协定。也就是说,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除政府当局实施政府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以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2.GA TS的主要原则

GA TS条款中的一些概念和原则多来自关贸总协定,但是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特点不同,这些概念也有了特定的含义。GA TS的条款中所规定的义务有两种:一是一般义务;二是具体承诺义务。一般义务适用于各个部门,不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成员是否开放这些部门;具体承诺义务是指必须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后才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这种将一般义务与具体承诺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重要特点。下面对主要原则分别予以介绍。

(1)最惠国待遇。这一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也是多边服务贸易的基础,为各国所普遍接受。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缔约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他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其他国家相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一原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不论成员方是否将某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采取有关的管理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成员方在是否开放某一服务贸易部门,在何种程度上开放以及对来自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行何种限制等问题上,都不能使另一成员方处在低于第三方的地位。

如果某一缔约方无法取消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措施,则应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①任何成员方可开列一个具体的不遵守最惠国待遇的清单,但该清单在5年后要进行定期审议,其最长有效期(即过渡期)不超过10年;②成员方与毗邻国家为方便边境服务交换而彼此提供的优惠;③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彼此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④政府采购,即政府机构为政治目的而非商业转销目的的采购或服务。

(2)透明度。GA TS条款规定各成员方应立即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公布其采取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或对服务贸易协议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等措施。GA TS要求每一成员方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尽快地回答其他成员方的询问。为了帮助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GA TS呼吁发达国家建立联系点,并特别要求这些联系点要为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如下信息:服务技术的情况;服务的商业技术情况;如何登记、承认和得到专业资格。

(3)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GA TS承认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一情况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中应予以考虑。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服务业,GA TS规定:①发达国家成员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交付方式和服务部门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②发达国家成员将建立一些联系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的有关信息等;③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④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设置条件。

(4)东道国国内规定。服务贸易的特性决定了对服务的进出口流量无法实行有效的海关监管。在服务贸易没有关税管理的情况下,国内的相关规定成为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活动的最有效手段。GA TS尊重各国国内法规,但要求成员方有关国内法规应在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实施,以免国内的有关规定影响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或对服务的提供者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5)对服务提供者所需资格的相互承认。提供服务的公司和个人需要取得允许进入行业的证书、许可或其他授权。由于各国对于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不同,外国服务提供者往往难以得到此种授权。为了克服这种困难,GA TS规定这种相互承认的体系应是开放的,如果其他成员的国内标准和要求与该体系涉及的标准和要求相匹配,应允许其加入。

(6)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GA TS的一个关键条款,它是一种经过谈判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服务提供者。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中同意和规定的限制条件。在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不得在某一地区或整个国境内采取或维持六项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包括四项数量准入的限制,一项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一项对外资份额的限制。除非各国将与上述限制有关的各项措施列入承诺单,否则不能实施。条款中所列限制以外的其他限制,只要不是歧视性的,不在协定管辖范围之内。

(7)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条款也是GA TS的一项重要条款,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即成员方以其承诺单中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及所列条件和限制为准,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这些待遇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不造成对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事实上的歧视,就不违反该条款。反之,如果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被认为实施了歧视待遇而违背了该条款。

(8)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所有成员方应定期进行连续的多轮谈判,不断减少或取消不利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各种措施。服务贸易谈判应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及成员方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发展中国家各成员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对较少的交易方式实行自由化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当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应把重点放在市场准入的条件方面,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服务部门的开放。

(9)争端解决。对这一条款,许多国家持谨慎态度。争端解决程序中包括了服务部门之间、服务与货物部门之间的交叉报复手段。

在GA TS的各项原则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着一国服务业是否对外开放和对外开放程度。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是一般性原则,也是每个成员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东道国国内规定原则是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允许一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决定某个领域的开放程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条款,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创造与发达国家平等的竞争条件发挥作用。

(二)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共有8个,其中一个是关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申请的附件,另外7个都是关于具体服务部门的附件,分别是关于自然人流动、空运服务、金融服务(共2个)、海运服务谈判、电信服务(共2个)部门的附件。这些附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之一,目的是对上述部门如何实施总协定的原则或规则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1)关于自然人流动附件。适用于各缔约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以及受雇于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该附件允许成员方政府就适用于GA TS的提供服务自然人临时逗留的具体承诺进行协商,但不适用于以移民为目的,寻求在一国长期居留或长期就业的人员。凡是在具体承诺范围内的自然人,应被允许根据具体承诺的条件提供服务。同时,该附件不阻止一成员方实施相应措施对自然人进入或临时居留境内进行管理,包括为保护其边境的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秩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致损害或阻碍依据具体承诺的条件予以其他任何成员的利益。

(2)空运服务附件。这个附件适用于影响空运服务和相应的辅助服务贸易的措施。它将运输权利和可能影响运输权利谈判的有关活动排除在GA TS的范围之外。但该附件适用于飞机修理和维修服务、推销空运服务和电脑预约系统服务。

(3)金融(含保险)服务附件。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第一个附件首先界定了政府为行使行政职能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范围;确立了各国政府有权采取谨慎措施以保证金融体制的实施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措施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不相符合时,不能用以逃避自己的承诺与义务;规范了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第二个附件允许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4个月起的60天内,列出其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清单,并可改进、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

(4)海运服务谈判附件。这个附件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各成员方再就海运服务部门进行谈判。在此之前,各成员方可以随意撤销其在该部门的承诺,无需给予补偿。

(5)电信服务附件。这一附件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各成员方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不应限制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对提供服务的行为造成障碍。

