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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方案的保护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专利法》的要求,技术方案须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局授权;商业秘密并没有对技术方案有上述要求,只需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即可。专利权具有地域限制特性,即在一个国家申请的专利仅受该国《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没有地域的限制。上海法院近5年的公开数据显示,专利侵权原告胜诉率在70%左右。

目前国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如专利保护制度完善,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详细规定。商业秘密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少数法律法规中提及,但这并不妨碍商业秘密成为企业保护自己技术方案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根据自己的技术方案及使用需求选择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或者专利保护。

(1)取得的方式不同。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专利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申请程序申请并获得专利局的授权,才能获得专利权。

(2)是否公开不同。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保密措施才能得到保护,所以商业秘密是不对外公开的;专利则必须公开,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3)对技术方案的要求不同。按照《专利法》的要求,技术方案须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局授权;商业秘密并没有对技术方案有上述要求,只需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即可。

(4)受保护的地域不同。专利权具有地域限制特性,即在一个国家申请的专利仅受该国《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没有地域的限制。

(5)保护期限不同。商业秘密理论上可以获得无限期保护,专利则只有10~20年的保护期。

(6)维权难度不同。专利维权难度低,商业秘密维权难度高。专利已经过法定程序审核,只要该专利权利稳定,有证据证明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专利方案,胜诉概率较高。上海法院近5年的公开数据显示,专利侵权原告胜诉率在70%左右。商业秘密是企业通过自己的保密措施获得的权利,法院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实用性、价值性进行审核,要求比较高,原告胜诉率比较低,上海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全部都支持的比例低于10%。

一个新技术方案使用哪种方式加以保护,是企业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选择不当很可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1)适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

·不属于《专利法》规定受保护的技术方案。

·竞争对手通过研究专利公开文件后,容易通过绕道设计规避侵权的技术方案。

·新技术方案使用寿命比专利授权时间短,技术更替周期短。

·新技术方案技术门槛较高,具有垄断性特点,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获得长期、不分地域的保护。

·新技术方案很难被他人破译,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获得长期、不分地域的保护。

2)适合通过专利保护的情形

·技术门槛较低,如果不申请容易失去商业机遇的技术方案。

·他人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技术方案。

·通过专利申请能有效限制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成果的技术方案。

·需要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技术方案。

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究竟是通过商业秘密还是通过专利来保护,需要结合技术本身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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