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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不良债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仅仅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良债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等性质的其他行为。法释〔2008〕11号第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法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法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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