(三)初步承诺减让表

初步承诺减让表,即初步承诺单,是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提交的开放市场的承诺,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初步承诺单的内容是各成员方在双边谈判基础上承诺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初步承诺单注明各方对于他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成员方曾进行了长时间的初步承诺的谈判,只有提交初步承诺单,才能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成员。

二、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承诺及实施效果

(一)中国关于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在入世谈判中,中国承诺将全面开放服务业,但是各行业开放的时间并不一致。

1.物流运输服务

1994年,中国政府就对有关国际海运和支持性服务的自由化做出了承诺。在2001年的最终协议中,对运输和辅助服务的整个范围都做了承诺。陆路、铁路和主要的辅助服务尤其是存储、仓储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加入WTO之日起,就能够以合资的方式进入,到2007年将完全自由化。但是对于航空运输的实质性权利则被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只允许以合资的方式建立航空器的维修企业,且中方应处于控股地位,对内河水运的商业存在方式也未作承诺。

2.经济鉴证类

经济鉴证类服务业范围较广,业务不同,行业准入要求不尽一致,入世的承诺也不同。①会计、审计和簿记类服务。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承诺可以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合伙人必须是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在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在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上没有限制。②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服务,中国在境外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9个城市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驻中国代表处的数量不少于截至中国加入WTO之日已设立的数量;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可设立一个驻中国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入世后1年内取消。但在入世承诺中,中国政府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在中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做了限定。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规定代表处代表在中国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用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3.教育服务

对教育服务的4种活动方式,即提供远程教育服务、鼓励出国留学、提倡海外办学、鼓励专业人才流动,中国政府都做了承诺。在教育服务领域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5个项目上为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不承诺允许外方在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项目上为中国提供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性存在,但只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且在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4.医疗服务

中国政府承诺开放牙医和医疗服务两个部门。对于这两个部门的开放,中国政府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国民待遇方面没有做限制,但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做了限制。中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和诊所,且允许外方控股,但中国将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实施数量限制。同时中国不承诺外国医疗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国内、国外医疗机构在诸如政府补贴、税收等方面享有不同待遇,并要求合营医院或诊所中,医生和医务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中国政府还承诺保护医疗卫生领域内的各种知识产权,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定价等。

(二)中国服务业开放的实施效果

中国2005年底基本完成加入世贸组织时关于服务业开放的全部承诺,根据入世承诺,制定和完善了金融、保险、电信、外贸、商业、运输、建筑、旅游、证券、基金、中介服务等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服务业成为外商投资的新热点。入世后外资进入中国服务业领域的力度明显加大,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尤为显著。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迅速,2005—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1571亿美元增加到3045亿美元,净增长1474亿美元,4年间增长了93.8%,不仅高于同期全国货物贸易80.1%的增长幅度,也远高于同期美国服务贸易28.0%的增幅。其中,服务贸易出口4年间几乎翻了一番,也明显高于同期美国服务贸易出口37.0%的增幅,中国服务出口占全球服务出口的比重,已从2005年的3.1%上升到2008年的3.8%。但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仍然有待提高。

1.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仍然较小

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只为美国的1/3。2008年服务贸易额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比只有10.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约为英国(30.7%)的1/3,美国(20.5%)的1/2。服务贸易出口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低,2008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服务贸易总出口的3.8%,世界排名位居第五位。

2.中国服务贸易集中于传统领域

按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12个服务大类,中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交通服务和旅游服务等领域。2008年这两个项目进出口额合计达1657.5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54.5%,而同期美英两国的交通服务和旅游服务合计的占比都仅约为35.0%,比中国低近20个百分点。

3.金融服务所占比重极低

2008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只有8.8亿美元,约占全年服务贸易总额的0.29%,净出口为-2.6亿美元。同期美国的金融服务总额为793.3亿美元,占全年服务贸易总额的8.9%,其中出口占比达到12.4%,排在所有细类项目出口占比的第三位,净出口为410.5亿美元;英国金融服务总额为1243.2亿美元,占全年服务贸易总额的23.4%,其中出口占比高达31.0%,占比明显高于其他服务贸易细类项目,净出口为716.2亿美元。

4.专业服务和高技术服务规模很小

中国专业服务和高技术服务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在规模上与美英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2008年中国电影音像及广告宣传合计只有48.1亿美元,占全年服务贸易总额的1.6%,同期美英两国这两项的合计规模分别约是中国的8倍和3倍。2008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只有108.9亿美元,占全年服务贸易总额的3.6%,净出口达到-97.5亿美元;美国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总额占比达到13.3%,接近交通服务的水平,其中的出口占比达到17.4%,出口占比已排在所有细类项目出口占比的第二位,远高于出口占比排第三位的交通服务11.2%的水平,净出口达到749.8亿美元。

综上所述,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尽管近些来发展迅速,但规模较小,在外贸中所占份额低,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较低,而且结构不合理,服务贸易集中于传统劳动密集型领域,资本、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明显落后。因此,中国服务贸易总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本章小结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由于产业结构升级、科技革命的推动等原因,现代国际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传统比较优势说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性依然存在争议,国际服务贸易理论仍未能建立起像货物贸易理论那样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但也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国际贸易新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新的指导思想。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了各成员方的服务贸易政策与措施。中国努力履行自己的承诺,服务贸易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问题依然存在。

复习思考题

1.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和分类?

2.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呈现哪些特点?其原因是什么?

3.国际商品贸易中的比较优势说是否适用国际服务贸易?在现代国际服务贸易理论中,如何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4.简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和中国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

5.近些年来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如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