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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者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能否发布报纸公告中断诉讼时效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社会投资者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是否有同样的权利,可以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呢?在实务中,社会投资者受让不良债权后,一方面争取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将不良资产化解,另一方面,如果不能两年内化解,社会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公证催收、提起诉讼等方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社会投资者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是否有同样的权利,可以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呢?根据上文的分析,公告催收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种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针对第一种情况,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为了避免在债务人完全能够找得到的而债权人却不行使权利、不去起诉,只是在报纸上发布一个公告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下落。由于举证难度大、操作性差,社会投资人很少采用该方式。针对第二种情况,公告催收中断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普通受让人则没有该权利。

在实务中,社会投资者受让不良债权后,一方面争取在两年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起变更为三年)期内将不良资产化解,另一方面,如果不能两年内化解,社会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公证催收、提起诉讼等方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司发函〔1994〕055号,2014年4月4日失效)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上述法律所确认的效力。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因此,公证催收因在诉讼中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实务中,社会投资者通过邮局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债务催收通知书或要求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同时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依法对整个邮寄送达催收通知行为及其内容进行公证。公证书内容应该包含对整个邮寄送达债务催收通知书或要求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的行为、内容、对象及办理邮寄的人员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证书的内容必须明确是向特定人主张权利的,否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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